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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审核结算与清单编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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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作者:————————————————————————————————日期: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项目2.服务类别: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咨询人接收具体的委托单后收齐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或预算、编制清单资料开始实施,完成时间具体见附加协议条款中第四点。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合理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5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超过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等。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等。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具体时间以委托人的委托单为准。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双倍(6%)酬金比例(且不高于本项目的咨询费用)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A、一级项目:(1)工程预算编制(须按甲方要求输出两个版本,一版是甲方报政府预算;另一版是甲方施工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清单):基本收费按施工招标预算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25%(其中对政府收费0.1%)。(2)竣工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结算):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项目送审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核减收费以核减造价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2.5%。(3)竣工结算编制与送审(对政府结算):基本收费按审定结算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B、二级开发项目:(1)工程预算编制(含计算建筑面积,土建、粗装、安装等,成果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明细和广联达模型等):按建筑面积为计费基础,2.0元/m2,无建筑面积按建安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如只计算工程量,按上述费用60%计算。(面积按09清单面积计算规则)(2)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精装修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按实际面积为计费基础,3.0元/m2,无建筑面积按建安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大堂及楼层电梯前室公共部分精装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2.5元/m2;(3)其他分包工程按该分包工程预算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0.15%;(4)竣工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项目送审价计算,综合费率为0.18%;核减收费以核减造价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2.5%;在正式造价成果报告完成,经委托人审核后(审核时间7个工作日,大型或特殊工程另行书面通知咨询人),1个月内支付咨询人咨询费用。若发生附加服务,其费用参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执行。第七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八条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后,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到项目现场的交通、住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人对提供的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3、造价结算审核结果报告成果要求:归集送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数据:窗地比、建筑面积、门窗工程量、地面找平、内墙面抹灰、天棚抹灰、混凝土工程量、钢筋工程量、屋面防水、屋面瓦、栏杆、外墙石材、GRC、外墙涂料、保温工程量、安装工程量等(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并附相应计算依据底稿。咨询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按相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委托项目的竣工结算(或控制价),并同时接受委托人监督,在出具造价成果资料时,附相关工作底稿及记录(工程量电子计算底稿或计算式及必要的书面底稿)。按鹏业或宏业软件编制预(结)算书。按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强电弱电、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电梯、市政安装、市政土建等分专业及施(竣)工图结算、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分类别单独编制结算书。委托人尽量提供竣工图电子文档。4、结算审核时间要求:咨询人在委托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20日内提交书面初审结果报委托人。经委托方复核后,按委托方的安排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后,在30日内提交报委托方核定、并经咨询方、施工方签认的竣工结算审核终审报告。咨询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资料,如因咨询人责任未按时提供,每延迟一天扣减该项工程结算咨询费用的0.5%。累计扣款不高于本项目咨询费用的30%。(具体时间要求以委托单要求为准)招标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过程预算编制或审核时间要求:咨询人在委托人提交详细资料后的天数按该项目委托时的任务单的要求确定。5、保密要求:控制价、图纸及结算造价数据指标不得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对外泄露,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未对公众披露前,咨询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转让。咨询人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于双方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委托人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委托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除了履行合同的需要之外,咨询人承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委托人除主合同经办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委托人或者虽属于第三人但委托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咨询人认可,委托人在支付咨询人的主合同金额时,已考虑了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委托人无须另外支付咨询人保密费用。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若委托人因咨询人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而受到指控,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咨询人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完毕后报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减的金额不计入咨询人的审减额中,如委托人审查出该工程审减额超过其结算造价总额的1.5%以上,委托人不支付咨询人本工程的咨询费用,并视为咨询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根据审减额×6%(且不高于本项目的咨询费用)追偿咨询人违约责任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咨询人审核结果进行二次复核,若第三方复核确定审减金额超过咨询人审核造价的1.5%,则视为咨询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根据审减额×6%(且不高于本项目的咨询费用)追偿咨询人违约责任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第三方审计咨询费用;委托人有权抵扣减咨询人在委托方承担的所有造价咨询项目剩余的造价咨询费用,并取消咨询人在委托方后续审核业务的参与资格。7、咨询人的所有经办人,只能与委托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联系,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与非指定人员进行工作联系。竣工结算资料由委托人一次性提交完成,委托方成本部签认移交单后,施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办、补充、拆换、更改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咨询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期竣工结算审核过程若须补充更换结算相关资料应通过委托方成本部签认审核后要求施工方补充结算资料,并由委托人指定人员移交咨询人。8、咨询人在办理结算时,不得私自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应由委托人提供转交,需施工方补充相关结算资料应先告知委托人认可,由委托人催施工方补交。9、咨询人不得主动或者蓄意提醒施工方漏报少报项目工程量,并在工程正常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施工方重大漏项少报项目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视咨询人审核结果予以相应金额比例报酬。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掌握情况给予咨询人相应金额惩罚,并有权追究咨询人相关责任。咨询人初审结果出来后应先告知委托人,发现重大审增审减项目,应先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量及结算核对。10、廉洁合作管理要求: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或礼券等经济利益。咨询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现咨询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咨询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咨询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对于施工方举报咨询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咨询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咨询单位有义务就咨询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委托人单位举报;如施工方向咨询人员行贿,或咨询人员向施工方索贿,咨询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委托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咨询人应负责追回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外,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如因施工方单位及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贿赂咨询人员,或咨询人员主动索贿被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索赔。11、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同时提交审核工作报告,对审核工程中发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收方计量等问题所涉及工程管理、成本控制提出相关书面评价及建议。委托人应根据咨询人审核工作完成配合情况,给予咨询人适当奖励,并承诺在今后结算审核、项目预算、估算、技术经济方案比选优先考虑咨询人、加大咨询人业务承揽量。12、本项目合同约定所有的咨询人违约金、赔偿金、扣款、损失等费用累计金额不大于本项目的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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