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工和合同工的区别,协议工被辞退是否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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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工和合同工的区别篇一: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当我们在船厂或是大型密集劳动的制造型企业的时候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些这样的工种:临时工,协力工,劳务工,学徒工,合同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等等。对于同一个福利,HR对于不同的工种的回答也会不径相同,似乎只有正式员工才能享有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福利。而有些员工似乎从来也没有年假和5险一金,甚至连基本的病假保障都没有,请假超过N天可能连工作都丢了。其实只要搞清楚自己是和谁(哪家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来鉴别劳务合同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劳务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前提到的各式工种无外乎使用这两种合同,而最终总结为以下的三种用工形式:劳务工:劳务工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的是劳务合同,只需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就可以得到劳务报酬,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工购买五险一金,或是提供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劳务合同)合同工:合同工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工对于用工单位的成本及责任是最小的,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想方设法的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但是法律对劳务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反而会得不偿失。篇二: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篇三: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合同制工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篇四: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谈谈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亲爱的战友们,一年了,大家都在彷徨中期待。不管过线还是没过线,大家都要放平心态!我是连排就没过线当然不是我没考好,是档案分数太低。大家肯定都关心公务员喝事业编的问题。个人总结了一下发给大家。愿有所帮助借鉴。其实,说实在的,很多朋友并不是很分的清楚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我把我知道的大概说下,说的不对,大家补充吧。一,先解释什么是公务员。根据新出台《公务员法》,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国家公务员。1,吃财政。2,行使国家行政权利。3,在编在职(行政编制)。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者,才为公务员。公务员分两种,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我们一般都说的是后者,两类公务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前者为官,实行任期制;后者为大头兵,实行常任制,在公务员中称非领导职务,具体又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是领导。就这么简单的解释下吧,说的太详细,一页都说不完。二,什么是事业编。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的收入来支付。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负担。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这里,大概得说下行政编和事业编的区别,两者比较明显的区别,并非待遇和工资等方面,而是,行走路线不一样。行政编,走级别制比如,副科,正科,副处,正处,一直往上。事业编,走职称,前几天人事部刚下发了事业编级别分类,分了10级,分别对应公务员级别。大家可以搜索着看看。我就不说那么详细了。还有其他的区别,都不是很大,理论上,事业编是不能任领导职务的,如果你是事业编,假如升你为处长,那么你的编制自然就转为了行政编制。这点大家务必分清,再有,事业编在省一级人事主管部门里,是无人事备案的。三,什么是工作人员。如果抠字眼的话,工作人员也分2种第一种,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称为机关工作者。其实他们是有编制的,但各地情况不一样,所以不好区分有的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习惯上称呼他们为机关工作者。有的地方他们可能是事业编制,但是他们肯定有编制。。绝不是合同工。第二种,某单位自主招考的同事业编待遇的工作人员。这种工作人员,要看招考单位在招生简章上的说明篇五:聘用合同工协议书聘用合同工协议书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条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篇六: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20XX年09月20日00:12红【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日前,某报刊发一篇有关农民工的报道,说的是某大型企业的农民工通过刻苦地学知识、学技术,或成为技术骨干或评上劳动模范或跻身企业管理层,终于修成了“正果”——“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该报道的初衷,是要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学习,争当知识型工人。但是,它却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错误,误解了“农民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酿成政策性的笑话,令人忍俊不禁,大跌眼镜据报道介绍,这里所说的农民工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定义,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都是单位的“正式工”。什么“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云云,不是胡扯淡吗?实事求是地说,报纸采编人员之所以会犯此常识性的错误,也是有原可谅的,因为“合同工”的称谓在存继了数十年,且性质几经嬗变,演变太过复杂。要扒拉清“合同工”的来龙去脉,还需将日历翻回至上世纪60年代。当时的企业,清一色地姓“公”,除了国营的就是县属大集体的。企业用工没有自主权,一律由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往企业介绍。企业的用工形式,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还有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又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计划内临时工”,即“合同工”,由劳动部门批准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一年,续用续签,工资由劳动部门确定,福利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同。“计划外临时工”,实际上是企业私招乱雇的人员,无任何保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到了1971年,根据国务院“临时工转正”文件,所有“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成了固定工。至此,计划经济时代的“合同工”的称谓便终结使命,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招用的新职工一律要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从此,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工人”,简称“合同工”,与“固定工”并存于各类公有制企业之中。到了90年代初,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所有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工”全部转换为“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确认,20XX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以完善。而今,全国各地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的用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必须使用“合同工”。从法定的身份性质上讲,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的“合同工”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不同的,只是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已,或者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之分。“固定工”和“临时工”这两个习惯用词,都已消亡成为历史符号。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说成是“临时工”的情况并不罕见,我注意到,有不少媒体经常把“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胡乱地滥用一通,最常见的就是把“农民工”说成“临时工”。由于新闻媒体具有相当强的导向功能,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报纸上或广播、电视上说农民工不是正式工,往往为企业歧视农民工提供了“依据”,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工不当正式职工对待,而视作“二等公民”。至于媒体“用词不当”,对于广大农民工在感情上的直接伤害就更不用赘述了。但愿我们的媒体采编人员能够记取这个教训,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少出或不出此类常识性的错误,给社会造成误导和伤害。篇七: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发布时间:20XX年05月14日:中部人才(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篇八:银行劳务派遣与合同工有什么区别20XX年甘肃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共基础资料(1)第一章绪论人文地理学是关于人类活动的空间差异和空间组织以及人类与地理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第一节人文地理学研究的对象和特性古代地理学地理思想萌发到十九世纪上半叶描述自然现象和人文现象近代地理学设置大学地理讲座到二次大战学科内部不断分化现代地理学地理学革命时期(计量革命、理论革命、行为革命)人文地理学研究对象(三大主题):人地关系、区域研究、空间分析人文地理学的学科特性:社会性/统一性、区域性、综合性第二节西方人文地理学发展的过程洪堡的伟大功绩在于使地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李特尔是近代地理学的开山大师。麦金德,政治地理学家、历史地理学家,是英国地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创立了一项世界观点。他以提出“大陆腹地说”的全球战略观念而闻名于世。他把欧亚大陆和非洲合称为“世界岛”,把世界岛最僻远的地方称为“腹地”。地理学三原则:因果原则、综合原则、范围原则。促使近代人文地理学产生的主要外在动力:地理大发现和探险活动、科学革命带来的冲击、其他学科的进步对的推动。地理大发现是指15——17世纪(又称大航海时代,即新航路的开辟),欧洲航海者开辟新航路和“发现”新大陆的通称,它是地理学发展史中的重大事件。环境学派拉采尔(人文地理学的创始人)(德国)人地相关学派白兰士(法国)、白吕纳区域学派赫特纳(德国)、哈特向(美国)景观学派施吕特尔(德国)、索尔(美国)美国近代人文地理思想源于德国。西方人文地理学研究特征:1、理论与哲学方法论的多元化;2、研究方法的不断革新:计量革命、行为革命、方法变革。第三节中国人文地理学的发展中国人文地理学围绕文化区、文化整合、文化扩散、文化生态、文化景观展开。张相文编著我国第一批地理教科书,1909年发起创办我国第一个地理学术团体——中国地学会,创办了最早的地理杂志——《地学杂志》。第四节人文地理学的研究任务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任务:1、人文地理学对科学认知的贡献及其学科建设任务:人地关系地域关系的理论、区有开发的综合研究;2、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实践,提高其应用价值;3、文化教育功能——为普及人文地理知识服务。第二章人文地理学的研究主题与基本理论第一节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主题1、人文事象的空间表征——文化区文化区:是指某种文化特征或具有文化特征的人的群体在空间的分布。形式文化区:指某种文化现象,或某些具有相互联系的文化现象在空间分布上具有集中地核心区与模糊的边界的文化区。(核心区、外围区、边缘区)功能文化区:该文化特征受政治、经济或社会某种功能影响,其内部彼此之间有一种相互联系从而确定其分布范围的文化区。乡土文化区:是居住于某一地区的居民的思想感情上有一种共同的区域自我意识。2、文化的时间现象——文化的扩散扩展扩散——接触扩散或传染扩散、等级扩散、刺激扩散。迁移扩散3、文化生态学——文化与环境的关系文化生态学:研究人类及动植物和地理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其对文化发展的影响的科学。文化生态关系的类型:直链型、络型、社会体系、和谐文化。文化与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地理环境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条件、环境对文化的影响——加速或延缓作用环境条件差异性的影响、人类活动产生的文化,改变了自然面貌,形成文化景观。文化整合的前提是对对方文化的意义和价值的肯定。人文地理学的三大支柱:文化景观、人地关系、区域研究。第二节人文地理学的基本理论1、人文地理学理论的多元化:区位论、行为论、文化景观论、人地关系论。2、人地关系论环境决定论、可能论、适应论、生态论、环境感知论文化决定论、和谐论。3、汤因比的“挑战与应战”学说新教:在宗教革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改革派,与旧的天主教相对立,称为新教。韦伯研究发现,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多是新教占优势的地区,以其财富而闻名遐迩的人物是新教。加尔文派的命定论:必须在绝对的信仰中得到安慰。年鉴学派代表——费弗尔、布罗代尔4、文化:广义:人类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一种制度。5、物质文化的特征:实体性、基础性、时代性。6、制度文化特点:强制性和权威性、缓慢变迁性、相对独立性。第三章人文地理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一般程序经典模式:选择课题——制定研究计划——资料收集和整理——实地考察——分析研究——成果总结科学抽象:指的是在科学研究中,人们运用思维能力排出非本质的次要因素,从现象中抽出其固有的本质特征以表达食实物的规律性认识的一种方法。约翰斯顿——英国地理学家——《哲学与人文地理学》。第二节人文地理学研究的方法论1、经验主义方法论:归纳法为基础。2、实证主义方法论:建立在实证原理上,要知道某事物为真,就要知道并且接受证实该事物为真的方法。贡献:发展了人文地理学的理论;在空间科学的理论框架内更多地采用了演绎逻辑;加强了人文地理学的科学化。3、人本主义方法论:4、结构方法论:第三节人文地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人文地理学研究的区域地理方法:描述、比较和归纳。生态位:是指一个种群在生态系统中,在时间、空间上所占有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与作用。甘肃中公金融人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你可能感兴趣>>>20XX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计算机试题汇总20XX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金融常识汇总篇九: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較曾文雄許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來源、背景、資格和享受的工資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規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他們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觀念卻是錯誤或誤解的,因為無法區別以上四個名詞的真正意義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職工社會褔利基金時(含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基金等),雖然覺得間接勞工成本太高,卻苦無應對方法。尤其大陸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時,都以為外商投資企業所雇用的全部職工都必須交納上述退休、失業、醫療、住房等褔利費,這增加的用工成本實非當初設廠時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對所雇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上四種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農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會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沒有資格享受以上待遇的,茲分別解釋如下:(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陸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對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國家勞動計畫之內,經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錄用的職工。固定工不規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辭退,一分配即定終身俗稱的吃大鍋就是指固定工,他們享有國家法令所給的褔利待遇。(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國家統配,企業對其沒有一定的合同約定效力,固定工進了企業即終身甚或退休後仍享受企業的退休待遇,養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積極無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在此規定中招用的職工稱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他們與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固定工也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樣都必須與受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內容享權利、盡義務。(三)農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明示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之內,用於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從農村中招用的勞動力的生產崗位和工種,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社會褔利方面則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筆者要指出的是此處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是由國家下達的用工指標內才符合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業、公司自行對外招用的農民工因不屬於國家下達指標範圍,因此不得稱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稱為合同工。(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來大陸出現的一種類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人們普遍把季節工、臨時工統稱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來農村戶口,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工人應稱為農民合同工,而不能稱為農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享受與合同制工人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會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農民合同工雖享有合同中的工資待遇,但其身為農村戶口,沒有用工檔案,沒有離退休待遇規定,在都市工作時用的是「暫住證」而非常住戶口,因此不能享有失業保險、退休養老保險、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業當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納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大陸法律專業顧問)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曾文雄许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背景、资格和享受的工资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规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他们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观念却是错误或误解的,因為无法区别以上四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职工社会褔利基金时(含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等),虽然觉得间接劳工成本太高,却苦无应对方法。尤其大陆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於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时,都以為外商投资企业所雇用的全部职工都必须交纳上述退休、失业、医疗、住房等褔利费,这增加的用工成本实非当初设厂时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对所雇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上四种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会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没有资格享受以上待遇的,兹分别解释如下:(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陆计画经济体制下的对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画之内,经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录用的职工。固定工不规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辞退,一分配即定终身俗称的吃大锅就是指固定工,他们享有国家法令所给的褔利待遇。(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国家统配,企业对其没有一定的合同约定效力,固定工进了企业即终身甚或退休后仍享受企业的退休待遇,养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积极无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此规定中招用的职工称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画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他们与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固定工也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都必须与受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内容享权利、尽义务。(三)农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明示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画之内,用於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的劳动力的生產岗位和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社会褔利方面则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笔者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是由国家下达的用工指标内才符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业、公司自行对外招用的农民工因不属於国家下达指标范围,因此不得称為农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称為合同工。(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来大陆出现的一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人们普遍把季节工、临时工统称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来农村户口,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工人应称為农民合同工,而不能称為农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享受与合同制工人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会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农民合同工虽享有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但其身為农村户口,没有用工档案,没有离退休待遇规定,在都市工作时用的是「暂住证」而非常住户口,因此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业当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张老师曾文雄為大陆法律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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