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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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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1页)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航班遭受意外伤害;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或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并在该航班班机起飞以后三十日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被保险人乘坐本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2页)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三条释义等效航班: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3页)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12345678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910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1112131415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16171819202122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23242526272829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303132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3334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4页)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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