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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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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本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基于此,本条第1款专门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本法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己承担。需要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例如,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担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等等。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主债权债务合同仍然有效,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是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编号:1700632371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9530 KB
  • 标签: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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