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认定规则(202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认定规则(2020)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认定规则(2020),格式为 docx ,大小 41650 KB ,页数为 21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认定规则(2020)


('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第四条【组织机构】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批准设立和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第五条【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第六条【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七条【联合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合同审查机制,对大额技术合同或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联合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和认定。第八条【登记机构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须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有两名以上(含)技术合同登记人员。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可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九条【登记适用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技术性收入等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登记适用政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十一条【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包括:(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交易额。第十二条【登记主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当事人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第十三条【登记要求】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合同书、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一致性承诺书。第十四条【登记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书、电子合同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第十五条【登记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登记。第十六条【登记要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第十七条【登记时限】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第十八条【分类登记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第十九条【档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条【保密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并出具脱密证明,方可进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其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财政、税务等机关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持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处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对变更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核定技术交易额;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资格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可撤销其登记机构资格。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与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对其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2月16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定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中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确认技术合同的成交额及其技术交易额。第三条【登记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4.其它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许可合同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3.其他技术许可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确定技术交易额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第六条【联合审查】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大额技术合同的,或认定登记中存在争议的,应当采用多部门联合方式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第七条【技术入股合同】以技术入股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第八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予以认定登记。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或受让方申请认定登记。第九条【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网上登记。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或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和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为外文形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书面承诺中文翻译件与原外文合同表述一致,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可参照使用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登记申请】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第十二条【登记申请】当事人就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第十三条【登记申请】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技术领域限制。第十四条【登记申请】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第十五条【保密义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当事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保密部门出具的同意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证明;(二)经脱密处理后,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合同名称】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第十七条【变更申请】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准予变更或注销。第十八条【不予登记】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第二十条【技术成果载体】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应在合理的数量范围。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软件性技术载体、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第二十三条【权属约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约定为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第二十四条【合同范围】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等技术改造;(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五)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发;(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研究与制订等;(九)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十)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第二十五条【认定范围】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三)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四)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设备维修等;(五)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二十六条【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五)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技术秘密,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六)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七)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认定条件】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第二十八条【生物、医药新品种合同】当事人就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九条【登记要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书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生产批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第三十条【技术秘密】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第三十一条【权属约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三十二条【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第三十三条【认定条件】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第三十四条【认定范围】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软科学研究;(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四)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五)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六)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七)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八)技术评估和技术查新;(九)其他技术咨询。第三十五条【认定范围】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第五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第三十七条【认定条件】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第三十八条【认定范围】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一)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三)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四)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五)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六)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七)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等;(八)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九)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十)其他技术服务。第三十九条【认定范围】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一)以常规手段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二)强制性的计量检定服务;(三)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第四十条【定义和认定条件】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权属。第四十一条【认定要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第四十二条【认定范围】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第四十三条【定义和认定条件】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第四十四条【合同形式】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二)中介方与委托方和第三方共同订立的载明中介方权利及义务的技术合同。第四十五条【认定要求】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第六章核定技术交易额第四十六条【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成交额进行确认,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不能确定合同成交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成交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第四十七条【定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用语的含义是:(一)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的总金额;(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第四十八条【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根据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第四十九条【减免税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的,应当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为依据;提取奖酬金和其它技术劳务费用的,应当以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同时废止。',)


  • 编号:1700631453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1650 KB
  • 标签: 技术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