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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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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第九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第十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二)年龄:30周岁以下;(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三)转任、挂职锻炼的;(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职级升降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据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其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其职级;其它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大专学历的,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3级。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四)办理转任手续。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其它第五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第五十五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五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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