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指南,申请个体诊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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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一、设置条件(一)人员条件:需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同时配备1名注册护士。(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1)。(三)规划要求: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500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1-2.可研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明确的格式,但可简化内容;3.业务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用房平面图以及机构平面布局设计图。4.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3);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6.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7.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2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8.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三、执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4);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9.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或购买合同;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等)。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对于申办中所需的统一表格等,可登陆我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铜梁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3-附件1:卫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4-《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5-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6-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二、人员(一)医师。-7-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设备-8-(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9-附件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核定类别名称选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服务对象-10-项目诊疗科目投资总额其他-11-提交文件目录: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12-附件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编号:一、医疗机构名称二、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三、医疗机构地址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五、床位数六、服务对象社会□内部□内部+社会□七、设置单位(注①)八、申明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九、开展业务范围(按执业许可审批科室填写):十、注册资金总额、投资渠道来源和性质(注②)十一、收支结余的使用去向或盈余分配方式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3-十三、申请单位签章医疗机构印章日期:年月日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十五、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注③)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十六、核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负责人: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十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负责人: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十八、备注填表说明:注①:设置单位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注②: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③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指对部分由省级卫生(中医)部门核定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并签署意见。④审批表一式二份,均交市卫生局。附件4:-1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组建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批准文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5-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5-2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5-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5-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附表5-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16.附表5-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17.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8.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6-19.附表5-6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20.附表5-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21.附表5-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22.附表5-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元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23.附表5-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24.附表5-6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2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26.附表5-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27.附表5-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28.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29.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30.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住院者平均住院日-17-附表5-2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名称:开业日期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6)股份制(7)股份合作制()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出生年月:专业: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资金总计:万元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巡诊□其他床位数:张牙科诊椅数:备注-18-附表5-3-1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代码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预防保健科06妇女保健科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2全科医疗科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3内科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01呼吸内科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7儿科03.05血液内科专业07.01新生儿专业03.06肾病学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3.07内分泌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3.08免疫学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3.09变态反应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3.12重症监护(内科)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专业04外科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04.01普通外科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5胸外科专业08小儿外科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4.10重症监护(外科)08.04小儿胸外科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5妇科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05.03计划生育专业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9-附表5-3-2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代码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9.05儿童康复专业16传染病科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0眼科16.03肝炎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11耳鼻喉科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1.01耳科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11.02鼻科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7结核病科12口腔科18地方病科12.01口腔内科专业12.02口腔额面外科专业19肿瘤科12.03正畸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20急诊医学科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21康复医学科13皮肤科13.01皮肤病专业22运动医学科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23职业病科14医疗美容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14.01美容外科23.02尘肺专业14.02美容牙科23.03放射病专业14.03美容皮肤科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14.04美容中医科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15精神科15.01精神病专业15.02精神卫生专业24临终关怀科15.03药物依赖专业15.04精神康复专业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15.05社区防治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26麻醉科-20-15.07司法精神专业附表5-3-3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代码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30医学检验科50.04儿科专业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06眼科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07耳鼻喉科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50.09肿瘤科专业50.10骨伤科专业31病理科50.11肛肠科专业50.12老年病科专业32医学影像科50.13针炙科专业32.01X线诊断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32.02CT诊断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32.04核医学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民族医学科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1.01维吾尔医学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51.02藏医学32.10放射治疗专业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0中医科52中西医结合科50.01内科专业50.02外科专业61重症监护室(综合)50.03妇产科专业99管理科室99.01感染(管理)科新增诊疗科目(无编码已核定):-21-人员情况(一)附表5-4-1职工: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中医医生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治中医师住院中医师助理医师西医医生主任西医师副主任西医师主治西医师住院西医师助理医师中药人员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剂师中药剂士西药人员主任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管西药师西药剂师西药剂士检验人员主任检验师副主任检验师主管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士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放射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口腔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其他卫技人员中西医结合医师其他技师其中:营养师助产士其他技士其中:营养士其他中医其他初级卫技人员其中:中医学徒一技之长研究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教学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22-人员人员情况(二)附表5-4-2管理人员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治中医师住院中医师助理医师主任西医师副主任西医师主治西医师住院西医师助理医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主任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管西药师西药师西药士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其他技术人员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财会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主力会计师会计员其他人员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工人:康复治疗人员:-23-乡村医生:村卫生员:-24-附表5-5仪器设备情况名称数量名称数量大型仪器设备(1)伽玛刀(12)腹腔镜(手术用)(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13)碎石机(3)全身CT(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4)头部CT(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5)钴-60治疗机(16)血液透析机(6)加速器(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7)500mAX光机(18)PET(8)800mAX光机(19)X到(9)1000mA以上X光机(20)超高速CT(UFCT)(10)r照相机(2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1)体外循环机普通设备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25-普通设备附页普通设备名称数量普通设备名称数量-26-附表5—7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27-申请执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年月日(章)-28-附表5—8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审查人员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29-局长核批签字:年月日附表5—9核准登记事项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医疗机构类别: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万职工人数: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诊疗科目:床位数:张牙椅数:张-30-其他项目:核准药品种类:-31-附表5—10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批准文号核准日期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发证人签字:发证日期:登记文件、证件、资料归档情况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年月日医疗机构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备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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