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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三章风险的定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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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三章风险的定义(精)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三章风险的定义刘传海【学科分类】保险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第三章风险的定义在许多特别的领域内,法院通过使用公共政策扩大或缩减保险范围的方式去忽略合同中的明文规定。在本章,我们将研究这种对保单的司法修正的主要适用范围。A、非法合同作为一项普遍规则,法院会致使任何不能执行的保单变得违法,违反公共政策,或致使其是一些禁止行为的完整部分。尽管可能有争论认为由于保单自始不能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风险,并且因此应退还保费,法院经常持有的立场是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拒绝免除任何一方的责任。1、违反法令的保单正如在上述第二章所论述的,任何签发给对保险标的没有相关法令要求的可保利益的人的保单都是不能执行的。类似的,违反法令导致非法赌博的保险合同也不能执行。例如,一份寿险保单通常可以转让给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没有可保利益的人,除非获得转让纯粹是为赌博之目的。从贫穷的简易人寿保单持有人中全部买光他们的保单的商业设计之目的被认为是“职业赌博”,通常导致这些转让无效由此受让人也不能使这些保单得以执行。另外的例子就是古典的唐提式养老金法和它的多重变化,由此许多个体通过协议获得以本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协议规定保单的全部利益将有参加者中的最后一名生存者获得。2、违反公共政策的保单理论上,任何保单“若有危及公共利益或伤害公共物品的倾向,或是对良好道德的破坏,都不应得到法院审判的批准或使其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据。”瑞特诉相互人寿保险公司(S.C.1898)。在这个领域,对包含新奇事实情境的案例的结果划出界线和进行预测的困难来自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任何领域的如此依靠个体法院的“公共货物”和“良好道德”的法律一定会看上去象一床拼凑的棉被,特别是当这些不同的观点与这些相同的不同观点的在合同自由协调方面势均力敌的时候。比如,通常认为任何可能打击婚姻的保单是不能执行的。这条规则主要被适用于所谓的“婚姻利益保险”,由此在他保持特定时期的单身的条件下,保险人一定会向受益人或在受益人结婚时向其妻子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另外的一种使保险人在婚姻期间负有支付一定数额的变化延长了被保险人保持单身的时间。另外一面,同一个法院会让一份在其中被保险人指定他或她的未婚伴侣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得以执行。3、与非法行为相关的保单法院已在与某些非法行为相关的保单的可执行性与不可执行性的临时决定之间划分了一条同样不平的界线。a、与非法行为相关的财产保险法院曾根据非法占有的财产的保险与虽是合法占有但却用来从事犯罪非法行为的财产的保险之间的可执行性进行过区分。比如,关于赌博器具、盗窃工具以及没有所需证照而开展业务的商行的存货的保单都是不可执行的,尽管用作妓院的建筑物和室内陈设品的保单可以执行。使得后面的合同的得以执行的相当模糊的基本原理是,该保险本质上不非法,并且任何其借给卖淫业的支持也纯粹是附随性的。从案件与案件之中发现的一个矛盾在比较妓院案与由明尼苏达州法院作出的关于隐藏非法蒸馏器的谷仓的保险不可执行的裁决中可以看到。VOSV.AlbanyMut.FireIns.Co()Minn.1934。对令人兴奋的酒精饮料的保险趋向于跨越可执行性的界线。这种保险在一些州得到了支持,在酒精饮料有可能被合法使用的基本原理下,其销售甚至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是非法的。在酒精和特定药物在本质上被认为是违禁品的地方,主流观点是对这些项目的保险是非法占有的主要部分,因此无效。一种通常被采纳的区别是如果不是被保险人自己卷入非法行为之中,他能正当的对非法使用的财产进行保险。例如,一名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可对债务人的汽车因非法运输酒精而被征用的风险进行保险,倘若被保险人自己没有参与该行为即可。b、个体卷入非法行为的人寿保险ⅰ、作为非法行为结果的死亡与财产保险的执行相比,法院更不愿意去发现在寿险执行中的可归于被保险人方犯罪行为的公共政策除外,这是因为(1)除了作为保单保险标的和参与到非法行为中来的人以外,受益人是必须的某个人,(2)寿险的所有风险特质排除了对laymen方的默视除外的期待,并且(3)保险收益经常到在受益人和贫民之间对抗的程度。当被保险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杀害时,公共政策问题被坦率的提出。少数法院采取了较高的技术立场,如果被保险人明确承保自身在武装抢劫过程中被警察子弹击毙的风险,则这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并且因此通过暗示在一份普通的寿险保单中对这种不测之事进行了承保的相同效果也不被允许。该基本原理背后潜在的意识是保险之行为,如果不是去诱导,至少也是去除了犯罪行为的一个障碍。多数的观点赞成在这些情况下,允许得到赔偿金的补偿,特别是只要保单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取得,受益人除了犯罪的被保险人的资产以外一无所有。正如在HomeStateLifeIns.Co.v.Russell(Okl.1936)案中陈述的一样,明确承保当参与犯罪行为而死亡的风险与仅以暗示的方式包括该项损失的风险保障之间的区别就是在前面的案例中,保单明确写明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考虑,而在后面的案例中,该案例可能与之相反。更进一步的说,并不是做坏事之人得到了赔偿金,也没有一个人的权利应当用那些做坏事的人来衡量,但的确有人享有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且不对损失负责。多数的观点认为,无论何种存在于否认保险赔偿金的补偿的对犯罪的阻止都更胜于允许保险收益支付给债权人以及抚养义务人的价值。偶尔,保单含有对被保险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的明确的除外责任。法院针对保险人对该除外责任进行了严格解释,将他们的请求限制于诸如谋杀等主要犯罪的范围之中。它们的基本原理是如果该除外责任适用于每一项法律上的人身侵犯、殴打、错误羁押等事件,保单项下的保险范围将被相当的削减以致于低于被保险人的预期。ⅱ、死刑引起的死亡法院对当因犯罪而被执行死刑导致死亡时允许获得赔偿的问题的分歧相当的平均。其中的一个能动摇此平衡的关键因素是是否该赔偿金会成为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遗产。在后面的案例中,法院更倾向于允许获得保险赔偿。ⅲ、自杀多数法院的观点是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若指定受益人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当被保险人心智健全而发生自杀事件时,寿险保单项下的收益赔偿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如果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外一无所有,许多法院会允许其得到补偿,只要不是为自杀之目的而为保险。如果保单中有特别的条款排除了对自杀事件的承保,更不必说如果对自杀没有明确除外,当一名心智健全的被保险人自杀时并不能阻止保险赔偿。在本文中对心智健全和心智不健全之间区别的合理定义可参见MutualLifeIns.V.Terry(S.Ct.1872)一案的表述:“如果被保险人以自己所拥有的一般的推理能力,在愤怒、骄傲、嫉妒,或对生命脱离疾病的渴望中,故意的处理自己的生命,属于限制性条款的范围,,并且这种情况不可能有补偿。如果死亡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行为导致,他知道并且意图他的死亡是自身行为的结果,但当他的推理能力如此被削弱,以致于他不能理解道德上的特质,一般的物质界,有关自身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或当他被一种精神病的刺激向死亡推动,其间他没有能力去忍受时,这样的死亡不再合同当事人的计划范围之内,由此保险人需要负责。”经常地,保单包含有对“自杀,心智健全或心智不健全”的宽泛除外。解释该条款时,多数法院认为一种由一名心智健全的被保险人施行的会被视为自杀的行为如果由一名心智不健全的被保险人实施也会被如此认为。然而少数的观点对用在除外责任中的“心智不健全”一词限制为一个人不能理解其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但不扩展到一个人不能理解理解其行为的自然结果,依据的理由是这样的一个个体的行为并不符合作为故意拿掉某人自己生命的自杀的定义。排除承保自杀情形的保单条款通常将除外责任限制为自保单生效日起的一年或两年的时间内。万一在初始期内被保险人自杀,合同通常会提供一个最低额度的返还(例如已付保费的返还),其依据的理论是意图自杀而获得保险单的人不会等超过一年或两年的时间去完成他的计划。有些情形,对自杀一到两年时间的承保范围除外的限制,在这段时期之后通过自杀导致的死亡会全面承保,会由各州法令进行规制。多数法院认为当保单因权利丧失而失效且通过复效而重新生效时,原始保单继续有效,因此对自杀的期间争议应仅从原始保单签发日计算,而不应从复效日计算。当保险人举出自杀除外作为寿险保单项下的抗辩理由时,针对自杀假设的辩驳以及确立相关能排除任何合理的意外死亡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归于保险人。c、惩罚性赔偿金ⅰ、案件的种类是否保险人被允许或有义务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在责任保险单项下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起源于一类受限的案例。一种限制是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从不对仅是疏忽的行为进行评估的事实。在此标准的另外一端,如果作为被告的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普通的针对产生于故意行为的可保性责任的保单拒绝承保补偿性或惩罚性的赔偿金。这就意味着作为一个问题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可保性仅包括被保险人方重大过失或过度不负责任或极端粗心行为的情形。第二项限制是责任保单保险范围的定义的一种功能。除了通过诸如疑义利益解释之类的原则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加以克服外,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明确除外责任也可以阻止这个问题的产生。然而,保单条款通常含有所有的“赔偿金“或”被保险人负有法定义务应赔付的数额“的表述,法院一般会认定惩罚性赔偿金属于责任保单的保险范围。ⅱ、公共政策那么,在那些针对被保险人因过度不负责任或极端粗心或重大过失而侵权的,以及保单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没有明确除外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依靠适用公共政策的竞争性因素去决定是否惩罚性赔偿金应被允许在保险的范围之内。不支持可保性许可的公共政策观点如下:a、正如在名称中所暗示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是要求对有过失行为的有罪侵权人进行民事形式的惩罚。允许该惩罚落到侵权人的保险人的头上将会达不到这种影响。唯一明显的相反观点是,不管名称,惩罚从本质上,与将来的错误行为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的妨碍相对,并不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b、惩罚性赔偿金意欲的效果是阻止侵权人以及其他人将来发生不负责、粗心和重大过失行为。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该刺痛,向侵权人和公众传达的讯息就是不起作用的。相反的观点是,当这种观点可能适合于各种形式的故意行为时,没有清楚的迹象表明惩罚性赔偿金实际已经产生了阻止不负责、粗心和重大过失行为的效果。进一步的说,对惩罚性赔偿金的保险保障范围的许可并不就意味着从强加的惩罚性赔偿金中侵权人不会产生不好影响的结果。除了对侵权人的名誉(如果侵权人经济上依靠其在社区内的良好信誉的话,这并不是不值得考虑的影响)有影响之外,如果不取消保单,还有保费激增的可能性,正如惩罚性赔偿金会超出保单限制的可能性一样。c、既然保险人必须去弥补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赔偿的费用,这就要求去提高整个种类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保费。这导致最终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赔付由公众负责,而公众的利益则被侵权人的不负责、粗心和重大过失行为所危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可保性的公共政策观点如下:a、在许多案件中,过失和重大过失之间的区别是不可分辨的,在后面的情形中对惩罚性赔偿金保险的许可并不会在增加该种类型行为的频率方面比对补偿性赔偿金保险许可在增加过失频率方面要来得多。因此,它们应被同样对待,两种情况下可保性都应被允许。b、陪审员意识到任何判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都将支付给原告。由此,常常陪审团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是向原告对那些不能证明的任何损失提供进一步的赔偿。因此可保性将会帮助原告取得那些超出侵权人打算去赔的惩罚性赔偿金。相反的观点是原告无权获得不能被证明的损害的赔偿,因此原告的可获得性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关注点。c、当其不能被任何更具强制性的公众利害关系所征服时,最终需要考虑的事情就是法院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同自由权利的尊重。面临过惩罚性赔偿金可保性问题的绝大多数法院已经权衡过公共政策的考虑,并且走向了可保性的一方。ⅲ、代理人的责任当惩罚性赔偿金判定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代理责任的被告时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例如,根据雇主责任原则,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负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即便是在那些通常不允许惩罚性赔偿金可保性的法院里,该事项的主要原则是这种可保性应被允许。ⅳ、未保险驾驶员的保险保障另外一种特殊的情形产生于车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在针对未保险或保额不足的驾驶员的判决中胜诉的案例。出现的问题是是否受伤被保险人的不足额驾驶员保险范围保单应被允许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第一个问题是是否承保条款的标准用语,强制这样的保单去赔付“所保障的人在法律上有权因身体伤害从不足额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获得补偿的损失”,包含惩罚性赔偿金。主流的观点看上去是该用语足以包括惩罚性赔偿金,至少依据不利解释原则应如此解释。某个法院采取了保险人使自己直接成为不足额侵权人身份的观点,在保单限额内对任何侵权人的罚金或赔偿的损害负有责任。事实上,这项保险范围一般比通常的责任保险人保险范围要广,由此甚至侵权人的故意行为也在保险范围之内。第二个问题是是否公共政策允许这种保险保障。即使各州强烈坚持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理论,不足额驾驶员保险承保惩罚性赔偿金通常是被允许的。允许如此的正当理由是最终的惩罚将由侵权人赔付,既然与普通责任保险的情形不同,不足额乘客保险保障的保险人能够针对侵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然而少数的司法管辖则强调“所保障的人在法律上有权因身体伤害从不足额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获得补偿的损失”这一语句的补偿性含义,这可以在保单和法令中找到,由此不承认该项保险范围。B、故意行为的暗示除外1、概述法院通常认可任何形式的保单项下由被保险人的故意引起的损失作为暗示的除外。这项除外是意图针对偶然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的固有性质-也就是,从打算通过保险来加以保护的一方的立足点来说是无法控制的。由某人的故意引起的损失对其他人而言可能仍然是意外。比如,雇主可能对其雇员故意袭击第三人的行为负有代理责任。如果雇主是被保险人,就不会对该保险范围就暗示的除外,因为该行为的故意性质对于被保险的雇主来说,该行为是偶然的。法院通常首先会对保单所欲从经济上加以保护的人做出判决,然后再判决对于改人来说损失是否为偶然的。例如,在一些包含在由金融责任法令规制的领域的责任保险案例中(举例来说,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法院已做出关于从受伤的第三方的立场来看是意外事件的判决。在这样的一个案例中,如果伤害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保险人有理由向被保险人就保险赔偿提起诉讼。在寿险保单的情况下,若受益人是除了被保险人遗产之外一无所有的某人,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自杀)导致的死亡对于受益人来说就是偶然的,因此在诸多司法管辖区域这样的保险赔偿是被允许的。更不用说,由一些第三人实行的故意杀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对于受益人而言也是偶然的(在犯罪中缺乏暗示),并且没有对保险范围的暗示除外。法院会在被保险人之间做进一步的区分,这样被保险一方的故意引起的损失就不会排除同一张保单项下对其他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意外的补偿。比如,在一张责任保单包含了两方当事人,根据合伙法,一方故意引起的伤害另一方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会被认为对于无辜的当事方保险保障不会除外。在保单的除外责任内容中对故意引起损失的责任与侵权法目的的责任并不准确对等。比如,在被保险人意图造成相对较小影响,然而损害结果远超该项意图的比例的情形,对于保险保障的目的来讲,这种损失可能会被视为偶然事件,尽管侵权法会认为被告将孱弱的原告当作他达到其责任的目的。在这些案例中,一种错误会将被保险人从故意损失的保险保障的损失中得以解脱。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故意砍伐树木或灌木错误的认为这些树木是他自己的财产,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他不会失去在责任保单中的保险保障。同样的,在被保险人为避免对自身的伤害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有允许保险保障的先例存在,即便被保险人对于危险有错误理解,并且在一些案例中,即使他的错误源自于自己的过失。当这个问题产生时,法院会考虑被保险人形成必要故意的能力。比如,在特定的案例中,年轻的或缺乏智力能力的被保险人已经让法院不允许对如果由一名心智健全或年龄大的人实施会引导法院否定保险保障的行为的保险范围进行除外。2、意外因素偶尔,一件意外会既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也包括意外因素。在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会将意外因素加以隔离去看是否该意外是保单所承保的意外事件。比如,在ArgonautSouthwestIns.Co.v.Maupin(Tex.1973)一案中,法院认为当订约人购买并处理掉一份财产中的5000立方码的材料,后来发现卖主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时,该风险不包括在订约人责任保险保单的保险范围之内。对比BigTownNursingHomes,Inc.v.ReserveIns.Co.(5thCir.1974)一案,疗养院的雇员限制一名酗酒的病人的离去而持续错误拘禁的责任被认为在玩忽职守保单的保障之内。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关注了意外因素.在Mupin案中,意外存在于关于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的错误之中-一种订约人责任保险保单不打算承保的意外。在BigTown一案中,意外是专业判断的失误-一种玩忽职守保单打算去承保的意外。3、故意行为的明确除外在解释“伤害4、故意行为导致的无意结果除了必须在行为是否为意外或故意的基础上决定保险范围,偶尔还必须去考虑故意的结果方面产生的保险范围问题。被保险人可能争辩道当特定的行为是故意的时,该行为的特定结果是意外的。法院在对建立在非故意的结果基础上的保险范围进行决定时采取了几种观点。法院所使用的推理相当广泛,该项测试在极大限制保险范围的案件到到多数情形下允许保险保障的案例的范围之间。在该范围的限制性末端,一些法院简单的考虑是否存在一种为某些伤害的目的。如果事实上任何形式的伤害是有意的,无意导致特定伤害的与此无关。同样的,知道特定伤害将会导致的结果并不重要。这项测试能导致一种非常广泛的保险责任限制。其它的法院会考虑伤害是否是天生的以及是否为行为的可能结果。这项测试去除了对被保险人意图的关注,并且将其置于普通理性人对于伤害结果可预测的判断之上。然而这项测试也创造了大量的除外保险责任,这被法院通过适用更进一步的排除保险保障的较新的保单语言的理论加以证明,除非伤害“既不是预期的也不是意图的”。该测试由合同解释原则的推动比支持受害人赔偿的公共政策的推动要多。其它的法院考虑是否存有引起作为结果的特定类型的伤害的意图。这项测试被一些法院通过要求有引起受伤的特定个体伤害的证据来进一步的限制。这样,除了实际受伤的人之外,在被保险人或引起一种非故意类型的伤害或引起对某人的故意伤害的情形在保险范围之内。该测试导致了一种大的多的保险范围的可能。最后,存在法院为被保险人不应被允许拒绝故意行为基础上的承保所说服的情形。这项推理在法令所要求的保护第三方的责任保险保单情形中曾具有最高的说服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然而,最近该原则在职业辨别保险范围中得到了承认。这种方法的原理是对故意行为保险范围的限制不应胜过在法令中所阐明的受害方应就其伤害得到赔偿的公共政策。这项原则能够潜在的适用于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公共政策来自于除法令之外的来源的情形。5、高度可预期损失在特定的实例中,欲索赔的损失并不是产生于意图引起伤害的行为,而是简单的太容易预见以致于不能将其作为不同于从事商业的可计算的风险或损失来对待。结果是,它们被与那些故意行为引起的同样对待。这样,对一项损失是否是高度期望的判定在保险范围方面产生争论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在商业责任保险项下。经常被阐述的规则是保险不承保如此可以期待以致于被认为是可由被保险人所计算的风险的损失。比如,在一家石油公司发现一个管道阀快要锈蚀掉,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的考虑而没有选择更换该阀门的情形,由于管道阀破裂引起的任何损失可以被说成为这是因为没有替换管道阀,公司采用了一种可以计算的风险。产生于一名被保险人所制造损害的高度期望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并且被用于拒绝承保比如一名订约人点燃原木、轮胎以及燃料,火所产生的煤烟和烟雾损害了附近居民的情形。这个行为可简单的认为太不计后果以致于不能得到保险保障。C、对日常磨损以及内在缺陷的默视除外由于财产保险意图承保意外事件,不承保可预见的损失,法院业已创造出由于财产的日常磨损以及内在缺陷引起的任何损失的暗示除外责任。即使是在一切险,关于证明责任通常被认为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情形,被保险人仍有责任在损失是产生于一些意外事故而不是日常磨损和内在缺陷之间建立联系。证明责任然后转移给保险人,其需要证明该损失符合相关明确或暗示的除外责任。D、对善意之火的默视除外在解释承保火灾责任的保单时,法院经常追随在实践中暗示对“敌意”和“善意”之间的区别,认为保险人应当对前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是后者。善意之火被定义为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该范围内火意图存在,比如壁炉、焚化炉或锅炉。其余的都被认为是敌意之火。在这个独特的情形中,法院已经忽略了保单中明显清楚的,包含一切的用语(举例来说,“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伤害”)并且创造出了有利于保险人的限制性解释。早期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方涵盖损失的暗示意图仅在非专业条款中被保险人据说有“火灾”的情形。一些更为现代化的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即使它们不同意由法院所形成的在善意/恶意区别时有关的当事方的意图,但是法院对该区别的持续导致普遍理解的结果并且该区别为被保险人所接受。见例如Yousev.EmployersFireIns.Co(Kan.1951).起初为善意的火,脱离了意图的范围可能会变成恶意之火,这时候的损失在保险范围之内,即使该脱离是由被保险人的过失所引起。一些现代的法院曾认为尽管仍保持在起初的范围之内,但当善意之火扩大到超出其意图的强度并引起损失时,善意之火就成为恶意的了。法院通常并不允许可以就根据化学火苗仍在“善意”范围之内的火产生的煤灰、烟雾或热量所造成的损失取得赔偿。然而,如果火苗存在于被视为恶意的领域,从烟雾、煤灰和热量中随之产生的损失通常被认为在保险范围之内。在流动保单中,可能明确的承保善意之火导致的损失,由于善意与恶意之火之间的区别建立在对当事方意图的解释之上而不是由善意之火所导致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仅有的限制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损失必须是意外,因为收益补偿决不允许包含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情形。E、“意外事件”的定义责任保险单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一样,通常将保险范围限制在由“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为尝试去迎合外行对条款的理解,法院将该单词宽泛的定义为或从事实的本质上其发生,或由于损害的程度,是不可预见的、非所期待的、特别的。一件意外事件可能突发的也可能象有害物质对地面的渗透一样是缓慢的发展过程。作为意外事件的一件特殊事件的资格看上去依靠两项标准:1、可预见性的程度;以及2、参与者意欲或不意欲该结果的意识的状态。正如上面讨论的关于故意行为的暗示除外责任一样,如果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是意外的话,由某人的意欲行为导致的损失仍可能在保险范围之内。在包括承保了产品责任保单的情形,伤害的可预见性经常根据发生的频率进行估算。当可预见性达到足够的水平时,经由责任产生的损失会被认为是从事商业的一种成本而不是意外事件。相对于更为广泛的“意外结果”,保单经常根据由“意外的方法”产生的损失去限定保险范围。如果法院想给该词语字面上的解释,保险保障的程度将是最小的,并且可能远不及被保险人的预期。它将被限定为由一些奇异方法引起损失的事件,并将排除通常并不认为是奇特行为的不能预期的伤害结果。比如,在日光浴者进入睡眠且遭致中暑的情况下,伤害将被认为是正常(而不是意外的)方法的意外结果。这同样适用于非有意过量服用正常药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曾经常尝试通过对“用外在的、暴力的和意外的方法导致的单独的且排外的”那些损失明确限定保险范围或达到这种结果的词语,来使得该项限制不再被怀疑。在1946年以前,在这方面,法院根据词语的清晰意图来解释保单条款。然而,在那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Burrv.CommercialTravelersnMut.Acc.Ass’n(N.Y.1946)一案中,纽约法院确立了在法院间忽视“意外方法”和“意外结果”之间的任何区别的新倾向,由此包括在由“意外方法”引起损失的承保范围之内的任何损失,而不管保单内的清楚限制。法院认为徒步穿过暴风雪并试图将汽车从雪中铲出的努力导致死亡的情形在限制为外在的、暴力的和意外的方法导致的单独的且排外的保险范围之内。法院扩展清楚的保单条款含义的背面原理如下所述:“我们的向导是当普通的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期待和目的,例如我们这所做过的”。在Burr的法院的确在工人或房主的自然和习惯行为过程中用力过分的情形和比如意外掉入水中且必须游上岸边的被保险人所不能预期的情况中用力过分的情形进行了区别。仅有后边的情形被认为是在保险范围之内的“意外的”损失。承保意外造成损失的保单通常排除了全部或部分由疾病或衰弱引起的伤害或能力丧失。法院通常允许该除外责任的运行,然而仅在该疾病或衰弱在其发展的自然过程中是如此的严重和不寻常,可以期待其会导致损失的情形。比如,被保险人在运送牛奶时滑到,导致他受撞击从而引起已存在的豌豆大小的溃疡穿孔,结果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被认为在保险范围之内。见Silversteinv.MetropolitanLifeIns.Co.(N.Y.1930)案。仅仅是虚弱的情况,例如随着年龄的增长骨头易碎的情况,或不正常的瘦头骨,它们自身并不会引起问题,但是在被同样意外殴打的情况下,上述这些会是比正常的个体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更深的源泉,这种情况不会被排除承保。F、一切险V.特定风险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去限定一份保单中所承保的风险。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区别是意义重大的,因为根据这两种方法,法院会有根本不同的处理方式。1、一切险保险经常指的是诸如“开放式风险”保险,除了那些通过除外责任、条件或例外等方式加以明确排除的特定原因之外,其承保了无论何种原因对保单特定标的物的损害。偶尔风险被限制为特定类型的任务发生的所有风险,举例如“通过陆路、空中或水路运输的一切风险”。另外一种对一切险保险责任加以明确限制的普遍形式是对承保财产的利益的限制,举例如有的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租赁权或残留权利益。2、特定风险保险,如今称为“特定危险”保险,仅承保由保单列明的一种特定原因所造成的保单保险标的的损害。典型的例子就是火灾保险和碰撞保险。法院并不注意保单中将一切险和特定风险进行分类的任何特别的关键词语,而是更愿意在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所能得出的关于他是否购买了一切险或特定险的结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有些情况下,是与保单的历史发展相关的。比如,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特的保险类型的珠宝保险单就是为了填补珠宝商的特殊而发展起来的,该保单承保了无论是由盗窃、火灾引起的还是由任何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这种类型的保险有意被设计为一切险。与之相比,屋主保险和汽车的标准格式是在历史上被设计时就是仅仅提供诸如火灾、盗窃以及责任保险等各种特定风险保障的保单样本。法院在处理这两种类型的保单时有两种主要的不同方式。第一种,法院看上去在解释一切险保单的保险范围时要自由的多,在某些情形下,为了迎合被保险人他的一切险保单事实上承保所有风险的目的,法院甚至会将保单扩展至承保了似乎已被保单明示除外的损失。在NorthwestAirlines,Inc.v.GlobeIndem.Co.(Minn.1975)一案中,保险人抗辩认为强盗偷窃金钱学术上并不符合“在前提保险范围之内”或“在前提保险范围之外”的明确条款规定。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当从整体上来理解时,该保单将被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解释为一份一切险保单,由此损失在承保范围之内,除非这项特定的风险被明示除外。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一切险保单项下的利益就是他陷入特定的学术上限定的保险范围之间的间隙的机会要少的多。第二项区别是与证明责任相关。在普通的特定风险保单中,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去证明损失在保单的限定保险范围之内。在一切险保单中,一旦被保险人确定是由某些灾害发生的损失,而不是内在缺陷或正常损耗所产生,保险人通常负有责任去证明损失在一些明确的除外保险范围之中,这些除外范围是能够清楚的被被保险人注意到的。这项举证责任的转移被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特别是在不可能去准确的证明损失是如何产生的情形。G、合理期待原则也许最极端的法院评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的例子就是那些包括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案例。这与超出极限的使用不利合同起草方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关,由此保单被认为承保了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相信其承保的任何内容,经常不管与之相反的明确的语言。正如法院在Stormsv.UnitedStatesFidelity&Guar一案中所表述的那样,“如果保单如此具有建设性以至于处于被保险人位置的理性人将不会试图去理解它,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不会因为保单语言而被划出界线,不管在保单的陈旧条款之中一项特定短语的透明度。”卢埃林教授根据在开始的地方双方并不会真正“同意”所有的陈旧条款的理由证明了这种方法的正当性。至多在案件的一般性中,一份广泛的保险项目概要的协议和一份对任何理性陈旧内容的默视协议,在协议被递交后包含在保单之中,将不会改变或减少明确约定的保险范围。见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决定上诉》。在InC&JFertilizer,Inc.v.AlliedMut.Ins.Co.(Iowa1975)案中,法院允许就入室行窃的损失获得补偿,而不管缺少正如保单中入室行窃的定义所要求的“由工具、炸药、电能或化学物质导致的的明显痕迹或物理破坏,在这种进入地点的前提的表象”。法院将其决定建立在何种事物将对任何和所有的辛苦拟定的包含在标准保单格式中的定义、除外、条件和保证形成有效的三方面威胁,但是上述这些并没有通过代理人或保单的粗体印刷真正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或通常在被保险人之间并不是“生活常识”。这三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就是上面讨论的“合理期待原则”。第二方面是对默视保证概念的特定改编,认识到在其影响公众时,通常保险商业实际上应被描述为产品的出售,而不是作为商业合同的谈判。就此而论,保险人被认为向被保险人保证,其交付的实际保单相当的符合被保险人意图的目的,也就是说,这规定了在双方之间没有改变或削减所期盼的保护的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方面就是显失公平原则,在任何时候法院被说服相信,保单中极小字的条文减少了被保险人(假设其没有阅读或理解合同)由于保险人的广告、与代理人的讨论,或保单表面粗体字对保险范围的宽泛说明而导致结果的合理期待的保护,该原则就会被提出使用。在显失公平原则下,即使被保险人已经阅读并且意识到了限制,在法院看来,一旦保险人就保单的抗辩推翻了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法院就会取消这种抗辩。“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立场的程序开始于法院就保单语言中发现的任何模糊对以定或不定为基础制定保单格式并出售的保险人进行严格解释这一工具的自由使用。该不利解释原则曾被推向边缘,并且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法院的理智上诚实的边缘,意图对被保险人达致一种公正的裁决,但是这并不是足以公然的支持合理期待原则的根本的(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和直接的方法。法院经常不懈的去寻找逻辑上并不存在的模糊。在NorthwestAirlines,Inc.v.GlobeIndem.Co.(Minn,1975)一案中,法院就模糊的决定使用了一个有趣的试验:“恰好的事实是双方各自关于保单叙述了什么的立场如此相对立,以至于迫使一方去断定这项协议事实上是模糊的。”Id,at837.于是必要的结论是“较好确立的规则就是模糊语言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严格解释。”Ibid.在这项试验中看上去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辩护律师的丰富想象对保单语言的解释都会发现一种不同于保险人辩护律师的解释,这就存在一种法院可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不确定。然而即便扩张到这种程度,数目在不断增长的法院已经意识到不利解释原则在面对保险人的责任时太限制被保险人结成联盟,以至于不能继续修改保单中的条件、除外以及定义语言直到它们“合适”。正是这些法院显示出正在增加的直接面对保险单是一种远离所有其它合同类型事实的意愿,部分是因为双方立场的制度化不平等,部分也是因为在经济的赔偿损失达成被保险人期望方面的公共利益。也正式这些法院破除了传统合同吸收合理期待原则的规则。这种法院对于被保险人保护态度的一种有趣的推论可以在C&JFertilizer,Inc.v.AlliedMut.Ins.Co.案的法院意见中找到:“也不能确定上述原则(合理期待规则)在这儿无法适用,因为原告知道保单包含现在所控诉的条款,并且原告不能听见说其知道不在哪儿的合理期待。记录的调查显示没有这种知识。”Id.at176.看上去这项发展的制度报答了那些遵从民众感知模式的被保险人,也就是说,那些购买了保单,但是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理解的人。【注释】【美】约翰·F·道宾/著刘传海/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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