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中工作秘密有多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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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3—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体制。第五条公司保密工作遵循党管保密、依法治密,创新驱动、综合防范,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第六条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七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保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和属—4—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审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四)协调处理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保密办设在办公室,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第十条公司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部署;应配备保密工作联络员,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自查。—5—第十一条涉及较多秘密事项的机构应确定为保密重点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应确定为保密重点部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章定密管理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及密级,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不得漏定、错定或者提高、降低密级。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经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具备国家秘密定密资格。第十四条商业秘密分为核—6—心、普通两级。核心商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普通商密是指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商业秘密事项按照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目录确定。公司具有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定密权,各单位、部门具有普通商密定密权,相应的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商业秘密定密责任人。第十五条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秘密事项,应当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六条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应在载体上做出秘密标志。秘密标志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国家秘密标志的具体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7—间”“密级★解密条件”。商业秘密标志的具体形式为“石油核心(普通)商密☆保密期限”“石油核心(普通)商密☆解密时间”“石油核心(普通)商密☆解密条件”。不属于秘密事项的,不得做出秘密标志。第十七条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志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八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信息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秘密标志。第十九条内部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内部资料是指在生产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8—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第四章保密要求第二十条根据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数量的多少分类。涉密人员按不同涉密等级,实行任用、上岗、离岗(离职)、出国(境)全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购置、报废、捐赠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应经过相关审批手续,由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内部单位无法承担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二条制作涉密载体,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进行,—9—确需在外部制作的应选择具有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涉密载体的网络、设备等配置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具有安全保密措施的环境中进行。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室或机要阅文室进行,不得横向传递。绝密级载体应当在机要阅文室阅办。复制涉密载体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授权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载体严禁复制。第二十四条存放涉密载体应有安全的专门场所和设备。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应及时上交单位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传递涉密信息,应当根据密级通过机要交通、邮—10—政机要通信、密码传真、涉密信息系统等保密安全渠道进行。国家秘密一般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在我国驻外使领馆阅办。携带商业秘密出国(境),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备案,在集团公司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第二十六条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和单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和销毁。销毁涉密载体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送交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集中销毁,或者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设备自行销毁。第二十七条涉密会议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制定保密方案。协办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采取相应保密—11—措施。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单位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通过普通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对外合作、交流、交易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项目验收、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限定信息范围和内容,单位领导审批并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九条对外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和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未经解密审核、保密审查、技术—12—处理不得公开。第三十条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机等设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保密办依法依规对保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违反国家保密管理法规和本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施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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