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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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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二)明确职责分工。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四)综合整治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三、“城中村”全面改造政策(五)改造的总体要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改制先行,改造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纳入市级整治改造目标责任管理。各区政府应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本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由区政府报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需在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1(六)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全面改造原则上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改造。(七)规划管理政策。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对地块开发强度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在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建设需要。鼓励“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参与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用房。(八)土地利用政策。1.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全面改造项目具体用地范围由区政府会同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确定。2.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3.全面改造项目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4.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5.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6.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九)财政支持政策。1.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2.全面改造项目未实行土地公开出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改造的,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延期。3.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全面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的60%支出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十)全面改造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更新改造。加快“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道路和公交线路建设,改善“城中村”居民出行条件。加快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道路、公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全面改造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全面改造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四、“城中村”综合整治政策(十一)项目计划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编制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后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2(十二)综合整治投融资模式。综合整治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融资开发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留用地管理政策和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十三)综合整治的财政支持政策。区财政根据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任务和改造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十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历史建筑物产权登记发证。纳入“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内,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保留的部分建筑物,经全面整治且通过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十五)综合整治项目转为全面改造。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村,村民自愿进行全面改造的,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补充纳入全面改造计划。(十六)综合整治项目适用全面改造政策。涉及局部拆建的综合整治项目,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五、“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十七)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十八)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范围内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准建筑面积是确定“拆一补一”复建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十九)复建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不足基准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安置住房成本价购买,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实行安置,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没有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属合法建筑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合法建筑外的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合法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拆一补一”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二十)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二十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非本村村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且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参照“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办法,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二十二)安置住房建设。在“城中村”全面改造中,改造主体应当优先建设复建补偿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安置房未建成的,除公建配套和消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可以实行自住性和经营性安置房分开建设、经营性安置房集中经营,团购、团租安置房用作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等模式。鼓励在“城中村”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3(二十三)安置房确权和交易。全面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含非住宅复建安置房)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十四)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六、其他保障措施(二十五)整治改造规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补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面改造,激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引导现代产业在“城中村”改造区域集聚发展。(二十六)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根据整治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尤其是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治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整治改造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二十七)加快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快将“城中村”整治改造后的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抓紧实现改造改制后居民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同城同待遇”。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改革,加快剥离其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七、未列入138条在册“城中村”范围内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用本意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广州市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附件:广州市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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