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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赵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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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赵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赵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24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江罗艳华高进【审理法官】刘应江罗艳华高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红波;赵旺斌【当事人】罗红波赵旺斌【当事人-个人】罗红波赵旺斌【代理律师/律所】黄拥军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拥军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拥军【代理律所】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红波【被告】赵旺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旺斌应承担的责任。【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过错赔礼道歉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1/9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旺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依据查明的事实,赵旺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已婚事实与罗红波交往,并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客观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罗红波的人格尊严,对罗红波造成了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赵旺斌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方式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举证情况等,酌情判决赵旺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处理并无不当。罗红波一审中主张赔偿医药费10000元,上诉主张赔偿医药费17698元,超出一审时诉讼主张,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赵旺斌对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亦不同意调解。依据法律规定,罗红波可以另行诉讼主张权益。另,罗红波虽在本院二审中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绝大部分为2019年票据),但未提供就诊病历、处方单等相互佐证,尚不足以确定就诊原因等,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罗红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罗红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322:01: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年初,罗红波与赵旺斌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赵旺斌在世纪佳缘网注册的账号名称为“彩虹之港湾",备注的个人信息为“39岁,未婚",后双方通过QQ聊天软件频繁交流,并于2014年6月起发生两性关系,且未采取安全避孕措施,但双方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均未谈及双方的家庭情况及婚姻情况等。2014年10月31日,罗红波在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结果为:“宫内妊娠40+天,活胎,建议复2/9查。"2014年11月7日,罗红波在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了XXX手术,产生医疗费用2698元。2015年起,罗红波、赵旺斌接触较少,双方也未再发生关系。后因罗红波知晓赵旺斌与其交往期间尚有配偶,故以其遭受赵旺斌欺骗为由,向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举报,赵旺斌于2018年被予以党纪、政务处分。罗红波陈述,其举报赵旺斌期间,赵旺斌及其家属对其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威胁,其精神遭受刺激,引发甲状腺疾病。现罗红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赵旺斌书面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赵旺斌隐瞒已婚事实,与罗红波交往,使罗红波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其发生两性关系,给罗红波造成一定伤害,赵旺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侵害了罗红波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根据赵旺斌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赵旺斌向罗红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关于罗红波主张的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赵旺斌侵害罗红波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给罗红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2698元,赵旺斌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红波书面道歉;二、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红波赔偿医药费2698元;三、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红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罗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赵旺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罗红波负担900元,由赵旺斌负担150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罗红波提交如下新证据:医疗费票据,拟证明罗红波因治病花费医疗费16797.85元(不包含一审判决花费的医疗费用)。【二审上诉人诉称】罗红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3/9改判赵旺斌赔偿医药费17698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二)判决书中第二项增加“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赵旺斌承担";(三)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旺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1、赵旺斌的行为对罗红波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罗红波是未谈过恋爱的大龄女青年,赵旺斌隐瞒已婚的事实,导致罗红波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且时间达四年之久,这期间还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这对女方的身体是非常大的伤害,女方以后能否怀孕都是个未知数。赵旺斌的欺骗行为被戳穿后,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还将责任推到女方身上,对女方进行谩骂、侮辱。女方在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下,患上了抑郁症和内分泌失调,治疗这些疾病的花费都不止一万元,还更别说为打官司耽误的时间和请律师等花费。2、一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起不到惩戒赵旺斌和警示社会的作用。赵旺斌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这种案件又经常发生,但鲜有女性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成本过高,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低,因此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才有恃无恐,打着结婚的名义欺骗性。本案中的赵旺斌欺骗的不仅仅只有罗红波一人。3、六年前同样的案件判决精神抚慰金15万,和本案相差十分悬殊。我国虽没有实行判例法,但我们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一样的案件,不应当有如此大的差别。(二)判决书中第二项应当增加“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赵旺斌承担"的内容。虽然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只是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根据法院判决通常做法和防止赵旺斌对道歉敷衍了事及判决后如果对方不予道歉,法院应当有应对措施。(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自己不能取得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上诉人在一审中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纪检部门对赵旺斌进行查处情况的文件,这里面就有赵旺斌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长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玩弄女性多名的事实。这些能说明赵旺斌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罗某某、赵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4/9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终24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长沙市岳麓区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琳,长沙市岳麓区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审理经过上诉人罗红波因与被上诉人赵旺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罗红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赵旺斌赔偿医药费17698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二)判决书中第二项增加“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赵旺斌承担";(三)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旺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1、赵旺斌的行为对罗红波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罗红波是未谈过恋爱的大龄女青年,赵旺斌隐瞒已婚的事实,导致罗红波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且时间达四年之久,这期间还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这对女方的身体是非常大的伤害,女方以后能否怀孕都是个未知数。赵旺斌的欺骗行为被戳穿后,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还将责任推到女方身上,对女方进行谩骂、侮辱。女方在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下,患上了抑郁症和内分泌失调,治疗这些疾病的花费都不止一万元,还更别说为打官司耽误的时间和请律师等花费。2、一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起不到惩戒赵旺斌和警示社会的作用。赵旺斌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这种案件又经常发生,但鲜有女性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成本过高,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低,因此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才有恃无恐,打着结婚的名义欺骗性。本案中的赵旺斌欺骗的不仅仅只有罗红波一人。3、六年前同样的案件判决精神抚慰金15万,和本案相差十分悬殊。我国虽没有实行判例法,但我们适用的法律是5/9一样的,一样的案件,不应当有如此大的差别。(二)判决书中第二项应当增加“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赵旺斌承担"的内容。虽然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只是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根据法院判决通常做法和防止赵旺斌对道歉敷衍了事及判决后如果对方不予道歉,法院应当有应对措施。(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自己不能取得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上诉人在一审中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纪检部门对赵旺斌进行查处情况的文件,这里面就有赵旺斌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长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玩弄女性多名的事实。这些能说明赵旺斌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赵旺斌辩称:(一)一审判决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1、罗红波在起诉状中诉请判决医药费1万元,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庭审举证完毕后才拿出票据(金额2698元)。现罗红波要求改判医药费17698元,违反法定程序。2、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赵旺斌确实侵害了罗红波一般人格权,但依据罗红波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其受到的侵害未达到严重后果。罗红波起诉时称做XXX、患甲状腺疾病;上诉称罹患抑郁症和内分泌失调,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赵旺斌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到的侵害达到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是正确的。另,罗红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事中负有一定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赵旺斌向罗红波书面道歉是正确的,赵旺斌在一审中就表明愿意向罗红波书面道歉,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原告诉称罗红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旺斌向罗红波书面道歉;2、赵旺斌赔偿罗红波医药费10000元;3、赵旺斌赔偿罗红波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赵旺斌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年初,罗红波与赵旺斌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赵旺斌在世纪佳缘网注册的账号名称为“彩虹之港湾",备注的个人信息为“39岁,未婚",后双方通过QQ聊天软件频繁交流,并于2014年6月起发生两性关系,且未采取安全避孕措施,但双方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均未谈及双方的家庭情况及婚姻情况等。6/92014年10月31日,罗红波在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结果为:“宫内妊娠40+天,活胎,建议复查。"2014年11月7日,罗红波在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了XXX手术,产生医疗费用2698元。2015年起,罗红波、赵旺斌接触较少,双方也未再发生关系。后因罗红波知晓赵旺斌与其交往期间尚有配偶,故以其遭受赵旺斌欺骗为由,向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举报,赵旺斌于2018年被予以党纪、政务处分。罗红波陈述,其举报赵旺斌期间,赵旺斌及其家属对其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威胁,其精神遭受刺激,引发甲状腺疾病。现罗红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赵旺斌书面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赵旺斌隐瞒已婚事实,与罗红波交往,使罗红波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其发生两性关系,给罗红波造成一定伤害,赵旺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侵害了罗红波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根据赵旺斌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赵旺斌向罗红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关于罗红波主张的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赵旺斌侵害罗红波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给罗红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2698元,赵旺斌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红波书面道歉;二、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红波赔偿医药费2698元;三、限赵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红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罗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赵旺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罗红波负担900元,由赵旺斌7/9负担150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罗红波提交如下新证据:医疗费票据,拟证明罗红波因治病花费医疗费16797.85元(不包含一审判决花费的医疗费用)。被上诉人赵旺斌质证称:证据都应当是在一审中提交的,该些票据都是一审前产生,并不是新的证据,且无法体现是何种疾病。本院对罗红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能否实现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旺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依据查明的事实,赵旺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已婚事实与罗红波交往,并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客观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罗红波的人格尊严,对罗红波造成了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赵旺斌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方式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举证情况等,酌情判决赵旺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处理并无不当。罗红波一审中主张赔偿医药费10000元,上诉主张赔偿医药费17698元,超出一审时诉讼主张,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赵旺斌对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亦不同意调解。依据法律规定,罗红波可以另行诉讼主张权益。另,罗红波虽在本院二审中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绝大部分为2019年票据),但未提供就诊病历、处方单等相互佐证,尚不足以确定就诊原因等,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罗红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9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罗红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刘应江审判员罗艳华审判员高进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刘培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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