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学习教育 > 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42536 KB ,页数为 10页

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3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学英郭籽良徐晓凡【审理法官】马学英郭籽良徐晓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当事人】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当事人-公司】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峥嵘内蒙古勤研律师事务所;张晓辉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峥嵘内蒙古勤研律师事务所张晓辉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峥嵘张晓辉【代理律所】内蒙古勤研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1/10【原告】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被告】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马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多少。【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马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多少。针对该争议焦点,从马茂霖留下的遗书中可以看出,马茂霖是第三次写遗书,说明其轻生的想法不是临时起意,而是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金马学校给学生布置作业的行为并无不当,也不会必然导致学生崩溃轻生。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也应参与管理与教育,更应充分注意孩子的心理状况。马茂霖长时间处于压抑状态家长却不知情,造成这样的后果,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虽然有管理学生的义务,但马茂霖作为一个普通学生,学校不可能完全限制其行动自由,派专人看管,故造成此次事故学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金马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学校,对宿舍夜间学生出入管理不够严格,在教学楼未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且金马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虽举证证明其给学生上过心理疏导的课程,但仍出现了马茂霖自杀的悲剧,学校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金马学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上诉认为学校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理赔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在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进行理赔,故一审判决由人保公司赔偿254154.6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由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502:43:142/1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之子马茂霖(2005年12月4日出生)系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初二年级学生。2019年11月11日1时10分许马茂霖认为学校作业过多(马茂霖留有遗书)自行前往金马学校教学楼高处跳下坠亡。另查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是否应当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815640.00元丧葬费3154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共计947182.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为学生布置作业并无不当。马茂霖作为金马学校的一名学生理应完成作业。马茂霖在凌晨时分从教学楼高处跳下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对此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学校无法预见到会发生什么样的危险。呼和浩特金马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住校生任其夜间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且学校并未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安全防护工作方面确实存在简单、不规范的问题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书育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做好疏导工作。只有在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本案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未能对未成年人住校学生进行及时监管丧失了避免本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故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管理方面疏忽与马茂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马茂霖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对挫折的承受力有限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要求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在教育疏导工作和行政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关于死亡赔偿金815640元与丧葬费31542元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应予确认。精神抚慰金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主张了100000元该院根据马俊兵、乌吉斯古冷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及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15000元。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查明本案马茂霖坠亡事件发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3/10分公司承保期间内且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教育疏导、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应免除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限额内除精神抚慰金之外符合合同约定赔偿项目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815640元、丧葬费31542元共计847182元的30%即254154.6元;二、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780元由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负担110元由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负担4750元。【二审上诉人诉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再行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5845.4元。三、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再行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632182.00元。四、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是马茂霖(已去世)的父母亲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是一所民办中学马茂霖是金马学校初二年级一班的寄宿制学生2019年11月11日1点10分许马茂霖从宿舍楼的三楼走到毫无安全防护措施教学楼的××楼、宿舍无人监管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可,坠楼的马茂霖直到早晨6点才被送菜的外来人员发现,己无生命体征经过报案,回民区公安分局经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尸表检验告知排除他杀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于同日近8时才被告知,此时马茂霖的尸体早已送至肿瘤医院。事发后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全家陷入绝望之中极度悲恸全家人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和摧残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号称是全封闭安全放心的学校,马茂霖好端端鲜活的生命进去,如今却变成冰冷的尸体。经过详细分析不幸的发生完全是由呼和浩特金马学校造成学校依法应承担该事件全部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学校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严重缺失三楼宿舍楼无专人监管夜间也可以随意出入五楼教学楼未安装防护窗;三、疏于对未成年人员管理教育教学偏激品德教育、心理疏导、健康教育缺失;四、学校没有应急处置方案马茂霖坠楼后没有得到及时发现与救治;五、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疏于对校区的整体管理与监视通过监控视频可见4/10学校处于长时间无人看管状态。事发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无视他人生命消极懈怠至今拖延,试图推卸责任,其表现更是令人气愤数次善后协商未果至今死者仍然在医院冷冻着。无奈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为依法维权起诉要求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815640.00元丧葬费3154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共计947182.00元。二、原审法院责任认定错误马茂霖坠楼自杀究其原因是学校偏激只重应试成绩的课程设置超多超负荷写不完的作业把年幼的孩子逼到崩溃轻生根本不顾及未成年心理承受能力学校没有一位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再加上整个学校没人看管宿舍楼既没有管理规范又没有人看管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教学楼窗户都没有护窗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悲剧的原因其过错极为明显,责任全部在学校。可是原审法院只认定了3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三、学校已经有投保每个人30万元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而原审法院仅判决254154.6元不依据保险法作判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四、以前数次谈判协商时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表示愿意赔偿100万可是开庭的时候学校又明确表示愿意给予20万到30万元的赔偿然而原审法院只判决了15000元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对此判决数额不能接受。基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未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无法体现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全部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辩称,马茂霖在学校非常优秀,不用交学费,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马俊兵与乌某、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1民终31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嵘,内蒙古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5/10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吉斯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嵘,内蒙古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法定代表人:杨洋,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喜梅,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责人:王蒙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俊兵及其与乌吉斯古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嵘、被上诉人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喜梅、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为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再行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5845.4元。三、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再行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632182.00元。四、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是马茂霖(已去世)的父母亲,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是一所民办中学,马茂霖是金马学校初二年级一班的寄宿制学生,2019年11月11日1点10分许马茂霖从宿舍楼的三楼走到毫无安全防护措施教学楼的××楼、宿舍无人监管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可,坠楼的马茂霖直到早晨6点才被送菜的外来人员发现,己无生命体征,经过报案,回民区公安分局经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尸表检验告知排除他杀,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于同日近8时才被告知,此时马茂霖的尸体早已送至肿瘤医院。事发后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全家陷入绝望之中,极度悲恸,全6/10家人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和摧残,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号称是全封闭安全放心的学校,马茂霖好端端鲜活的生命进去,如今却变成冰冷的尸体。经过详细分析,不幸的发生完全是由呼和浩特金马学校造成,学校依法应承担该事件全部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学校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严重缺失,三楼宿舍楼无专人监管夜间也可以随意出入,五楼教学楼未安装防护窗;三、疏于对未成年人员管理,教育教学偏激,品德教育、心理疏导、健康教育缺失;四、学校没有应急处置方案,马茂霖坠楼后没有得到及时发现与救治;五、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疏于对校区的整体管理与监视,通过监控视频可见学校处于长时间无人看管状态。事发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无视他人生命消极懈怠至今拖延,试图推卸责任,其表现更是令人气愤,数次善后协商未果,至今死者仍然在医院冷冻着。无奈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为依法维权起诉要求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815640.00元,丧葬费3154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共计947182.00元。二、原审法院责任认定错误,马茂霖坠楼自杀究其原因,是学校偏激只重应试成绩的课程设置,超多超负荷写不完的作业把年幼的孩子逼到崩溃轻生,根本不顾及未成年心理承受能力,学校没有一位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再加上整个学校没人看管,宿舍楼既没有管理规范又没有人看管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教学楼窗户都没有护窗,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悲剧的原因,其过错极为明显,责任全部在学校。可是原审法院只认定了3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三、学校已经有投保,每个人30万元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而原审法院仅判决254154.6元,不依据保险法作判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四、以前数次谈判协商时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表示愿意赔偿100万,可是开庭的时候学校又明确表示愿意给予20万到30万元的赔偿,然而原审法院只判决了15000元,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对此判决数额不能接受。基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未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无法体现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全部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辩称,马茂霖在学校非常优秀,不用交学费,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辩称,同意7/10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是30%,虽然保险限额是30万元,但应在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诉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共同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815640元,丧葬费31542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47182元。二、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之子马茂霖(2005年12月4日出生)系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初二年级学生。2019年11月11日1时10分许,马茂霖认为学校作业过多(马茂霖留有遗书),自行前往金马学校教学楼高处跳下坠亡。另查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是否应当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815640.00元,丧葬费3154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共计947182.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为学生布置作业并无不当。马茂霖作为金马学校的一名学生,理应完成作业。马茂霖在凌晨时分从教学楼高处跳下,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对此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学校无法预见到会发生什么样的危险。呼和浩特金马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住校生,任其夜间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且学校并未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安全防护工作方面确实存在简单、不规范的问题,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书育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做好疏导工作。只有在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本案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未能对未成年人住校学生进行及时监管,丧失了避免本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故呼和8/10浩特金马学校管理方面疏忽与马茂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马茂霖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对挫折的承受力有限,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要求呼和浩特金马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呼和浩特金马学校在教育疏导工作和行政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关于死亡赔偿金815640元与丧葬费31542元,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应予确认。精神抚慰金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主张了100000元,该院根据马俊兵、乌吉斯古冷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及呼和浩特金马学校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15000元。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查明,本案马茂霖坠亡事件,发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保期间内,且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教育疏导、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应免除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限额内除精神抚慰金之外符合合同约定赔偿项目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马俊兵、乌吉斯古冷死亡赔偿金815640元、丧葬费31542元,共计847182元的30%即254154.6元;二、呼和浩特金马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780元,由呼和浩特金马学校负担110元,由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负担4750元。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马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多少。针对该争议焦点,从马茂霖留下的遗书中可以看出,马茂霖是第三次写遗书,说明其轻生的想法不是临时起意,而是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金马学校给学生布置作业的行为并无不当,也不会必然导致学生崩溃轻生。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9/10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也应参与管理与教育,更应充分注意孩子的心理状况。马茂霖长时间处于压抑状态家长却不知情,造成这样的后果,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虽然有管理学生的义务,但马茂霖作为一个普通学生,学校不可能完全限制其行动自由,派专人看管,故造成此次事故学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金马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学校,对宿舍夜间学生出入管理不够严格,在教学楼未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且金马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虽举证证明其给学生上过心理疏导的课程,但仍出现了马茂霖自杀的悲剧,学校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金马学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马俊兵、乌吉斯古冷上诉认为学校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理赔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在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进行理赔,故一审判决由人保公司赔偿254154.6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俊兵、乌吉斯古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由马俊兵、乌吉斯古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马学英审判员郭籽良审判员徐晓凡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韩晶书记员潘晶晶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0/10',)


  • 编号:1700738564
  • 分类:学习教育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2536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学习教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