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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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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甲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以及信用卡是否销户,乙方均有权保留相关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申请材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了解或查询甲方的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3)对甲方信用卡透支或个人担保进行评估管理的;(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卡、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用卡等风险情况,乙方有权将有关风险信息向有权机构及相关信用卡风险信息组织报送。甲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卡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其他第三方。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和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销卡等)。乙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乙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4.如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第二条使用1.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乙方营业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已完全知悉ATM机、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开通自助转帐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帐划转,请充分关注以上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若无特殊说明,以下条款所描述的交易皆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2.如甲方使用人民币单币信用卡,则仅能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境外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3.如甲方使用双币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进行交易的,以外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但客户选择实时外币兑换业务等特殊服务的除外)。4.如甲方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交易,则在境内外的全部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账户结算币种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对于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甲方应以人民币偿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执行。5.甲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乙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包括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补登余额。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6.如甲方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一结算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成功进行交易的,乙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开通上述功能的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7.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后果;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及所有境外交易,以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8.信用卡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出租、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或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9.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10.甲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甲方与其自行解决。11.信用卡遗失、被窃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热线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2.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提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将为甲方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13.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甲方申请销户时应按乙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并且所有未清偿款项在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该等债务。甲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支取余额。1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依据本合约约定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停止信用卡使用,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停止信用卡使用的,甲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清偿。15.甲方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行为或疑似行为,乙方有权调减甲方的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以及冻结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16.甲方至乙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第三条利息和收费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3.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5.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第四条对账单及还款1.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发送,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甲方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2.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国际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3.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任一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银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甲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甲方应提前1天保证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4.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5.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选择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甲方名下其他乙方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可主动扣划上述帐户内相应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6.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五条附则1.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甲方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公告通知甲方,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http://www.boc.cn)等对外发布公告。3.本合约自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乙方正式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甲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6.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7.对于甲方已持有乙方发行的信用卡(长城国际卡除外)的,本合约自2012年11月1日生效,原乙方发行的除长城国际卡外的所有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同时废止。如甲方不同意接受本合约,有权随时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或继续接受甲方信用卡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本合约,甲方在本合约生效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乙方发行的除长城国际卡外的所有信用卡及其持卡人均受本合约约束。',)


  • 编号:1700805979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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