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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跟踪审计服务协议:建设项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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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合同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经自愿协商达成以下约定:1.工程名称、地点、服务方式1.1.工程名称:请填充(项目名称)。1.2.工程地点:省市区路号。1.3.服务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乙方项目服务团队及人员主要人员应具有法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乙方资质信息如下:(1)证书名称:(2)证书类型:(3)证书编号:(4)证书有效期限:1.4.审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2.1.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2.付款方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元(¥元)。审计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2.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4.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3.审计服务程序要求3.1.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项目完工审计评价建设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项目完工审计评价等阶段;3.2.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前,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3.3.审计组首次进点,应召开审计进点会。3.4.审计组进点,审计组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各阶段现场跟踪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各阶段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3.5.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应核查上次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详细说明。3.6.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3.7.全部审计工作完结后,应报送《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报告》、《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格式见附件)。审计部下达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同时,审计组须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汇总表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报送备案。3.8.审计部就审计成果(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统计报表等)、执业纪律、被审计单位评价、委托单位评价等记录进行归档,作为审计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4.审计服务内容4.1.前期阶段审计4.1.1.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开工程序(1)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规划及用地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是否齐全。(2)项目主体工程是否擅自开工建设。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内外部条件,是否履行开工报批手续,(3)电源、中水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条件是否同步投运。4.1.2.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设备是否经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经处理违规直接排放是否达标。4.1.3.审查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招标人工程设计要求,主要包括:(1)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2)设计是否全过程招标或分阶段招标;初设文件初稿是否召开初设审查会议进行初设审查,上级单位是否进行初设批复。(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核准的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原则上不能超过估算),是否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实施。(4)工程建设设计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是否擅自变更设计。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是否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4.1.4.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1)项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方面;资金、资产管理方面;物资采购、保管、使用方面;合同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综合计划管理方面(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2)内控制度的控制环节、控制措施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招标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3)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促进了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4.1.5.审查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资金筹集是否符合“既满足工程需要,又节约资金成本”的原则;基建项目财务部门是否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登记贷款及担保合同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等;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4.1.6.审查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情况(1)前期费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前期费是指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至项目核准批复之日与前期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专题报告的编制、评审等相关工作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和前期管理费等。前期管理费包含项目单位(筹建处)前期人员的工资及工资外人工成本费用、会议费、咨询费、审查(评估)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日常管理费。重点审查前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a前期费列支人工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工资总额核算。b是否存在违规购置车辆现象。c项目核准后,初步设计收口前,项目单位是否将前期费报请上级公司或受委托的二级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并经认定后计列入工程概算。(2)前期费是否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将其他阶段或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移至前期费中。4.2.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4.2.1.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建立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2)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审查招投标文件是否合规。(4)审查投标、开标、定标是否合规。4.2.2.审查合同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招标人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和解决争议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1)是否存在无合同付款现象。(2)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招标结果签定合同。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谈判中如发生招投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必须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原因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签订合同。(4)合同条款是否合规、严谨、公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质保金的比例是否满足规定。(5)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有无随意调整合同范围、合同价格、降低技术标准及修改商务条款的现象。施工合同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反合同关键条款,增加合同金额、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进度款现象;供货合同是否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设计合同是否按合同及时全面提供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监理合同是否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关工程资料是否及时全面提供归档;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7)终止合同查。审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8)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4.2.3.审查工程进度控制情况(1)审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及时。(2)审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3)审查工程、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付工程款。(4)审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4.2.4.审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1)审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3)审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的处理是否适当。(4)审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5)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4.2.5.审查工程监理情况是否按照建立合同约定,对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1)监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对预先设计的质量控制点的控制是否到位。(3)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是否进行现场旁站监督。(4)对工程进度款、现场签证等是否监理到位。4.2.6.审查现场签证情况(1)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甲方现场签证,是否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2)现场签证是否以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的形式,履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等有关部门会签程序。(3)现场签证是否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是否合规。(4)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是否明确、清楚,签证数量是否准确。由于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等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而造成额外费用不应进行签证。(5)发生的签证是否有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报告书作签证附件。(6)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是否提前通知监理、法人单位进行签证,是否存在事后签证现象。4.2.7.审查设备、物资管理情况(1)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各项财产物资是否做好入库、出库登记;是否定期与物资部门进行稽核,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到账实、账表、账账相符。(2)财务部门是否建立台账,对施工现场备品备件进行价值管理,定期与物资部门进行核对并参与实物盘点工作。(3)支付预付设备款、材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4)是否严格执行甲供材扣回及核销的相关规定,对甲供材严格审核相关领用手续,并单独建立台账,登记领用单位、使用项目、实际采购价格、合同价格、领用数量等信息,防止重复计算用量及套取材料价差。(5)基建项目委托承包商代保管工程物资,是否与承包商签订代保管协议或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财务部门是否参加每月的定期清查工作。4.2.8.审查概算执行情况(1)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执行概算。(2)是否存在执行概算外项目和单项超概算情况,有无超出执行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非生产性设施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问题。(3)基本预备费的列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动用超过30%以上基本预备费部分和风险储备金是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使用。(4)是否按照招标人有关规定发放工程奖励(赶工奖、节点奖、节油奖、催运费等),有无向参建单位及个人支付工程奖励的情况;有无向本单位参加人员发放工程奖励的情况。(5)是否存在超概算超标准购置车辆情况,购置车辆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批程序。(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对外捐赠、援助情况。4.2.9.审查工程结算情况(1)工程结算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完整,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工程进度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合理。(3)单项工程结算计价依据、工程类别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取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洽商单的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处理办法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增减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施工单位材料结算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是否经建设单位认质认价,建设单位是否参与材料质量和价格的比选,价格和确认手续是否合理合规。(4)单项工程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报工程价款;单项工程结算是否多计重计,增大工程造价,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工程造价;审查设计(勘查)、监理、招标代理等专项咨询服务类合同结算,有无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有无多结算合同价款的情况;审查与单项工程结算相关的其它情况。(5)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编制完成相应的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项目法人。(6)竣工结算文件中是否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承包商送审结算文件一定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的项目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7)竣工结算文件是否包含封面、说明、合同范围内单项工程结算表、合同范围外(小型变更、现场签证、临时委托)工程结算表及汇总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表、材料量、价差工程结算表等,并加盖单位公章。(8)项目法人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自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如没有能力自行审核,应委托第三方技经中心组织审核)。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应派专人参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9)对于主体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如重大工程量差、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项目以及材料量、价差等(具体调整条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项目法人在竣工结算总报告中处理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报招标人批准。对于经招标人批复的重大结算原则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要进行造价对比分析。(10)工程结算超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相应基本预备费的,是否报招标人审批。(11)基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4.2.10.审查关联交易情况(1)审查新建项目公司是否设立三产公司(含职工或家属持股公司);(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承发包、物资供应、后勤服务等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招标人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是否真实,价格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原则。项目单位与下属公司签订施工、设备保管、房屋租赁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合同时,达到国家法定招标条件的是否进行招标,是否偏离市场合理价格。4.3.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4.3.1.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1)会计处理原则、科目设置、基建工程资金核算、基本建设工程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是否以概算项目所列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兼顾编制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目录的需要,正确归集成本支出。(3)建设项目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是否恰当、准确,是否与批准的概算相符;有无混淆不同项目成本界限、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界限的问题。(4)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进度进行付款,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监理单位的月报表等。(5)购买设备费用列支标准是否合规,对应发票是否齐全、合规。(6)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账务核算,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截留罚款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的问题。(7)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超概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有无将应在生产经营中列支的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8)基本建设期间所支付的所有工资、奖金、单项奖励及津贴补助等工资性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有无违反国家相关人工成本管理规定,擅自超计划计提或发放工资、奖金、补贴,以及违规列支各项奖励。(9)是否存在有虚列工程投资的问题,工程支出入账依据是否充分。(10)建设项目成本中所附的发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代参建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况。(11)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暂估价结转固定资产,暂估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有相关的合同、协议或结算书等的支持。(12)各项建设收入的形成、分配和处理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1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是否合规、合理。(14)风险储备金或预备费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上级部门审批,擅自超限额动用风险储备金(设计变更)现象。使用基本预备费或风险储备金额度超过40%(水电项目30%)以上所有设计变更必须取得招标人的批复。4.3.2.审查工程项目竣工决算(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情况,重点审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竣工决算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及报送是否符合,报表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列,依据是否充分、真实、合规。(2)审查工程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实际工程项目投资完成额。核查工程项目建设费用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3)审查工程项目建设支出情况,重点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内容及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摊销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4)审查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递延资产情况。重点审计资产总额及归属是否真实、完整,资产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资产归属或管理责任是否划清,资产验收交接是否真实、合规,有无形成账外资产及国有资产流失。(5)审查节余资金和节余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处置是否合规,有无隐瞒、转移、挪用节余资金和节余物资。(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情况。竣工决算原则上不留尾工,特殊情况下确需预留的,重点审计预留的尾工工程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审批等问题,严禁利用工程尾工项目“搭车”搞其它未经批准的项目。(7)审查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情况。4.3.3.审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从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及时归档。4.4.项目完工审计评价等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评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对照项目可研指标,分析差异,对投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及工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5.审计成果文件的交付与验收5.1.乙方向甲方提供审计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如下:请填充。5.2.双方确定,本项目验收标准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标准进行验收。6.知识产权6.1.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7.保密7.1.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8.甲方其他权利义务8.1.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和项目总包方在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对乙方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8.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审阅乙方的相关工作记录和资料;8.3.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考核颁发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8.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不廉洁的工作人员;8.5.甲方有权对具体问题阐述意见;8.6.甲方应当指派相关人员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联系,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报送相关资料。8.7.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乙方参加的工作会议,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改进工作。8.8.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费用。9.乙方其他权利义务9.1.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项目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9.2.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9.3.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以及本合同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9.3.1.明知甲方或总包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9.3.2.明知总包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甲方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9.3.3.明知总包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9.3.4.明知总包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9.4.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9.5.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开展业务,保证不发生问题。9.6.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审计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甲方。9.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9.8.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9.9.乙方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9.10.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9.1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要求等向甲方提供审计成果文件。9.12.乙方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9.12.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9.12.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9.12.3.允许他人以机构名义执行业务。9.12.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10.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0.1.合同变更10.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变更或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均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1.2.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10.2.合同解除10.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0.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2)乙方提供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10.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0.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10.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0.3.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10.3.2.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违约责任11.1.违约行为的认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损失。11.2.甲方的违约责任11.2.1.甲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审计费用总金额的1%计取违约金,解除合同3日内支付。11.2.2.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11.3.乙方的违约责任11.3.1.乙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审计费用总金额的20%计取违约金,解除合同3日内支付。11.3.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审计费用总金额的50%计取赔偿金。12.合同联系方式1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2.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7.甲方联系人权限如下:(1)负责联系各相关单位。(2)组织现场勘查。(3)协调各相关单位对成果文件签。12.8.乙方联系人权限如下:(1)负责本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2)监督本项目的工作进度。(3)召集本项目的工作会议。(4)对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决策。(5)组织各方对成果文件签署意见。13.其他约定13.1.不可抗力13.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3.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3.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3.3.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13.4.确认签约能力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13.5.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13.6.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4.附则14.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15.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编号:1700541082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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