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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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信用用卡卡章章程程个个人人卡卡领领用用合合约约华夏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等,并按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卡片。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同一账户的个人卡中可有一张主卡和若干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单位卡可分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结算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外币双币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通卡、金卡、易达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所加入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JCB卡等;按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合作发行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等。第四条华夏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华夏信用卡具有境内(银联联网)、境外(VISA、万事达、银联等网络)信用消费、特惠商户折扣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现金分期、转账结算、境内、外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不同的信用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银行卡联合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第三章申领条件第七条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用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要求取消附属卡。第八条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同一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对其指定的单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第四章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交指定的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申领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即表示知悉、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以及授予相应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以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持卡人、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所有债务(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发卡机构正式核准持卡人销户前,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处理担保物。担保人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或在持卡人无法清偿其信用卡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立即偿还持卡人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以及各有关费用)。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担保人不得退出担保地位。如欲取消担保,担保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书面撤销手续,发卡机构有权在担保人退出担保地位时通知持卡人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第十二条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未清偿前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持卡人卡片损坏、挂失后等,如欲继续使用,可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换领卡、补领卡手续。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有权收回信用卡。第十四条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选择的产品为其开立人民币账户或人民币与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卡人民币账户还款时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以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还款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也可通过发卡银行办理人民币的购汇还款;通过境外汇款存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营业网点等存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的自助机具或金融机构支取外钞,或在商户消费,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在境外银行卡组织网络的自助机具上或会员机构支取外钞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外币账户。在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自助机具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提取最高限额按照监管规定执行。在境内不得透支支取外币现金。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当日内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欠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第十八条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视情况变更上述还款顺序。第十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笔迹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笔迹签名。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第二十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主卡持卡人(单位卡为申领单位)应向发卡机构申请取消全部卡片,按规定清偿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办理。在发卡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办妥销户手续前,持卡人仍承担信用卡账户的一切债务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发卡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单位卡结清账户时,剩余的人民币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单位相应的外汇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第六章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二条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三条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具体期限根据甲方不同产品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另行约定。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支取现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下同)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计收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时,不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除对全部欠款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未经发卡机构批准超信用额度用卡。如持卡人有超信用额度用卡需求,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申请,发卡机构将根据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的,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领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信用卡挂失、补发、支取现金、转账等需支付一定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公布的《华夏信用卡收费标准》。第七章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领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索权。对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四)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账户。(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领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二)每天24小时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消费交易的查询,境内交易的在30日内给予答复,境外交易的在45日内给予答复。(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第八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服务投诉。(二)申领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6个月内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合规的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三)持卡人不得以与消费、存取现和转账等办理交易的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发现密码可能被泄露应及时进行修改。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持卡人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单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若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未收到持卡人的异议,发卡机构则视同其已认可账单所列交易。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的经办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及其他参与信用卡业务的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应按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银行卡联合组织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何一方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华夏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1.申请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为向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2.信用额度与卡片激活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甲方收到的乙方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乙方所持有的甲方卡片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透支账户,同一账户下的卡片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透支账户,乙方各账户实际使用总额度不超过甲方所核定的乙方最高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账户额度。发卡后,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在额度调整后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3.债务责任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于本人卡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二条使用1.签名及密码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互联网交易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3.热线服务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信用卡网站对本人信用卡账户进行账务管理。4.清算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乙方的外币债务应按甲乙方事前约定的币种偿还;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5.交易纠纷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转账、还款等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6.补领卡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办理换领卡、补领卡等手续。7.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1)违反中国或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或超越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甲方允许的合法交易范围使用信用卡的;(2)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及服务费用为名套取资金(现金、转账)等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3)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的;(4)名下任何一张信用卡在到期还款日清偿的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1)在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债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况的;(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3)任何财产(包括抵押房产、其他动产与不动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或出现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不利事件;(4)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5)银行认定的其他还款能力降低的情形。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包括发送还款提醒通知、逾期还款通知、电话催收、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已借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3)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4)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5)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8.个人所得税缴纳乙方参与信用卡促销活动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由乙方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并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三条利息与费用1.免息还款期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2.最低还款和部分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3.预借现金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网点柜台、各类自助机具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4.支取存款手续费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或要求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按规定承担支取现金的手续费。5.费用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应按规定支付超限费;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账户若出现超信用额度用卡或还款延滞情形,则当期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超限费、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6.还款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对账单1.对账单服务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2.对账单查询乙方自账单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同乙方确认账单正确无误。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须支付调阅账单手续费。第五条有效期1.有效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并按照甲方收费规则收取年费等相关费用;无论新发卡是否激活,原卡片到期前所发生的年费等费用仍将正常收取。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2.停用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信用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已收的年费不退还,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3.销户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甲方收取的年费不退还;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第六条重要安全事项1.重要信息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2.挂失卡片丢失,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处理。3.密码修改和重置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各类自助机具、网点柜台终端、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向甲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第七条解释权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进行修订,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其他信息,变更方式将通过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或短信、邮件等渠道告知乙方,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公布后生效。第八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生效本合约经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权债务并销户后,本协议失效。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第九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账户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十一条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第十二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五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第十八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十九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消费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招商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二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除按上述第二十二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第二十七条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外汇欠款,须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第二十八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三十条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第三十一条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七)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见所附标准。第三十三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12个月内电子对账单,或免费获取当月纸质对账单一次,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四版)》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第二条使用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开通刷卡密码功能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确认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取现并以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乙方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5、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6、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乙方办理正式注销手续,继续保留对甲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第三条对账和缴款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2、乙方未收到对账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乙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乙方同意结汇还款。6、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7、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柜面通缴款手续费)。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9、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10、信用卡成功核发后,甲方即为乙方开通人民银行小额通存功能,以便于乙方办理信用卡还款。第四条、其他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网站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五条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六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住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第七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招商银行信用卡费用和利息标准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第二条持卡人可凭准贷记卡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持卡人可凭准贷记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取现金、转账结算、代缴付及其他有关业务,可以在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信用卡组织会员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现金及办理有关业务,可在中国境内外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交易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第三条准贷记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威士、万事达或其他品牌;按产品品牌分为中银、长城或其他品牌;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人民币及其它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承担其指定单位卡持卡人账户的全部债务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各项费用,下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准贷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签字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无论是否批准发卡,发卡机构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六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为申请人开立账户、发行准贷记卡,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核定信用额度,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准贷记卡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及所有相关费用。保证人应与发卡机构另行签订担保合约。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保证金或凭证式国库券。第七条发卡机构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主动调整其准贷记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并可要求持卡人以质押存款的方式来提升信用额度。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发卡机构正式核准持卡人销户前,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支取质押存款。第八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对于其担保的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持卡人如不能及时还款,保证人应立即偿还持卡人项下的全部债务及所有相关费用。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保证人不得解除保证合同。如欲解除保证合同,保证人须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撤销手续,并承担保证撤销正式生效前持卡人账户的全部债务及债务引起的所有相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在保证人解除保证合同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九条发卡机构为准贷记卡持卡人开立用于准贷记卡消费、转账、存取现金、资金收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个人或单位结算账户(以下称为备用金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结算账户和准贷记卡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持卡人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联网的ATM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当地货币或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以外币清算并记入其准贷记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准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交易渠道支取现金或在境内中国银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其准贷记卡人民币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账户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允许的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币账户转账存入,境内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单位卡外币账户应遵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外币账户的管理规定。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转账结算。销户结清时,单位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持卡人可以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交易及业务规定第十三条准贷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申请人获准申领准贷记卡后,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用于ATM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泄漏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密码。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发卡机构所存的准贷记卡账户中所有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取款、转账,在境内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存款、取款,以及进行互联网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或在互联网上以外币结算办理交易时,应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有关规章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准贷记卡备用金账户单笔透支金额、月透支金额、ATM每日取款金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金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金额等,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发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发卡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将相关费用计入持卡人账户。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金额、利息等各项费用;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缴纳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准贷记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十九条持卡人境外交易(使用准贷记卡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除外)产生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机构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偿还、或按规定以人民币购汇还款。第二十条持卡人、联系人或保证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立即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发卡机构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若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对账单有疑义的应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查询和更正。第二十二条如遇准贷记卡丢失或盗窃,持卡人应及时按发卡机构要求到附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办理柜台挂失手续,也可致电发卡机构办理电话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之前的挂失卡风险及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一)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二)发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持卡人挂失后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机构办理补卡手续。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联系发卡机构,按照发卡机构相关规定,通过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机构办理补制密码手续。准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四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期准贷记卡卡片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第二十五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发卡机构核准正式销户办妥前,持卡人仍应承担该准贷记卡账户产生的一切债务、各种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第五章计息及还款第二十六条准贷记卡备用金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准贷记卡保证金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单位卡人民币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第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发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代收个人利息所得税。个人卡和单位卡外币存款按照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存款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发卡机构对准贷记卡透支金额计收单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计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二十七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规定交付年费。因准贷记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第二十八条准贷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机构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机构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发卡机构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该修改或变动将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于公示后规定的时间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可选择柜台还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主动还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还款顺序将根据财政部或相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而相应调整。第三十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发卡机构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经发卡机构催收持卡人仍未偿清欠款或无法联络持卡人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准贷记卡的使用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用以清偿其欠款;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准贷记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准贷记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三条准贷记卡发卡机构、经办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参与准贷记卡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效力。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的神情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申领第一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合法地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地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申请表随附的《中银信用卡会员/申请人个人隐私保护承诺》的约定对乙方资料保密。第二条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调整其信用额度。第三条乙方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3张。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得有关条件,金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和附属卡持卡人堆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得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附属卡持卡人不满18周岁的,乙方应堆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中银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使用第五条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帐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帐户第六条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电话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租,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凭据。第七条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乙方应堆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至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八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于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第九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因素,在未于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第十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可采用电话或柜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自前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挂失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信用卡的有效期为二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自动为乙方续制卡片并按规定计收年费。第十二条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核准销户申请前,乙方仍应承担自申请销户日起45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项下的一切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返还。利息和收费第十三条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第十四条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第十六条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甲方按照超出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对帐单及还款第十七条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印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第十八条乙方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九条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第二十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转账还款。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转账还款失败,乙方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二十一条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其欠款。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使用手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如《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甲方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发生修改、变化、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甲方对外公布后即时自动生效,本合约相关内容视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中国银行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对账单或信函等。第二十三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四条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太平洋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该卡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第三条太平洋卡按资信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领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三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第五条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商务)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商务)卡,并对单位(商务)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贷记卡领用合约》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统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申领卡种、申领人的信用额度、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七条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第八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与发卡机构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担保合约》(以下简称《担保合约》)。担保人如需提前解除担保合约的,须在持卡人偿还所有债务或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发卡机构对于上述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十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太平洋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第十一条个人卡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十二条太平洋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个人金卡主卡每卡每年120元,个人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60元,个人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80元,个人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40元;单位(商务)金卡每卡每年200元,单位(商务)普通卡每卡每年100元;照片卡每卡在制卡时加收成本费40元。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第十三条持卡人消费和还款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之内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在领卡城市之外取现或转入个人卡账户、在非特约商户转账结算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十四条除现金和非特约商户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发卡机构月结单打印日起的第25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非特约商户转账外交易的贷款利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持卡人如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最低5元。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累积使用的信用额度在发卡机构月结单打印日超过发卡机构核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应对超额部分按5%缴纳超限费,最低5元。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对于持卡人的还款以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年费等)、取现和转账、消费贷款等为顺序进行清偿。第十七条太平洋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在到期日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收取年费。第十八条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继续有效,直至持卡人或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应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起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九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记入其账户。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对不符的账务内容须在发卡机构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第二十一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个人卡每卡50元,单位(商务)卡每卡100元。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的新卡其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交纳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每卡30元。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更换密码的申请,补打密码信封需交纳手续费每卡10元。第二十二条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或太平洋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发生效力。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如有)),在同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太平洋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包括人民币卡和双币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第一条太平洋卡的申请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同意甲方为审核其领卡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二、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无论领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三、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向乙方的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发放附属卡,并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第二条信用额度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太平洋卡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或“太平洋卡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并通过月结单、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账户内的应付款项(包括任何应付费用)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而无需甲方事先通知或要求。二、除非甲方另行决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持卡人账户,并共享同一信用额度。双币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三、如在月结单账单日乙方的应付款项总额超过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则乙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甲方有权对超额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超限费。第三条持卡交易一、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其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载明的乙方姓名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对所有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无论该等使用是否为乙方作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无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与太平洋卡签名栏内的乙方姓名相同的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三、乙方在境内使用太平洋卡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境外使用太平洋卡消费和取现时,应按甲方、VISA或MasterCard国际组织或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四、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可以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其间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如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五、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因可能涉嫌非法交易或其他涉及风险控管的原因,随时中止或拒绝处理任何太平洋卡交易。第四条取现限制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太平洋卡账户的取现额度,并通过月结单、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取现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同一取现额度。双币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取现额度。乙方的累计透支取现数额不应超过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人民币账户每卡每日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或境外中国银联联网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账户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取现金额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三、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乙方在境内外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甲方境内营业网点不得以其持有的太平洋卡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四、甲方可以随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条规定的取现限制。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调整经甲方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布后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分期付款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太平洋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等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月结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等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太平洋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太平洋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第六条应付款项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但甲方可以按《章程》的规定,根据适用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变更收费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并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二、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应依次为利息、费用、取现和转账、消费款项或按甲方不时另行决定的顺序(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还款一、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附属卡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下的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可以选择仅向主卡持卡人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或两者追讨应付款项。甲方选择不行使对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并不影响甲方对主卡持卡人享有的任何权利。二、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人民币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委托银行自动还款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人民币偿还。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外币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境外汇入款项、委托银行自动还款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偿还。以人民币购汇方式还款所适用的汇率以购汇当日甲方公布的结售汇牌价为准;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购汇还款的,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月结单。三、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乙方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太平洋卡的使用。四、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五、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六、乙方如选择委托银行还款方式偿还其人民币或美元应付款项,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视同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或将扣款兑换成美元用于偿还。如乙方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余额在到期还款日不足支付乙方选择的还款金额,甲方当期不予扣款,由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但甲方不承担将余额不足信息通知乙方的义务。七、如乙方需解除委托银行还款授权的,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八、对乙方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九、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十、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十一、如乙方未按时偿还其太平洋卡账户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甲方有权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如扣划所得款项与乙方太平洋卡账户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币种不一致,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八条太平洋卡和密码安全一、为避免发生太平洋卡或其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漏的情形,乙方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码,包括但不限于:(1)不将其持有的太平洋卡借给他人使用;(2)不在其持有的太平洋卡的正面或背面记录其密码;(3)在使用任何自助终端时防止密码的泄漏;(4)遵守甲方不时通知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码的安全须知;(5)防止有其他泄漏密码的行为。二、乙方发生太平洋卡密码遗失、遗忘或泄露情形,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三、乙方发生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盗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四、乙方发生太平洋卡或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露,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密码重置生效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2)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第九条关于太平洋卡使用与服务的其他条款一、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卡片退还给甲方而无需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为更换新卡的目的而要求退还旧卡。但即使乙方未按要求退还旧卡,甲方仍可以发放新卡并宣布旧卡失效。二、甲方在执行乙方指示及履行本合约时,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三、甲方可以随时推出、变更、中止或终止任何太平洋卡促销计划或活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或网站了解该等促销计划或活动的具体内容。四、为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如任何非乙方应付款项错误自乙方账户扣划,经甲方查实确认的,甲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回转。除非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汇兑差异。六、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与甲方的电话谈话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录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甲方根据乙方电话指示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七、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第十条太平洋卡的续用条款一、如乙方未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的31天前(含)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甲方其不愿到期换领新卡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并为其制作新卡,同时从太平洋卡账户中扣收年费,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卡。换领新卡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从甲方领用新卡所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二、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之日即失效。但如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则乙方使用此过期太平洋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第十一条乙方销卡一、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请注销太平洋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为附属卡持卡人销卡;如附属卡持卡人提出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如主卡持卡人提出销卡,则附属卡持卡人须同时销卡。二、在收到乙方的销卡申请后,甲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其太平洋卡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在乙方完全清偿或领回其申请注销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或存款后,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将被注销。三、在太平洋卡账户注销前,乙方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第十二条甲方终止合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2)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4)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5)甲方自行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关于联名卡的特别约定一、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合作商合作发行的太平洋卡联名卡(以下简称“太平洋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二、为使乙方享有太平洋联名卡附带的、由联名合作商提供的优待和利益,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的相关信息披露给该等联名合作商。三、乙方了解并同意,对于乙方使用太平洋联名卡在联名合作商处进行的消费,或者作为太平洋联名卡附带的优待和利益而接受联名合作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使该等商品或服务经甲方推荐),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其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任何问题,乙方应当直接与联名合作商交涉,不得以和联名合作商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和保密一、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电话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该等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二、甲方应对其自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账户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合约为使用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披露。三、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账户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i)为开展贷记卡业务或与开展贷记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太平洋卡、催收太平洋卡账户欠款;(ii)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iii)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3)为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第十五条责任免除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服务暂停;(5)如乙方系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非甲方的设备发送指示,则因该等设备的使用造成的失误、缺漏、延迟等;(6)在互联网上以未经甲方认可的环境或方式使用太平洋卡。并且在任何情形下,甲方均无需对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合约修改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以张贴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布对本合约的任何更改、补充、修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等更改、补充、修订应经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销卡,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经更改、补充、修订的合约。第十七条合约权利义务转让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随时将其在本合约或太平洋卡账户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八条通知与通信一、本合约下发出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或本合约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以以如下方式发出:(1)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或留置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2)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三日(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邮政局退回)视为送达日;(3)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4)公告方式送达,以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5)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二、甲方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或递送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无需对邮递、电话、电报、传真、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之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三、除非甲方另行决定,所有本合约下的太平洋卡卡片(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密码、月结单或其他资料将寄至主卡持卡人。但主卡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收到甲方的任何通知或指示(无论口头或书面)均被视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收到该等通知或指示。主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向甲方发出任何通知或指示(无论口头或书面)将被视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发出该等通知或指示。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其他一、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太平洋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应不受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太平洋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二、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三、本合约由甲方制定、解释和修改。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决定或调整;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未尽事宜应依据甲方内部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中国银联《“银联”标识人民币卡香港地区业务试行办法》等,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贷记卡。第三条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发展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发展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发展人民币信用卡限于在监管部门及中国银联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发行和使用,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店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第五条发展信用卡卡面分别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发展卡”标识及“银联”标识等。如为联名卡,则还将印有其他联名企业的标识。第六条发展信用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章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发展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是否带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国家监管部门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请商务卡。同一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个人主卡,亦可为其配偶、亲属等指定人士申领若干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领发展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由发卡机构决定。第十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担保责任为持卡人因使用发展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透支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持卡人领取发展信用卡和密码后,应立即在发卡机构网点的ATM上或以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修改初始密码,在发展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发展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第十二条发展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发展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到期换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60天通知发卡机构。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发展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发展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第四章发展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发展信用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发展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第十七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及港澳地区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每卡每日最多可取3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第十八条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记入其发展信用卡账户。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发展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再还本期,本期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等。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发展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到达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最低15元。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二条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发展信用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名下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同一天密码连续三次错误后,发卡机构将对信用卡进行锁定,所有交易将被冻结,持卡人必须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持卡人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发展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该信用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第五章发展信用卡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发展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人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二)发卡机构有权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用以查询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三)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发展信用卡。(四)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办发展信用卡时的质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五)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发展信用卡、盗用发展信用卡、冒领冒用发展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发展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或对进行其他违反发卡机构章程有关条款的行为而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发展信用卡的使用功能,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第二十六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说明、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资料。(二)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或通过其他方式寄发电子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的本月月结欠款(或存款)、交易金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但若上一交易周期内持卡人账户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并且月结时该账户余额为零,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则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对账单。(三)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在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和追索等事务时,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六章发展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发展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发展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利率标准等。(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当期账务进行查对,但需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在申请发展信用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有效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在使用发展信用卡过程中,如持卡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发展信用卡密码,凡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三)持卡人的发展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到就近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进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确认,自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确认的时间开始所发生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的发展信用卡还款规定,其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特约商户受理发展信用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深圳发展银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发展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外币结算的贷记卡。第三条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发展国际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发展国际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发展国际卡限于在监管部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发行和使用,可在全球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标识的ATM及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第五条发展国际卡卡面分别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发展卡”标识、VISA或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如为联名卡,则还将印有其他联名企业的标识。第六条发展国际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章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发展国际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是否带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卡币种不同分为美元卡和港币卡。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国家监管部门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请国际卡商务卡。申领国际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同一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国际卡个人主卡,亦可为其配偶、亲属等指定人士申领若干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领发展国际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由发卡机构决定。第十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担保责任为持卡人因使用发展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透支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持卡人领取发展国际卡和密码后,应立即在发卡机构网点的ATM上或以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修改初始密码,在发展国际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发展国际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第十二条发展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发展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到期换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60天通知发卡机构。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发展国际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发展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第四章发展国际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发展国际卡,应遵守国际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发展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第十六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外汇金额超过国家监管部门规定起点的,应当经国家监管部门当地机构批准办理转汇。商务卡账户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第十七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国际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取现当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卡每日最多可取3次,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第十八条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记入其发展国际卡账户。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国际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发展国际卡账户中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再还本期,本期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等。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发展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个人卡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购汇还款,购汇额不得超过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机构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发卡机构对国际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国际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到达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最低1美元(或10港币)。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二条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发展国际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或国际卡背面的卡片验证码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国际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发展国际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该信用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第五章发展国际卡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发展国际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人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二)发卡机构有权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用以查询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三)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发展国际卡。(四)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办发展国际卡时的质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国际卡之使用。(五)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发展国际卡、盗用发展国际卡、冒领冒用发展国际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发展国际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或对进行其他违反发卡机构章程有关条款的行为而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国际卡的使用功能,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第二十六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发展国际卡的使用说明、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资料。(二)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或通过其他方式寄发电子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的本月月结欠款(或存款)、交易金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但若上一交易周期内持卡人账户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并且月结时该账户余额为零,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则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对账单。(三)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在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和追索等事务时,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六章发展国际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发展国际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发展国际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利率标准等。(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当期账务进行查对,但需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在申请发展国际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有效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在使用发展国际卡过程中,如持卡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发展国际卡密码,凡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三)持卡人的发展国际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到就近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进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确认,自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确认的时间开始所发生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的发展国际卡还款规定,其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特约商户受理发展国际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等有关规定,如持卡人的国际卡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深圳发展银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发展国际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深圳发展银行欧尚红雀卡领用合约甲方: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深圳发展银行欧尚红雀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附属卡申领人同意连带承担主卡申领人的所有责任。第二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授权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第三条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第四条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对账服务,向乙方寄发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2、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VISA的清算网络。3、乙方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欠款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的最新规定执行。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15元人民币或1美元。5、信用卡周期提取现金限额为信用额度的50%。乙方支取现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并需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信用卡在境内中国银联及我行网络取现手续费率为每笔取现金额的2.5%,最低25元人民币;在境外中国银联联网自动柜员机(ATM机)及自动存取款机(CRM机)取现按每笔40元人民币收取;在VISA境外的取现手续费率为每笔取现金额的3%,最低5美元。信用卡在境内柜台、ATM机及CRM机或境外中国银联联网ATM机及CRM机上支取现金每卡每日不能超过2000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汇率计算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最多可取3次。在境外受理银行或ATM机及CRM机上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最多可取现3次。境外取现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含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含等值外币)。6、当乙方信用卡账户上出现溢缴卡款(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而需要甲方将其溢缴款项转回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乙方需承担转回金额5‰的手续费,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最高50元人民币或8美元。乙方亦可不领回溢缴卡款,该笔款项将用于抵扣乙方将来的用卡金额,甲方对溢缴卡款不支付利息。7、信用卡还款顺序为:①上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②上期取现→③上期消费→④本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⑤本期取现→⑥本期消费。8、乙方通过申请表签名授权甲方开通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同时,乙方享有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的权利。乙方用卡超过信用额度的,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约定的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支付超限费。9、信用卡默认交易无需凭密码,乙方可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服热线设置ATM/CRM交易(取现、查询等)密码、消费交易密码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ATM/CRM机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乙方同一天内连续出现三次密码输入错误后,甲方将对信用卡进行止付,乙方必须以甲方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否则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止付引起的责任及损失。10、针对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乙方知悉甲方通过密码校验对其信用卡交易进行身份验证。鉴于信用卡磁条不包含密码信息,乙方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11、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12、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第六条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单等),并承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八条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第九条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卡面有效期所示月份的最后一天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第十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十一条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第十二条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五条第10款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款的约定。第十三条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60天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第十六条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于到期还款日前两日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第十七条乙方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购汇偿还,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双币卡美元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第十八条乙方成功申领欧尚红雀卡后,使用该卡片进行的消费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欧尚超市内任意商品。累计和回馈规则见甲方网站,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回馈规则的不时修改,一经甲方于信用卡网站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更新后的规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下关于回馈规则的公示、修改效力,均适用本条约定)。第十九条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二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甲方对上述条款有最终解释权。乙方同意,甲方上述第一款信息的变化一经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短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在规定的通知期限届满时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第二十二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深圳发展银行沃尔玛畅享卡领用合约甲方: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发展银行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乙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双币种)章程》和本合约,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深圳发展银行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信息披露一、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履行本合约。乙方应要求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履行本合约。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财产、资信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保证仅在办理如下业务时,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甲方依法替乙方保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如果发生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变更,应在合理期限内与甲方联系并办理相关资料的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将依法中止为乙方办理新的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三、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申领四、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申请,并决定其信用额度。不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再退还。五、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核定信用总额,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信用总额。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和风险控管因素,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如乙方的信用额度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保证金存款做相应调整。使用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七、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因出租、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或违反《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双币种)章程》和本合约或使用规定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或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私人密码、卡号、签名字样、身份信息,否则,因密码及相关信息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ATM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乙方同一天连续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后,甲方将对其信用卡进行止付,乙方必须以甲方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九、乙方的信用卡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可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但须承担有关费用。十、乙方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交易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依照甲方、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收单银行或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美元结算。港澳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VISA的清算网络。十一、信用卡在境内ATM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能超过人民币2000元,每卡每日在ATM取现最多可取3次。在境外受理银行或ATM上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日在ATM取现最多可取3次。境外取现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含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十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该在安全的环境下于互联网或者其他任何许可使用的载体上使用信用卡。乙方必须对在互联网或者其他任何许可使用的载体上使用信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十三、若乙方决定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及时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继续使用信用卡,如果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续卡条件,甲方将为乙方续发新卡并收取年费。年费的收取方法为:首年年费于甲方核准发卡后即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的年费于年度的第一个还款周期扣收。十四、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核准销户申请。若持卡人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深圳发展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将被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风险状况及逾期情况追索乙方未到期或未清偿的全部应付款项。还款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对该帐户的债务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在乙方欠款且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美元及人民币帐户中扣除信用卡欠款。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主卡持卡人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时,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主卡持卡人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时,须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十六、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交易的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在有交易、有透支未还或费用发生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相应的账单结算日后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十七、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的前两日之前在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中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若扣款不成功,乙方应尽早以现金、外币现钞或其他方式向信用卡账户还款。十八、若乙方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购汇偿还,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双币卡美元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甲方将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十九、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乙方信用卡帐户发生透支,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并不限于司法手段的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二十、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利息和收费二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否则,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二十二、信用卡金卡同期提取现金限额为信用额度的50%,普卡同期提取现金限额为信用额度的3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并需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见《深圳发展银行发展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收费标准》)计算的手续费。二十三、当乙方信用卡账户上出现溢缴卡款(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而需要甲方将其溢缴款项转回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个人人民币账户或个人外汇账户时,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溢缴卡款转出手续费(见《深圳发展银行发展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收费标准》)。乙方亦可不领回溢缴卡款,该笔款项将用于抵扣乙方将来的用卡金额,甲方对溢缴卡款不支付存款利息。二十四、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发展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二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款超过信用额度的,则须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发展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收费标准》规定支付相应的超限费。特殊情况及争端二十六、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挂失。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持卡人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交易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有不诚信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给乙方,同时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发展沃尔玛畅享卡(个人双币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二十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专属权益二十八、乙方成功申领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片进行的消费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沃尔玛购物广场、沃尔玛社区店及山姆会员商店选购店内任意商品。累计和回馈规则见附录一。(甲方保留对规则进行修改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则一经甲方公布即生效并按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另行通知乙方)。附则二十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双币种)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十、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甲方修改和正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三十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发应进行协商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依照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三十二、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即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时,必须清偿完信用卡账户的一切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附属卡申领人同意连带承担主卡申领人的所有责任。第二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授权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第三条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第四条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对账服务,向乙方寄发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2、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3、乙方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欠款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15元人民币(发展国际卡最低1美元)。5、信用卡周期提取现金限额为信用额度的50%。乙方支取现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并需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信用卡的取现手续费率为每笔取现金额的2.5%,最低25元人民币(境外地区取现按每笔40元人民币收取;国际卡取现手续费率为每笔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信用卡在柜台、自动柜员机(ATM机)及自动存取款机(CRM机)支取现金每卡每日不能超过2000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汇率计算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最多可取3次。6、当乙方信用卡账户上出现溢缴卡款(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而需要甲方将其溢缴款项转回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乙方需承担转回金额5‰的手续费,最低5元人民币,最高50元人民币(国际卡转回手续费最低1美元,最高8美元)。乙方亦可不领回溢缴卡款,该笔款项将用于抵扣乙方将来的用卡金额,甲方对溢缴卡款不支付利息。7、信用卡还款顺序为:①上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②上期取现→③上期消费→④本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⑤本期取现→⑥本期消费。8、乙方通过申请表签名授权甲方开通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同时,乙方享有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的权利。乙方用卡超过信用额度的,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约定的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支付超限费。9、信用卡默认交易无需凭密码,乙方可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服热线设置ATM/CRM交易(取现、查询等)密码、消费交易密码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ATM/CRM机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乙方同一天内连续出现三次密码输入错误后,甲方将对信用卡进行止付,乙方必须以甲方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否则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止付引起的责任及损失。10、针对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乙方知悉甲方通过密码校验对其信用卡交易进行身份验证。鉴于信用卡磁条不包含密码信息,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11、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12、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第六条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八条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第九条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卡面有效期所示月份的最后一天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第十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十一条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第十二条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五条第10款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款的约定。第十三条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60天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第十六条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于到期还款日前两日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第十七条乙方发展国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购汇偿还,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国际卡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第十八条(该条款仅适用于靓房卡申请)乙方靓房信用卡的消费积分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回馈。靓房信用卡累计和回馈规则见甲方网站,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回馈规则的不时修改,一经甲方于信用卡网站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更新后的规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下关于回馈规则的公示、修改效力,均适用本条约定)第十九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当当卡申请)乙方当当卡在当当网网内和网外消费金额将按照不同比例获得现金回馈奖励,该回馈奖励仅用于抵扣当当网网内消费金额。第二十条(该条款仅适用于解百卡申请)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VIP卡权益自乙方解百联名卡开卡次日起生效。若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杭州解百同时停止杭州解百VIP卡权益,乙方亦完全了解杭州解百VIP卡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第二十一条(该条款仅适用于靓车卡系列卡申请)乙方靓车卡系列的消费积分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回馈。第二十二条(该条款仅适用于香港旅游卡申请)乙方香港旅游卡的消费积分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回馈。第二十三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北京CRD申请)乙方北京CRD卡消费积分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回馈。第二十四条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甲方对上述条款有最终解释权。乙方同意,甲方上述第一款信息的变化一经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短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在规定的通知期限届满时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第二十七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民生信用卡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民生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或商务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钛金卡、白金卡、钻石卡、世界卡和无限卡。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民生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民生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章程上下文所指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民生信用卡可在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信用卡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第三章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外籍、港澳台须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公务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公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第四章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手续第九条个人和单位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与本行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第十一条若本行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第十二条民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交还卡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第五章民生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三条民生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第十四条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第十五条民生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人民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外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透支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还款。第十九条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二十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第六章民生信用卡的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三条民生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利息。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五条个人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所有交易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公务卡(或商务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持续计息。第二十七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将透支款项转入其他账户的交易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第二十八条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持卡人超额使用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第三十条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执行。第七章本行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本行的权利:(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四)本行有权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五)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第三十二条本行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即时答复和处理。(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第八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民生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民生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一年内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货币兑换、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民生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第三十七条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6日生效,原《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一章名词定义第一条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第二条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第三条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第四条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第五条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第六条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第七条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第二章申领第八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第九条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第十条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第十二条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第十四条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第十五条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三)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第十七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十八条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第四章利息与费用第十九条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第二十条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第二十二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卡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本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第二十七条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五章对账单第二十八条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第二十九条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第六章有效期第三十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第三十一条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第七章重要安全事项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第三十五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八章其他第三十六条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八条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第三十九条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民生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第四十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第四十一条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第四十三条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十四条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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