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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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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勇刘晓华公韶华【审理法官】崔勇刘晓华公韶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当事人】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士平【当事人-公司】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姬冉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刘朋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姬冉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刘朋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璐璐姬冉任兆福刘朋【代理律所】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1/6【原告】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李士平请求确认薛城区政府实施的预征收行为违法,但是薛城区政府下发的“房屋搬迁告知书"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相关事项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本身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的是其后进行的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行为。【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士平请求确认薛城区政府实施的预征收行为违法,但是薛城区政府下发的“房屋搬迁告知书"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相关事项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本身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的是其后进行的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行为。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士平起诉并无不当。李士平可就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行为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李士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508:40:46【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明确规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将预征收吸收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正式法律制度。对于模拟征收,《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实行模拟征收。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征收,也称模拟征收,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2/6其才能实际进行房屋征收。通常情况下预征收房屋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士平请求确认薛城区政府实施的预征收行为违法,但从“房屋搬迁告知书"中可以看出,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对房屋实施征收,未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被诉预征收行为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对其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士平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行初78号行政裁定,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薛城区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定查明事实为“第三人未发放相关补偿款,案涉房屋亦未被拆除",并以此认定薛城区政府的预征收行为仅为模拟征收,只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对房屋实施征收。然而事实情况是房屋只是承重框架未拆除,李士平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附属物品均已经被强行清空,门窗均被拆除。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薛城区政府将其行为命名为预征收,但从其征收进度、实施行为,显然已经是正式征收行为。薛城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政府征收行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士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终13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平。委托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冉,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3/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路某某。法定代表人尹作义,区长。委托代理人姜玉伟。委托代理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原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柱广,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朋,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士平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薛城区政府)、原审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筹委会)行政预征收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或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明确规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将预征收吸收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正式法律制度。对于模拟征收,《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实行模拟征收。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征收,也称模拟征收,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其才能实际进行房屋征收。通常情况下预征收房屋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士平请求确认薛城区政府实施的预征收行为违法,但从“房屋搬迁告知书"中可4/6以看出,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对房屋实施征收,未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被诉预征收行为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对其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士平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行初78号行政裁定,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薛城区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定查明事实为“第三人未发放相关补偿款,案涉房屋亦未被拆除",并以此认定薛城区政府的预征收行为仅为模拟征收,只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对房屋实施征收。然而事实情况是房屋只是承重框架未拆除,李士平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附属物品均已经被强行清空,门窗均被拆除。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薛城区政府将其行为命名为预征收,但从其征收进度、实施行为,显然已经是正式征收行为。薛城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政府征收行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薛城区政府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房屋实际由案外人牛宜何占有居住,牛宜何是实际产权人,室内物品均系牛宜何添附,与李士平无关,而且是房屋实际产权人牛宜何自行清理的,与薛城区政府及新城筹委会无关。案涉房屋尚未被拆除,无论李士平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预征收行为对其权益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新城筹委会提交陈述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案涉房屋实际上由案外人牛宜何占有居住,牛宜何是实际产权人。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另查明,原审第三人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现已更名为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士平请求确认薛城区政府实施的预征收行为违法,但是薛城区政府下发的“房屋搬迁告知书"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相关事项的过程性行5/6为,该行为本身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李士平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的是其后进行的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行为。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士平起诉并无不当。李士平可就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行为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李士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崔勇审判员刘晓华审判员公韶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隗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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