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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业务案例,信托通道业务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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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业务案例


('公益信托业务投资111第一组成员:王吉王晨周颖魏清刘亚丽公益信托业务---四川灾区教育援助引言我国开展公益信托的可行性分析(一)我国目前开展公益信托的市场环境分析1.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以及原有公益组织存在的弊端为公益信托第1页共4页公益信托业务的启动提供前提和基础。2.我国公益事业基金的趋势及其运作现状与需求使信托机构大力开拓公益信托业务大有可为。(二)我国目前开展公益信托的政策环境分析1.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2.自由分割的受益权制度。3.充分独立的信托财产制度。一、公益信托的概述(一)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国内法学界也称之为慈善信托,是指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威力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二)公益信托的目的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另外比较公益法人的设立目的之限制,对于诸如同学会、同爱好会成员等,以相互和睦、联络和交换一件为主要目的者,以及仅以特定团体的成员或特定职业者作为对象,以福利、相互救济为主要目的者不得设立公益信托,依此,养老金信托和财产积累信托等信托业务均不属于公益信托。(三)公益信托的意义(1)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益事业的持久文件发展,促进社会进步。(2)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公益信托资金的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3)信托机构的介入将更有利于公益信托接受公众的监督。公益信托在发达国家发展很快,在我国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还缺乏充分发展的法律空间、政策空间和市场环境。(四)公益信托的特征1.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公益信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信托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完全是公益目的,信托目的不止一项的,每一项都必须是公益目的2.必须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必须完全为了公共利益,而信托目的的公益性不一定能确保信托完全具有公共利益。3.受益对象不确定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不特定的,是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由受托人选择确定,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第2页共4页公益信托业务二、公益信托案例(一)案例描述5.12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A学院以及全体教职工立即决定捐赠人民币20万,用于受灾最严重地区之一的汶川县映秀乡小学的灾后重建,为此,5月16日,A学院与汶川县教育局订立公益信托协议,A学院将20万人民币支付给汶川县教育局,汶川县教育局作为受托人按照A学院的指示,为重建映秀小学管理和处分谈笔捐赠款,此后,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向汶川县教育局捐款并要求将捐款用于映秀小学的灾后重建,并捐款已超过2000万,而根据汶川县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重建能抗8级地震的映秀小学,只需1000万,对此,A学院捐赠的20万便被汶川县教育局安排他用。(二)案例分析1.此案例的当事人委托人:A学院受托人(信托管理人):汶川县教育局受益人:汶川县映秀乡小学2.具体分析汶川县教育局对于A学院以及全体教职工设定的公益信托捐赠款20万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即要遵循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来使用该笔捐赠款。由于“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向汶川县教育局捐款并要求将捐款用于映秀小学的灾后重建,并捐款已超过2000万”,足以用于重建能抗8级地震的映秀小学,所以,该公益信托捐款的20万元,可以不再用于重建映秀小学的目的,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汶川县教育局,可以终止该公益信托,但是,由于在公益信托协议没有约定该笔公益信托捐赠款的权利归属人,故该公益信托的捐赠款(20万元)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这是公益信托的特点之一),既不是A学院即全体教职工的,也不是汶川县教育局的。该公益信托的捐款只能用于其他的、类似的目的(例如重建汶川县其他受地震破坏的小学,或者重建汶川县的受地震的幼儿园等等教育设施)。这就是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公益信托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类似原则”——“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简述类似原则】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对于公益信托,除非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归属人,否则,信托不会终止。法院将使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能够继续存在下去。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类似原则”,首先,关于“类似原则”适用的前提,本条的规定是: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如果在公益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就不能对该信托适用“类似原则”。“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指在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谁是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第3页共4页公益信托业务“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指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财产归社会公众所有,因此仍不能确定具体的人员。第二,关于实施“类似原则”的审批。本条规定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实施“类似原则”。即公益信托中“类似原则”的运用,不是受托人可以任意进行的,必须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才能批准适用“类似原则”。这也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的延伸和继续。第三,具体的实施方法是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前者是指使信托关系存续,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后者是指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与原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原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公益信托。三、公益信托案例总结(一)信托方式对公益事业的推动作用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帮助公益事业的资金实现增值。信托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上的资产管理机构,它以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水准来保障公益基金的正常管理,进而可以保障用于某项特定目的的事业的基金增值,使之以充裕的、逐期增长的资金保证按照基金设立人的理想和预设目标来发展其事业。(二)开展公益信托对信托业的好处首先,可以广开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利润最大化。其次,通过公益信托广为宣传、普及信托知识,推广信托理念,可以提升信托公司的知名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同感,提高社会利益,进而促进经济效益。由此看来,信托在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对于现代社会进步和信托机构本身的发展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信托的运作手段和渠道而通过运作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信托业也从中得到了收益。公益信托对信托业和公益事业双方而言,是一个双赢的格局。第4页共4页',)


  • 编号:1700806033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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