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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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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概念区分: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来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集合计划:成立条件:集合计划:1、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2、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合格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范围: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1,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资金来源:集合计划: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资产托管机构(托管机构选择要求不同,开立账户命名不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品种时,还需开立以客户名称命名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1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证券账户,客户如有普通证券账户可以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在客户已有普通账户的情况下不能转换,只能注销。这种转移不属于过户行为。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并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备案部门:资产管理业务5日内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年度结束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备案。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或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销售日起10日内验资。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计划中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ue004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ue004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ue004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人有了新的认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 编号:1700805862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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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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