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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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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作者:吴然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挑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从新条文的规定出发,认清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与非法取证监督之间的必然联系,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建立良性的非法证据审查启动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关键词]非法证据;诉讼监督;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突出体现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成为案件诉讼监督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决定着案件的办理和结果是否合法,合法证据在取得、保管、使用、证明力等方面给案件带来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一、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取得非经法定程序或者证据的使用非经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用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条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这“”里的采用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是指使人在身体上、生理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或者折磨“”的行为。如殴打、捆绑、熬夜、日晒、冷冻、火烤、饥饿等。这里的等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非法方法。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为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两大类。这里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主体、时间、手续、形式、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见证人不符合要求。笔录形式不符合要“”求等。这里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取证明显违法或情节严重,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及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这里的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进行补救、更正,如侦查员或见证人签名等。这里的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学理的解释或说明。由此可见。收集活动不合法,并不一定就必须应当排除。“”而是例外地说明了在收集书证、物证以后,尽管程序不合法,但是还要看该违法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影响则不排除;如果严重影响,则先要求办案机关补正或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仍不需要排除。只有严重违法后,既不能补正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考虑予以排除。法条之所以把应当排除的证据范围无附加条件地限制在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因为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稀缺,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控告、报案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文明确了对非法证据诉讼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分为三种:一是对诉讼参与人提供或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方法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侦查人员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查阅有关文书、案卷材料或看守所记录、委托鉴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对确有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收集其反馈情况;三是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以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罪名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当事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该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精神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部分明确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启动主体为审判人员。并且既是权力,又是义务。第2款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并规定条件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时间、地点、方式、材料等。目的是便于法庭调查、防止“”滥用诉权。提供以后并不需说明和质证。仅提供而已,只要提供了上述条件诉方就应当证明取证的合法性。“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义务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作为指控犯罪的主体。负有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提出证明证据的收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否则,将承担其收集证据被法庭排除的不利后果。询问笔录、询问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记录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都是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收集证据合法的证明。公诉人不直接参与侦查,也不如侦查人员对证据的取得和侦查过程了解详细。因此-为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有必要建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知情人出庭说明情况制度,以便法官准确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诉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具体说明情况有三种:一是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二是侦查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三是人们法院直接通知他们出庭。其他人员主要包括了解证据收集情况人员、见证人、录音录像制作人、翻译人员、了解审讯情况的看守人员、监管人员等。二、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从三方面取得了进展:一是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诉讼监督的内容,其中就包含了对证据的审查、监督以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二是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诉讼监督的效力,如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强调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等;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诉讼监督的程序,如强调了检察机关对违法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健全了检察机关实行侦查监督、审查批捕等诉讼监督的程序。其中监督职能体现得最为明显的当属对证据的审查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事实上,在诉讼过程中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最透彻的,也无外乎证据领域了,所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在诉讼过程中突出证据的审查,依法定程序将非法证据排除在采纳范围之外。三、突出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一)注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既要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又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认真对待和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控告人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二)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非法取证嫌疑时,要高度重视,坚决核查,不能简单听信侦查机关证据合法收集的证明。可通过核对讯问录像、要求提供全部讯问笔录、询问有关知情人、查阅看守所健康记录、查验伤情、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实。经核查确系违法取得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三)存疑证据事情处理如果经审查和调查,既不能确定非法取证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批捕环节应予以存疑,即不以该证据作为批捕的根据,而依据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逮捕,同时将存疑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听证方式进一步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排除;审判环节检察机关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尤其重视将审查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及补强合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四)提供更为宽松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提供更加宽松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只要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具有非法取证的情况法庭就应当对此进行调查,而不需要被告人提出具体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将举证责任转交给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通过调取录像、检验录像真伪、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取证。这可以有效地扭转被告人同侦察机关之间不对等的地位,借助公诉机关的力量,查明事实。当然,给予更宽泛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对滥用权利、编造事实的被告人要制定惩罚措施。[参考文献][1]郎胜.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2]林喜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1.[3]郑旭.——法学格致文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7-1.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4]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1[5]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8-24.[6]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1.[7][美]安德森等著,张保生等译.证据分析(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1.[作者简介]吴然,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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