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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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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1施行日期2015.12.31文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黄浦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黄浦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项事业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浦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均应聘请兼职法律顾问。第三条黄浦区设立黄浦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黄浦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第四条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选聘组提出聘任推荐人选,报区政府选定后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调整。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各聘用单位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需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数家熟悉聘用单位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供各聘用单位选聘。各聘用单位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聘用单位拟聘任的律师事务所不在上述推荐名单内,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聘用。第五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黄浦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二)法学专家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三)执业律师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无投诉记录。第六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参与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论证;(三)对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法律意见、建议;(四)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就全区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五)参与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协助起草、审查合同,并应聘用单位要求出具书面建议;(六)参加区委、区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参与非诉法律事务、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信访矛盾化解和调处,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七)为区社会稳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八)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法律素质;(九)参加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活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十)办理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1.涉及旧区改造、重要资产处置、社会民生保障等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2.政府制定重大经济政策的法律论证;3政府与银行、企业、科研机构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前的协商洽谈及合同起草;4.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5.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6.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主办部门明确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的;7.区领导交办的事项。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质量水准较高的法律意见、建议;(二)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四)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七)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辞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一)因违法、犯罪等事由,或受到行业处分,不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二)未正当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给聘用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职责的;(四)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第九条区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审议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并陈述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也可以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专题会议,进行现场调研后发表法律意见。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如有关于黄浦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也可书面呈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上述意见和建议应转送相关部门。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将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支付费用:(一)聘用单位按年度或项目向所聘法律顾问支付一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涉及的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服务的,可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接受聘用单位的单独委托为聘用单位代理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可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费用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二)法律顾问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协调帮助其调阅有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帮助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自兼职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合同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定期接受聘用单位考核评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聘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时报送工作信息。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会议,并将与会法律顾问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会同会议记录一起报送相关单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参加专题会议的,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第十五条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结束——',)


  • 编号:1700805961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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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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