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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特殊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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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特殊买卖合同


('民法典之特殊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有名合同之一,它不仅规定了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则,如:货物风险负担规则,而且也规定了特殊买卖合同在交易上的规则。特殊买卖合同不仅适用一般买卖合同规则,而且还有其特有的规则适用法则,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学习特殊买卖合同。1.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指出卖人以保留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形式担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即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前,买受人虽然获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但不能取得所有权,直到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满足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特定要件时,才能取得所有权。另外,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在物权行为的生效上附上了停止条件,买受人附上了停止条件,买受人付完价款,物权行为便发生效力,所有权便转移给买受人。对其主要规定于《民法典》641条、642条。《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某些标的物价格较高,买受人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为达到销售的目的,便推出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即买受人可以按照约定分多次完成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此时买受人已经获得全部给付,而出卖人的利益常常处于受威胁的状态,因此立法者必须赋予其特殊保护,即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在合理期限的催告后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3.试用买卖合同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尤为注意的是当试用期届满时,买受人未做拒绝购买表示的,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具体规定于《民法典》637条至640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又称货样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及其说明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并经双方当事人封存以作为交付时确定标的物品质的标准。具体规定于《民法典》635条至636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编号:170063236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6352 KB
  • 标签: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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