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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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etterofCredit,BBLC)一、定义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商)以这个信用证即原始信用证(OriginalL/C)或主要信用证(MasterL/C)作为支付资金的保证,请求银行依据原始(主要)信用证条款,开出以最终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至国外供货人的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称为“一般背对背信用证”。开支国内供货人的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称为“本地背对背信用证”。通过这种方式,客户可以迅速将子证项下得到的单据,用于母证项下交单,从最终买家那里收回货款,从而加快贸易周期流转速度。二、流程可转让信用证一、简介指受益人的信用证权利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转让后第二受益人就可取代第一受益人的地位,履行信用证规定义务,并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索款。但第一受益人仍有监督督促第二受益人履约的义务。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将已转让的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且允许跨国转让。二、适用贸易方式1.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与计价货币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3.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区别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原始信用证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上加列“Transferable”字样,信用证方可称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原始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是两个完整、独立的信用证,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开证行及付款承诺。已转让的信用证不仅其存在的条款和条件(允许更改的除外)均来自于原始可转让信用证,而且其使用也受到原始可转让信用证的约束。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可以为原始信用证当事银行以外的银行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完全受原始信用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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