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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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中国结算发字〔202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上证基础设施基金是指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规定,且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购、交易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未规定或无法参照适用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公司对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记录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登记在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记录在本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第二章业务参与第五条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经上交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业务;上交所会员可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业务(上述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单只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第六条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手续。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一节证券账户第七条投资者可持场内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的认购。投资者可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八条场内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信息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信息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节资金结算账户第九条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本公司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已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的,应使用现有的资金结算账户,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结算业务参与人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和权益分派等业务,应当使用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结算业务参与人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认购以及场外份额的权益分派等业务,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第十一条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将该基金通过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开展的资金交收业务设置为非担保模式。第四章认购第十三条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认购业务可参照本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将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等信息于R+1日(文件日期为R+2日)或其后的文件批次,通过份额强制调增业务报送至本公司TA系统(R日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份额登记日,下同)。本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据此完成相应场外、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第十四条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网下配售的,认购业务应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将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等信息于R+1日(文件日期为R+2日)或其后的文件批次,通过份额强制调增业务报送至本公司TA系统。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投资者持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网下配售的,认购业务可按照前款所述流程办理,由本公司完成相应场外份额的初始登记,也可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五条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面向公众发售的,认购业务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设置该基金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据此进行认购业务处理,并将该价格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同时通过上交所发送给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第十七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认购的费率设置、计算及认购资金处理,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在确认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时,应保证投资者认购最终所得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为整数份。第五章交易、要约收购及回购交易第十九条本公司对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按照分级结算原则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相关证券交收、资金结算等业务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对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结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投资者买入所得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过户日期记为买入当日。投资者卖出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处理。第二十一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发生要约收购的,相关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份额的临时保管、收购份额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二十二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的,相关证券交收、资金结算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六章权益分派第二十三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由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分别办理。第二十四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将该基金场外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设置为现金分红,并设置不允许投资者变更场外份额分红方式的业务控制。第七章其他登记托管业务第二十五条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办理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第二十七条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在同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从某一销售网点转移到另一销售网点;或在同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从某一交易账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号)。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托管至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将托管在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托管至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照本公司上证LOF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二十九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处理。第三十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通知,对场内战略配售份额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操作。限售份额因司法协助执行、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份额过户后仍为限售份额。限售份额不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总部根据上交所通知,对场外战略配售份额进行锁定或解除锁定操作。处于锁定状态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不可办理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份额强制调减等业务。处于锁定状态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因司法协助执行、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份额过户后仍处于锁定状态。第三十二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质押登记、司法协助执行等业务,参照本公司证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司法协助执行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三十三条对于持有上证基础设施基金冻结份额的场内证券账户,本公司每日先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赎回明细分配原则,选取相应冻结份额,再按照相关原则处理该账户涉及的份额卖出、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第三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第三十五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满足终止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申请办理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登记份额的清盘或退出登记业务。第八章结算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场内份额交易纳入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确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第三十七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前确保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足额完成交收。如在最终交收时点,结算业务参与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业务品种的资金交收,构成资金交收违约(透支)情形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违约处置,并有权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适用本指引关于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指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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