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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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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九号)《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申长雨2015年1月16日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1/2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二章保藏生物材料第四条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四)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写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该生物材料具有此种特性。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第六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2',)


  • 编号:1700738292
  • 分类:学习教育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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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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