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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及员工投资交易制度-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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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及员工投资交易制度-私募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第十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第四章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内部员工交易限制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第十七条公司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员工进行投资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二)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三)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投资;(四)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投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解释权和修订权由执行董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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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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