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及案例,海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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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题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六、案例分析题1、(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3)5万美元。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4)一年。2、(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物。提单约定有关纠纷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收货人可否向海事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2)上述损失中,哪些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哪些可以列入单独海损?(3分)(3)承运人应否承担上述货损的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2.1998年7月2日,韩国A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中国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运输4000公吨散装硫铁砂航次租船合同。为履行此合同,韩国A公司作为承租人与韩国C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了一份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C公司所属的“永安”轮承运上述货物。7月11日,C公司的船务代理人向B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凭指示”。后提单由B公司通过银行流转到韩国D公司,B公司同时将保险公司E承保该批货物的保险单一并转让给D公司。“永安”轮在航行过程,由于遭遇恶劣气候,“永安”轮在中途沉没。D公司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E提出索赔。E向D赔偿后,向C公司进行追偿。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与C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说明理由。(4分)(2)D公司可以向谁提出索赔要求,请说明理由。(4分)(3)E公司向C公司的追偿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4分)六、案例分析(案例一10分,案例二12分,共22分)1.(1)不能向海事法院起诉。双方有仲裁协议。(2)单独海损: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共同海损:灭火损失1万元.。(3)不承担责任。火灾是承运人免责事项。2.(1)BC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承运人为C公司的提单。(2)D公司可以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E提出索赔,有保险合同,货物灭失又在承保范围内。D公司也可以凭提单向C公司提出索赔,C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义务。(3)不能。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海商法模拟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通常包含有特别补偿条款的合同是()。A.杂货船救助合同B.油船救助合同C.集装箱船救助合同D.拖航合同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B.多式联运经营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D无船承运人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负举证责任的是()A.承运人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C.提单持有人D.船舶所有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的责任主体是()A.出租人B.承租人C.承运人D.船长6.涉外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B.侵权行为地法C.法院所在地法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下列原因中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是()A.船舶碰撞B.平舱不当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D.船舶不适航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主要借鉴()。A.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B.1910年救助公约C.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D.美国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契约范本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所采用的方式是()A.买卖B.背书C.银行托收D.跟单信用证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中断自()。A.申请扣船之日B.提起诉讼之日C.取得担保之日D.海事法院作出扣船裁定之日11.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它的责任范围包括()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1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A.罗得海法B.法国《海事条例》C.德国《商法典》D.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13.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A.由引航员对受害人承担责任B.引航员和船舶所有人都不承担责任C.由引航员和船舶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D.由船舶所有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14.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拖航承拖方和被承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采()。A.指挥原则B.完全过失原则C.不完全过失原则D.合同约定原则15.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案例一分值10分,案例二12分,共22分)1.1997年1月1日,A公司将其所有的“F”轮向B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合同条款约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的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997年6月3日,“S”轮在由主航道进入青岛港时,与“F”轮相遇,两轮在避让过程中,“S”轮为避免与“F”轮直接碰撞而搁浅。1997年6月19日,两轮船东达成庭外和解,由“F”轮船东赔付“S”轮船东35万美元。“F”轮船东事后凭保单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拒赔。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S”轮和“F”轮属于何种性质的碰撞。(2分)(2)“F”轮对“S”轮的赔付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4分)(3)B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4分)2.1997年4月,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定了一份进口9000米电缆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B公司租船运输,B公司须提供9月28日的提单。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1997年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1998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2分)(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3分)(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2分)(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3分)海商法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BDACABACBADBDCC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题一10分,题二12分,共22分)1.(1)属于间接碰撞.(2)合理.因为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应操纵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规定.”因此,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的处理结果依照我国法律是一致的。(3)不合理,因为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将“碰撞”限定为直接碰撞或触碰,只是概括地规定将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那么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2.(1)倒签提单的行为(2)E公司是承运人,因为虽然D公司签发的是本公司的格式提单,但在提单中已经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而且,在E和D的租船合同中,明确船长可授权D公司签发提单。(3)不能。(4)如果C公司因倒签提单提起侵权诉讼,应当以E、F公司为诉讼主体。同时,C公司可要求E公司承担货物损害的违约责任,因为其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如果C因倒签提单及货物损坏提起违约诉讼,应当以E公司为诉讼主体。因为A、E是提单合同关系的主体,而C又代位A。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案例:1、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理由。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六、案例分析题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2.(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六、案例分析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理由。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案例分析1993年2月20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可拖至揭东。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月15日1330时,“穗港拖601”在黄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揭东。1400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41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但这一条款是任意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揭东公司对被拖物“凯旋门”海鲜舫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五、案例分析题1.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438'’轮和“航供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2366.52元。本案如何处理?理由。2.1994年5月1日0035时,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在海上航行,当时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该船雷达观测发现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明隆”轮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大庆416”轮船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明隆”轮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明隆”轮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明隆”轮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明隆”轮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明隆”轮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明隆”轮船发现“大庆416”轮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大庆416”轮船船雷达观测到“明隆”轮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大庆416”船船艏与“明隆”轮船舯楼相撞,随后“明隆”轮船船艉与“大庆416”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大庆416”轮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明隆”轮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本案如何处理?理由。1.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造成本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天气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沪东造船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双方在能见度小于1海里的情况下进行雾航,且仅依据雷达观测和VHF监听与联系进行避让行动;在海况复杂,有“A”小船横越时,双方均避让“A”小船,“大庆416”轮左舷避让,“明隆”轮右舷避让,双方均忽略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遵守,并违反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和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起碰撞事故应各承担50%责任。六、案例分析题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酬?理由?(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境。按后来达成的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按法律规定,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1)乙能够得到救助报酬;可以向船舶所有人甲请求支付。(2)不能请求救助报酬;因为救人是法定义务而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3)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乙最多能得到65万元救助报酬;因为乙只能获得特别补偿款项,为其支出救助费用的130%,即50万元×130%=65万元。五、案例分析题某船(价值600万元),载杂货500万元进行远洋运输。收货人分别为甲(货物价值200万元)、乙(150万元)、丁(50万元)。船舶到目的港后,船长宣布丙货物(100万元)为共同海损。(1)何谓共同海损?(2)假定没有其他损失,也没有节省的费用,此共同海损如何分摊?(3)如果造成此共同海损的原因是船员的过失造成,是否影响共同海损分摊?(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船舶所有人分摊:100万元×600/1100=54.545万元;甲分摊:100万元×200/1100=18.182万元;乙分摊:100万元×150/1100=13.636万元;丙分摊:100万元×100/1100=9.091万元;丁分摊:100万元×50/1100=4.545万元。(3)船员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因为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即是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六、案例分析题1.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得知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前由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造成全损,乙持保单要求保险人赔偿,乙能否获赔?乙将保单转给甲,甲能否获赔?2.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受害人起诉了甲。后得知该油船保了油污责任险。请问:(1)按我国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是否有强制要求?(2)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为什么?3.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货物在目的地(一切险合同约定的地方)直接装上丙(乙将货物的单据都转让给了丙,包括保单)的运输工具运往另一城市,途中货损(假设属承保事故造成的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理由。1.(1)乙不能获得赔偿,上船前的风险不属于乙应承担的风险;(2)乙将保单转给甲,甲也不能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后的转让行为有违背保险诚实信用原则。2.(1)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没有强制要求。(2)油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因为在三个国际公约都实行了强制保险的规定之同时,还规定了污染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相同的规定。3.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乙的风险自货物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就不属其承保范围,并且乙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就出售并交付给了新的货主丙,此时乙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完成。海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A.劳埃德船级社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C.德国劳氏船级社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B.多式联运经营人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负举证责任。A.承运人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C.托运人D.收货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A.出租人B.承租人C.承运人D.船长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B.侵权行为地法C.法院所在地法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A.船舶碰撞B.平舱不当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制订的。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B.1910年求助公约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A.买卖B.背书C.银行托收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起中断。A.申请扣船之日B.提起诉讼之日C.取得担保之日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答案要点1.A2.D3.C4.C5.A6.B7.A8.C9.B10.A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1分,共10分)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38.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经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39.船舶在航行中所遭受的自然磨损,也属于海上风险,应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之内,由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40.目前,中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联运提单,基本上也规定了网状责任制度,对于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提单规定按国际海上运输责任制度处理。()41.我国《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5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4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AMC)是我国受理海事海商仲裁的唯一常设机构。()答案:33.√34.√35.×更正:在“……装船后”加上“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36.×更正:将“属于”改为“不属于”,“适用”改为“不适用”。37.×更正:将“也无权”改为“有权”。38.×更正:将“经由……同意”划去,在“可以”前加上“不”。39.×更正:将“也属于”改为“不属于”,“应在”改为“不在”,“承担”改为“不承担”。40.√41.×更正:在“但是”后,加上“用于”,将“50总吨”改为“20总吨”。42.×更正:在“受理”后加上“涉外”。3--4.2001.年6月,某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顺发’’号货轮装载中国宁波甲公司、中国香港乙公司泰国丙、丁公司四家公司的货物从宁波驶往洛杉矶。航行至夏威夷附近遇到大风浪,船舶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不得已船长命令抛弃装在舱面上的宁波甲公司、泰国丙公司的货物,船舶勉强渡过难关。但船舶出现了故障,为了安全,该船驶入夏威夷港口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若干美元,因修船而卸货,造成数万元损失。船修好后“顺发”号继续驶往洛杉矶。几天后,该船在公海上与一日本船舶相撞,两船都受到损害。“顺发”号上香港乙公司的货物也受损失。后当“顺发”号返回宁波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第3—4题。3.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A.宁波甲公司的货损B.泰国丙公司的货损C.修船期间所付费及卸载货物的损失D.香港乙公司的货损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宁波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A.中国法B.德国法C.泰国法D.中国香港法律(四)案例分析题题1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10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青岛,1999年7月28日长崎港装货。货物=]=1999年7月28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青岛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题2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9年11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电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3月1BN3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孔雀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3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孔雀号”于3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0年3月30日“孔雀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及分析(三)不定项选择题.3.ABC。见《海商法》第193、194条。香港乙公司的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即不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4.B。见《海商法》第274条。(四)案例分析题题1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2.B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3.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赔。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4.如保险合同有约定,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也可向B公司索赔。如保险合同无约定,A公司可向船公司或B公司索赔。题2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投保了水渍脸,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根据《海商法》第199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的费用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A公司的部分化肥虽然湿毁,但是,从其他部分化肥顺利完成整个航程的角度看,A公司也是受益人,故应和船公司分摊损失。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表示其对承运人承担货物品质担保责任。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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