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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鹤壁市明志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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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鹤壁市明志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鹤壁市明志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欣彤;鹤壁市明志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当事人】李欣彤鹤壁市明志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欣彤【当事人-公司】鹤壁市明志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志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娄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志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娄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志芳娄欢【代理律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欣彤【被告】鹤壁市明志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欣彤所提出的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应支持李欣1/9彤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56700元的上诉理由。【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一般代理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出的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应支持李某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56700元的上诉理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造成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向权利人给付的费用。本案中,李某在学校寝室被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术后形成右小指开放性损伤;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李某年龄及伤情、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伤情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参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公布版)及豫人社工伤【2013】1号,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及专家组建议,提出以下鉴定意见:1.选配普及型美观硅胶手指,价格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2.美观硅胶手指使用壹年需更换壹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李某再次选配美观硅胶手指时,有关鉴定意见采用的参考依据可能发生变化,则美观硅胶手指的价格及更换年限亦会随之发生变化。一审判决结合案件相关情况,暂对李某前10年需装配美观手指予以支持,更符合客观情况,一审判决支持李某辅助器具费用的判决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某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0-2302:01:2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系鹤壁市明志中学的寄宿生。2018年9月13日下2/9午,李某从集体宿舍准备下床时,被宿舍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造成李某右手小指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20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支出医疗费18102.33元。庭审中,李某认可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515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学平险已赔付5100.85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之规定,本案李某受伤时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从鹤壁市明志中学集体宿舍准备下床时,被宿舍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而受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其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鹤壁市明志中学提供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同时,2019年8月20日,鹤壁市明志中学向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出具的理赔申请中显示其学校对此事负全部责任,因此鹤壁市明志中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鹤壁市明志中学在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处为李某购买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故应由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292.63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李某负担678元,鹤壁市明志中学负担369元。【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鹤壁市明志中学、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判决错误,仅支持了李某部分诉求,应支持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3/9费56700元。综上,上诉人李某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鹤壁市明志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6民终4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彤。法定代理人:王某(李欣彤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明志中学,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黄埔江路交叉口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宋上锋,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代表人:郭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勇。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欣彤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明志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4/9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欣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欣彤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鹤壁市明志中学、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判决错误,仅支持了李欣彤部分诉求,应支持李欣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700元。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鹤壁市明志中学辩称,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一定年限可以,但是李欣彤要求赔偿到77岁不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数额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辩称,李欣彤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到77岁不合理。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维持。原告诉称李欣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医疗费7833.08元、护理费7254.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营养费13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70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200元、鉴定费4570元,共计91747.84元;2.诉讼费由鹤壁市明志中学、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欣彤系鹤壁市明志中学的寄宿生。2018年9月13日下午,李欣彤从集体宿舍准备下床时,被宿舍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造成李欣彤右手小指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欣彤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20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支出医疗费18102.33元。庭审中,李欣彤认可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515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学平险已赔付5100.85元。鹤壁市明志中学在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投保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障项目河南省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金额4496976.69元,累计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日0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5/92019年11月27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649号鉴定意见书:1.李欣彤右小指开放性损伤术后不构成伤残;2.李欣彤住院期间护理人数拟定为1人,出院后护理期拟定为30日,护理人数拟定为1人。2019年11月27日,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德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肢鉴字第330号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1.选配普及型美观硅胶手指,价格为900元。2.美观硅胶手指使用1年需更换1次。3.依据“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中国现行人均寿命为77周岁。(装配不足一次的按一次计算,超出人均寿命的按一次计算)4.李欣彤诊断截指时间2018年9月。配置年龄按照14周岁计算。5.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李欣彤装配美观手指次数:(77-14)÷1=63(按63次计算),李欣彤装配美观手指费用:900元×63次×1个=56700元,合计费用56700元。2019年8月20日,鹤壁市明志中学向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出具的理赔申请,载明:“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我校现九年级3班李欣彤,年龄15岁。2018年9月13日在学校寝室被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送院治疗。在医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000元左右,因办理贵司保险,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我校对此事负全部责任。"另,经实地勘验,李欣彤受伤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之规定,本案李欣彤受伤时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欣彤从鹤壁市明志中学集体宿舍准备下床时,被宿舍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而受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其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鹤壁市明志中学提供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同时,2019年86/9月20日,鹤壁市明志中学向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出具的理赔申请中显示其学校对此事负全部责任,因此鹤壁市明志中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鹤壁市明志中学在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处为李欣彤购买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故应由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对李欣彤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欣彤各项损失:1.医疗费18102.33元,有相关医疗票据予以证明,扣除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515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学平险已赔付5100.85元,剩余医疗费7847.48元(18102.33元-5154元-5100.85元=7847.48元),对此予以支持;2.护理费,根据李欣彤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结合其鉴定意见,酌定李欣彤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日,参照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5677元/年计算为8384.55元(45677元/年÷365天×37天×1人+45677元/年÷365天×30天×1人=8384.55元),李欣彤主张7254.76元,对此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天数,按照30元/天计算为1850元(50元/天×37天=1850元),对此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4.营养费,李欣彤未构成伤残,对此不予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欣彤正处于青年阶段,该伤情对今后的生活有一定影响,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6.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暂对李欣彤前10年需装配美观手指予以支持,参照900元/次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9000元(900元×10次=9000元),对此予以支持,其余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7.交通费,根据其住院天数20元/天计算为740元(20元/天×37天=740元),李欣彤主张500元,对此予以支持;8.复印费,该费用不属于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费用,对此不予支持;9.鉴定费4540元(含鉴定照相费),结合其鉴定费票据,对此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992.24元(7847.48元+7254.76元+1850元+3000元+9000元+500元+4540元=33992.24元)。李欣彤的各项损失共计33992.24元,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5%,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应赔偿李欣彤各项损失共计32292.63元(33992.24元-33992.24元×5%=32292.63元)。7/9关于鹤壁市明志中学庭审中辩称其理赔申请是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才签的申请,不是其学校真实意愿,其学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鹤壁市明志中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单位应知道加盖公章行为的后果,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欣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292.63元;二、驳回李欣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李欣彤负担678元,鹤壁市明志中学负担369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欣彤所提出的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应支持李欣彤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56700元的上诉理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造成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向权利人给付的费用。本案中,李欣彤在学校寝室被床铺护栏夹断右手小指,术后形成右小指开放性损伤;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李欣彤年龄及伤情、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支持李欣彤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欣彤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欣彤伤情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参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公布版)及豫人社工伤【2013】1号,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及专家组建议,提出以下鉴定意见:1.选配普及型美观硅胶手指,价格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2.美观硅胶手指使用壹年需更换壹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李欣彤再次选配美观硅胶手指时,有关鉴定意见采用的参考依据可能发生变化,则美观硅胶手指的价格及更换年限亦会随之发生变化。一审判决结合案件相关情况,暂对李欣彤8/9前10年需装配美观手指予以支持,更符合客观情况,一审判决支持李欣彤辅助器具费用的判决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欣彤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欣彤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李欣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翁煜明审判员王建霞审判员苗国庆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琦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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