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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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目录前言...................................................................................................................3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71.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71.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1.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92.1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92.2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92.3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10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113.1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113.2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113.3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133.4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13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144.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144.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164.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174.4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17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185.1企业形式.....................................................................................................185.2风险责任承担方式........................................................................................195.3收益分配.....................................................................................................205.4税收方面.....................................................................................................205.5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21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216.1募集范围广泛...............................................................................................226.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226.3决策效率高..................................................................................................226.4免于双重征税...............................................................................................226.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226.6资金安全性高...............................................................................................23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237.1公开上市(IPO).............................................................................................247.2并购(回购)..................................................................................................25附表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28附表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29附表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292前言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近年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成为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受关注的主体之一。据清科集团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15,847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09万亿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仅为上市公司、产业集团等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也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本文探讨了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三种类型及其运作特点,并对三种类型私募基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3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形式项目有限合伙型契约型法律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资产。基金设立方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局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麻烦。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法律实体。设立方式快速便捷。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变化,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投资人出资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工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暂无明确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工商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注册业务的机构投资人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4参与方式议》《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订《基金合同》资金规模及最低认缴规模同右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权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中的单个合伙人有最低出资要求,可能高于100万元。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且符合下跌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产品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人数限制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并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指导意见应该控制在200人以内,可设立单一投资人的契约型基金。投资人债务承担方式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暂无明确法律规定。行业许可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是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地工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基金财产独立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认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有基金财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5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独立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进行对外清偿,不足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缴纳的款项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形式而形成的财产(合称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定契约型PE/VC基金财产独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及证券账户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托管。以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并于基金管理人的自由账户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对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工商登记的股东/基金合伙人为基金管理人。风险隔离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自由财产。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自由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产品是否独立存在不确定性。税务处理及风险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问题是建立在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以及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资产是否隔离这个基本问题之上,基金财产及收6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益是否会被视作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和收益进行征税,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投资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大部分是不需要代缴的行业协会登记及备案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均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1.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国外主流模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是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基金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只承担极少部分出资,通常为,全权负责日常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所能够预期的报酬来自于获得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外,还向投资者收取基金管理费用。“他们掌握基金的管理和投资等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也为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真正投资者,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是由他们提供,其所获得收益由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组成,他们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及两类合伙人的责权关系,出资份额,7退出机制等。另外,简便的设立方式,灵活的约定,基金管理者承担更多的责任,避免重复征税等等明显优势也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特点。因此,在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模式已被有限合伙制取代。同时,我国《合伙企业法》已经在制度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性。1.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专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人共同组成的法人型基金,基金的设立方式一般是注册成立一家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业投资公司,将基金公司整体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运营,由投资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出资加入基金,一般不设经营团队。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稳健严谨是公司型基金所具有的特点,由于其在设立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较少更易于被投资人接受。在法律上,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地位,并可以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其财产也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个别股东的退出不会影响其作为公司法人继续存在。公司的大部分重要决策权掌握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投资人能获得较大的知情权和参与权。1.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制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完全根据有关契约的约8定来设置和安排基金的运转,由管理人全权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在国外较为多见。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但往往民间资本在投资时都会优先考虑此种投资方式,原因在于其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而纯粹的契约制基金可以完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诚信风险太大,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与国情,同时,这种模式也极易牵涉到非法集资等诸多法律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2.1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图: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示意图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合伙人会议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双方根据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和LP的权力义务。GP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主要依靠管理费收入和项目退出的业绩分成收入,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对基金运作有监督的职责,LP以其出资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零号,目前是市9场主流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2.2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图:公司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示意图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发起设立,基金运作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相似。投资决策权力主要在董事会层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参与管理、收益分配等股东权利。基金的重大事项依据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过程。公司型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弊端,项目决策效率不高,对团队的激励方面也相对欠缺。2.3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图:契约型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示意图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签订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的投资基金,合同通常有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几种方式。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人作为基金的受10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对外投资通常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外投资,工商登记只能将股权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因此,契约型基金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财产,风险隔离能力较弱。市场上为回避劣势,在投资非上市股权时,通常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对外投资人,契约型基金作为LP方式存在。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3.1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表: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表形式项目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基础法律关系有限合伙委托代理信托关系主要基础法律规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合约、合同资金缴付通过契约或协议规定注资的时间和数量;承诺出资制。有严格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和比例。购买受益权。存续期限规定期限永续规定期限投资回收存续期结束就可以收回投资。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和减资。存续期结束就可以收回投资。3.2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表: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表形式项目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收益分配对于基金利润分成,管理人可以直接参与,参对于基金利润分成或分得公司股份,管理人可管理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利润分成,只收取基11与比例由合伙协议规定,比例可高达。如果投资失败,无限责任则需要由管理人承担。因此,从提高激励机制的效率来看,有限合伙型基金把管理人的收益情况与资金投资效率结合在一起,给予了基金管理人极大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扩大投资收益。以参与收益分配,只是由董事会提出这种分配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才可以实施,一般没有固定模式的分成比例。金管理费用。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监督对基金债务的承担由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自身名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需要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这种监督和约束需要通过分阶段进行。管理人工作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不仅不会被这种事先约定的条款影响,还能保证管理人灵活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有限合伙制从约束监督机制的效率看优于其他种类的组织形式。基金投资人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但如果有因素导致这种干预权利过大,则会导致对管理人经营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反之,监督约束的力度不够又可能造成公司被内部人控制。投资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强制分配利润。也可通过相关协议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对基金管理人实行制约,但此种制约并不影响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受投资者的干涉。投资失败的责任由管理人以降薪、罚款、被罢免等方式承担。责任形式合伙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股东对于公司尽快创造在契约规定下,投资者12可以形成风险控制内容。例如,有限合伙人选择了业绩较低的管理人发起的基金,可能会承担更大风险,因此投资者会要求此类管理人投入比更多的自由资本,来摊薄投资者自身所分担的风险。利润回报分红的要求,会给经理层带来过高压力,这种压力过高不利于管理层对于基金的管理。此种情况可能导致一系列风险较高的影响基金运行的短期行为。经理人经营活动的风险较难被基金投资者所控制。对与管理人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无权直接进行干预,他们的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行为由管理人按契约规定进行管理。基金投资者对经理人经营活动的风险较难控制。3.3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表: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表形式项目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投资者地位投资者是基金组织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执行相关事务。公司股东是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发表自己的意见。投资者通过股息的形式获得投资收益。信托契约的当事人是投资者,投资者只能参加由管理人定期组织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资者通常不具有对基金运作重要决策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基金的决策由有限合伙人组成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决策进行表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是基金公司董事会,可以直接影响管理公司投资运作行为。基金的受益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基金的持有人大会也很少召开,难以发挥日常监督的作用,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有相当的控制权。3.4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表: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表13形式项目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基金纳税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一级税负制。纳税主体不是基金本身,基金本身不具有缴纳税费的资格。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二级税负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一级税负制度。纳税主体不是基金本身,基金本身不具有缴纳税费的资格。税负成本对于基金所取得的盈利,只对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的收益才缴纳所得税。基金投资获得收益时,按规定要缴纳所得税。基金给基金投资人分得的利润也要再缴纳所得税。因此,这种制度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成本较高。对于基金所取得的基金盈利,信托本身无需缴纳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只对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私募基金主要涉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国家全面营改增之后,私募基金分类为其他金融服务业,原来以营业税征税的“基金管理费”改为增值税。下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重点探讨。4.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层面不用缴纳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按照个人或有限公司的身份,分别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对“合伙企业税法”,因此个人投资者以“个体14工商户”名义还是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缴税方面差异较大,具体适用税率应参照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税收指导意见。表:合伙型基金税收情况参考表出资者项目个人有限公司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依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20%。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视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税率执行。天津、北京地区,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税。应税收入。依据财税【2001】91号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天津、北京地区,股权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纳企业所得税”。15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财产转让所得:20%(部分地区)(部分地区)生产经营所得5%-35%。企业所得税通常为25%。有限合伙型基金应关注各地政府的税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国税总局2015年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4.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在公司型私募基金中,投资人为企业则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投资人为个人则按照“先税后分”原则,在公司层面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表:公司型基金税收情况参考表出资者项目个人有限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基金层面免税,如分配给个人,个人按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免征企业所《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免征企业所16得税。得税。税率分配金额20%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基金层面缴税,税后分配给个人,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税率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为应税所得。税率分配金额20%企业所得税通常为25%。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目前,契约型基金由于税务政策的不完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从基金层面来看,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投资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应当就获取17的基金收益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而若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25%,则不需纳税;若企业投资者税率高于25%,则需补缴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此部分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4.4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综上所述,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各有优劣,企业在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基金类型的运作特点、拟投资项目的类型,尤其关注各地政府出台的鼓励私募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落户奖励、房租补贴、人才奖励等,选择税率优惠的地方作为注册地址,以提高私募基金的综合收益率。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5.1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较合适的法律组织设立形式。具有非常灵活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保障了基金的运作效率等特点。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此种模式从法律组织设立形式上能够保证基金良好的运行,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收益,因此在法律组织设立的选择上应该成为首选。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多重制度设计:股东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董事与基金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具有组织结构稳定、责任承担明确和风险防范良好的功能,但多重制度的选择也为基金的日常运作带来了较大的代理成本。对于基金投资专家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管理之便,通过不正当行为或表18面合法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通过限制管理者权利或设立罢免条款来有效防止。但是这种条款对于管理者的独立决策和公司稳定上有一定缺陷。使得原本管理者应有的独立决策和公司稳定情况被过多的限制又会受到不良影响,这必定会损害基金的运营,使他们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为投资人赚取投资利益中,亦或是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的角度去开展投资行为。具体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能够上升到需要通过股东表决的行为,都是投资人和管理人认为重要的行为,这种重要行为将因为投资人关系的复杂性而变得复杂。他将本应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单独的投资关系,变成了管理人和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基金的复杂性。同时,由于基金经理不持有公司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业绩好坏与其利益不具有密切,远没有其与外部勾结所带来的收益大,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将由此增大。第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存在为了保护大股东利益而牺牲小股东的问题。5.2风险责任承担方式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承担方式有利于增强基金的竞争力。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他们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来对外承担有关的投资风险,不额外承担风险。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者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需要管理合伙资产。有限合伙人制度提供的效率,决策非常迅速,而且操作非常便捷。在有限合伙模式下,有限合伙人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有利于基金运作。19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存在严重不对称。管理人为了使基金利益达到投资人所期待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如果最终使得基金收益达到最大化,管理人在此基础上也只能是得到固定的工资,而不会得到额外的奖励。而如果基于管理人的管理、投资不善,导致经营失败,给投资者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时,却无需承担责任,管理人仍然可以得到原先预定的一如既往的薪酬。投资效率由于这种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称而变得低下。5.3收益分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灵活的在收益分配制度,能够有效并灵活地激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者。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基金超额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从而对基金管理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他们的基金经理人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基金的投资业绩的好坏与其利益关系不如有限合伙制紧密,远没有其与外部勾结所带来的收益大,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将被增大,基金管理人积极性不易被其收益分配制度所激励。5.4税收方面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被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了。根据《合伙企业20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规定明确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不能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其他组织模式下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使我国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能被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符合投资人的利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利润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本身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当公司基金获得收益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当投资者从基金分得利润时还需就所分配的利润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成本。5.5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还在基金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纵性上体现出来。一方面,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可以由合伙人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来完成,从而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对于资金退出来说,合伙人的资金可以直接将基金账户中退出,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可以被这种具有良好操作性的资金募集和退出运作方式有效提高。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募集资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定,如《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所募集资金必须到位,不到位就会遭遇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而私募股投资权基金,在没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募21集资金,募集来的资金就变成了闲置资金,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投资期限往往是非常灵活的。退出时,公司股东的出资部分不得被返回,若返回,则出资部分必须通过如减资等其他间接方式来操作,但在此过程中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还需等待债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经济负担,且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公司来说也必须要保留最低注册资本。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6.1募集范围广泛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6.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6.3决策效率高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22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6.4免于双重征税这一点与有限合伙企业一样,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6.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6.6资金安全性高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23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并不是控股,而是收益。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他们的目的不是获得企业所有权,而是带着丰厚利润和显赫功绩从风险企业退出,这决定了退出在整个风险投资过程中的核心地位。退出安排是风险投资公司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成功的风险投资的退出主要包括公开上市和并购(回购)。7.1公开上市(IPO)退出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没有退出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风险投资;一旦资本退出环节不畅,必然会影响到风险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并抑制了创投资本的进一步投资。上市是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重要通道之一。由于公开上市通常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并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同时企业又有了不断筹集资金的通道,是一种优先考虑的退出方式。但是,在这一方面,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依然有着许多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规定。在公司制下,按证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风险投资者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不能立即售出它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只有在一24定的时间后,才允许它出售其所有股份。同时,风险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一般会在承销协议中对风险投资者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作出若干限制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首次公开发行后风险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变化不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者在风险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后,仍然参与企业的管理,直至企业的股票完全归其他投资者所有。此外,通过IPO方式退出的成本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要高: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万三,交易印花税为千一。如此高的证券交易税费率,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成本,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退出。上市本身成本昂贵,除了上市过程中所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会计费,以及认购机构费用等,还需专门的人员负责,并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大量内部情况,使公司的竞争对手和客户都能从中了解到许多数据,从而有可能使公司在许多问题上处于被动。在有限合伙制下,风险资本家选择IPO方式退出投资也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公开上市之后,属于私募性质的有限合伙公司的股权在两年之后才能出售,在这期间,投资者不能完全实现投资的流动性和收益。第二,出于保护公共投资者的目的,各国法律都规定公开上市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包括最低的净资产规模、年销售额、连续盈利经营时间等。虽然一些专门面向高技术企业的公共证券市场降低了企业IPO的条件,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要达到IPO的条件依然是很困难的。7.2并购(回购)并购指的是风险投资者通过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被投资的企25业,或由被投资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办法,使风险资本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方式,风险企业并购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又一重要途径。当风险企业难以达到IPO条件,或风险资本认为风险企业的发展前途不大时,风险资本家会与其他的投资者接触,寻求在私人权益市场上出售其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协议达成之后,就产生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并不是控股,而是收益。退出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没有退出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风险投资;一旦资本退出环节不畅,必然会影响到风险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并抑制了创投资本的进一步投资。上市是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重要通道之一。由于公开上市通常能实了风险企业的并购行为。回购包括两种,一是给普通的持股人以股票卖出的卖方期权;一是优先股的强制赎回。在公司制下,股权转让与IPO相比收益少些,但是费用也少,而且时间短,便于操作。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使风险企业家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但是我国目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回购情形仅限于公司减资、合并、将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持异议股东请求四种情形。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未上市的股权转让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率为0.2%,是各类合同文本所需缴纳印花税的最高比率。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人转26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在有限合伙制下,《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对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也有比较宽松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退出方式能使有限合伙人迅速获得现金或可流通的证券,并完全退出创业企业,这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是很有利的。因此,采用有限合伙形式,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随时将合伙权益售出,这就为合伙人认为需要时撤出其投资提供一条方便的道路,而合伙权利的转让也可以不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一般只是风险投资项目在运行初期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在技术逐渐成型并取得一定收益之后,必然要进行其他形式的改造,有限合伙一般都会转型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寻求公司的股票在主板尤其是二板市场上市,达到取得高额利润并融资的目的。27附表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区别项目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而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资格不同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也有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在合伙制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若投资方的项目遇到问题,需要启动风控措施的时候,那么往往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的名义去完成各项举措,这样也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影响更小;增资与减资公司制组织形态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其股东所拥有。有限公司资本进入需“增资”,资本撤回需“减资”,增资尚易于操作,“减资”几乎相当于企业清算,操作难上加难,但是公司制基金还可以无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基金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我国的《公司法》对投资额的有效期有比较严格的限定,投资额在多长时间之内如果没有使用就要报废,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其投资期限往往是非常灵活的。此外《公司法》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资金必须到位,不到位就会遭遇工商部门的罚款,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在没合适的项目时募集资金,募集来的资金就成了闲置资金。项目投资风险对于我们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每一个项目在存在收益的同时也是存在风险的。在公司制的情况下,一个公司会进行多个项目的操作,公司是一个法人组织,其中一个项目的风险必然会影响到公司其它项目的运作;在有限合伙制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之后,一个项目对应的就是一个合伙企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属于一个项目中的,降低整体风险。用款公司制的基金组织形式,投资者的资金是将投资款项打到公司。有限合伙制的基金组织形式中,投资者将是有限合伙人,其投资款项也会打到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一个项目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其投资的基数越大,所获得的收益也越多,有限合伙的组织形28式使得所有资金都是专门用于该项目的投资,更利于资金发挥最大的价值。税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交企业所得税25%,金融企业目前营业综合税率为5.65%;有限合伙企业目前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综合税率为5.65%,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公司制的组织背景下,作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在盈利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分红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能避免双重征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附表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收益内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个人管理费等收入5.65%营业税等综合税率;25%企业所得税。5.65%营业税的综合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不确定,如果按劳务咨询所得,最高可征收40%个税。投资分成25%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20%的个人所得税。附表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收益内容机构个人各项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征收20%个税;“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五级累进征收个税。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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