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的例子,有偿单务合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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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的例子篇一:合同法案例课的重点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的合同是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民事合同,当然主要是债权合同。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内容。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不同于事实行为。4、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本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好意施惠关系是否为合同关系?(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分类意义:在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上不一样。风险承担上不一样。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互为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存在。(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一般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以下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分类意义:注意义务不同对主体要求;可否行使撤销权上以及有无返还义务上不同;另外,善意取得的构成需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有偿、无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之后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为标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买卖、银行借贷、建筑工程承包;小件寄存民间借贷、借用;区分意义:确认合同成立时间及生效时间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要约+承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成立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1)动态及静态:(2)过程及结果: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等多个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合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1)时间上(2)要约是否生效上(3)各国对是否可以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态度不一样。招标公告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第)订立的合同的简称,是指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是全部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订,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的合同。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4、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5、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经济生活的某一方面往往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2、合同中的下列条款也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3、格式条款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和义务的;4、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它的效力可以是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四种形态。1、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与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除此之外合同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避税、跑关系、串通投标、垄断价格等4、合同的形式合法,手续(登记、审批、决议等)完备。无效合同一、概念无效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理论意义上的无效合同。一般意义上的无效合同的狭义上的,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严重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1、自始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的。(通常是: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时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主动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无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一旦在事实上属于无效合同,就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补正行为使之有效4、绝对无效:即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具有某种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其合同,使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若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仍然有效。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主要是合同主体不合格)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B、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即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述《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含义有四层含义、分别规定了四项规则:(1)第一项含义就是说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话,应当同时履行。这正是全面履约原则的要求。(2)第二项含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3)第三项含义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首先,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债务本身没有发生争议。其次,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只能行使期限利益的抗辩权。(4)第四项含义是对方能够履行但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若发生了不可抗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拒绝权。(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之分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完全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四)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但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具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即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行使该权利的人为先给付义务人。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5、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在行使权利时应为举证责任。当举证证明存在第68条之一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为通知义务;不能证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违约责任;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恢复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3、惟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后给付义务人未恢复履约能力前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给付义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权利2、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约能力后或提供适当担保后,先给付义务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3、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不安抗辩权相关案例:四、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一)概念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思考: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例:张三与李四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于10月1日前交货,李四收到货物后于10天内付款。张三于9月5日请求李四付款。李四拒绝。问题:李四拒绝的意思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1、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如给付有重大瑕疵或只做部分履行),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明示;2、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需要明示;(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其债务。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5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乙)代替债务人(甲)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丙)主张权利。(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此种权利是法定的。篇二: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3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确定地属于;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A.债务均已到期B.标的物种类相同;C.标的物品质相同D.债务数额相同;E.债3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确定地属于无效的有()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的法定抵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A.债务均已到期B.标的物种类相同C.标的物品质相同D.债务数额相同E.债务发生的时间相同3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A.实际履行B.停止侵害C.违约金D.损害赔偿E.赔礼道歉34.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甲作为定作人,与承揽人乙签订一承揽合同,甲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D.在委托合同中,只有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E.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乙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5.下列合同中,需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是()A.供用电合同B.货运合同C.承揽合同D.借款合同E.买卖合同31BCD32ABC33ACD34ABC35ADE3l、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A、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D、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E、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以行为作出承诺32、下列合同中,、属于承揽合同的是()A、加工合同B、修理合同C、运输合同D、复制合同E、咨询合同3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等现象。()A、地震B、罢工C、第三人违约或侵权行为D、海啸E、停电34、下列关于合同概括移转正确的说法是()A、意定概括转移是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B、法定概括转移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C、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到承受人D、合同的权利义务一部分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一部分转移到承受人E、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包括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5、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特征正确的说法是()A、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B、买卖合同是单务合同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E、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31ABD32ABD33ABD34ABCD35ACDE31.关于违约金责任条款法律特征的正确说法是()A.违约金数额是法定的C.违约金条款可与实际履行并用E.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32.下列技术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A.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B.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委托人利用受托人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C.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B.违约金条款是从合同D.违约金条款是附延缓条件的D.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受托人利用受托人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E.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人33.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A.三人合伙合同C.买卖合同E.承揽合同34.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篇三:合同法的一些常见案例分析《合同法》结课作业一、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二、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三、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XX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XX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四、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五、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要求退车?4.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6.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六、中学生王京(现年17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3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七、1999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1999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表哥的,本应在1999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王军根本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款中的1.8万元还给自己。请分析:陈林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八、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为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向银行还款。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康乐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后,征求兴源大厦意见,请其继续提供担保。兴源大厦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订立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6个月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公司经营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银行要求兴源大厦代康乐公司清偿贷款。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九、6月30日,某市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8月底交货。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给付货款30%的违约金,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调整厂内生产计划,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棉布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在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10%。7月10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日交货有相当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表示该布料系为加工外商所订睡衣原料,交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7月16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万米。与棉纺厂订货价格相比,服装厂多支付万元。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解除供货合同。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解除合同,并于7月25日将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差价损失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十、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请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一(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5不合法。因为借款合同除了是诺成合同外,还是双务有偿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有约定外。像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无效。这样便于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银行需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方便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催收贷款。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违反合同规定,该合同也将会成为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这主要涉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篇四:案例分析区队:法律事务一区姓名:李余案例分析魏女士,20XX年3月鉴于民间借贷高利益的风行,逐将自己120万的存款加上自己借表弟给自己的周转资金40万(共160万)借贷给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借款两年,年利息一分五。由于房地产销售不好一直没有付利息。20XX年王某发现该公司经营停顿。已经有多个债权人将公司起诉法院并以公司的楼盘和车子等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魏女士应该怎么做【分析】魏女士可以根据下面几个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由案例可知(债权人)魏女士与其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因借贷关系,引起纠纷;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未到期,魏女士可与李某就借款合同还款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由于李某将其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则魏女士可将李某和其公司列为被告,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直接法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借款合同纠纷规定)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过程中分别就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进行约定。债权人魏女士在发现李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案例借贷合同并未到期,但由于债务人未履行约定的偿还利息义务,又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魏女士可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起诉。【魏女士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与李某的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案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一)、(四)项内容,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由于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相应义务,同时双方也有相应权利。所以魏女士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对起诉相关利息内容【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只约定了一分五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利率。】二、魏女士可向李某公司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案例中李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其余债务人将其财产都进行相应的保全措施(查封、冻结等)。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本法已于20XX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三、魏女士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申请法院向债务人李某送达支付令;但是魏女士请求债务人李某的还款形式只能是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督促程序的专门性)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调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二百一十二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四、魏女士以债权人名义,可向债务人李某公司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李某公司宣告破产。(或以诉讼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由于其他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债权人魏女士与李某之间所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魏女士所了解和应当证明的只是该债权的金额、形成原因、清偿期限和债务人是否清偿的事实。至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具体原因,债权人通常不清楚。因此,在债权人魏女士申请债务人李某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不要求债权人魏女士证明债务人李某的资产状况,也不要求债权人魏女士证明债务人李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而只要求债权人魏女士证明债务人李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对债权人魏女士证明债务人李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这一事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债权人如果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又魏女士可以申请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综上所述,从不同法律角度考虑了魏女士处理其债权债务纠纷,个人认为以上四个方案,最为有效使魏女士合法权益最大化应当是最后的方案四。因为考虑到魏女士与李某属于亲戚关系,通过我国法律可以体会到在相关的一些相邻权、婚姻等方面也体现了和睦相处原则(不破人情);在双方纠纷和亲戚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那就是方案四更加全面,更加合法、合理、合情,不仅在法律、人情上周全的处理了问题,而且在另一方面给了债务人李某公司一个重新机会,同时也给债务人李某其他债务上的减压。【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一条: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第十二条: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十三条: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篇五:劳务合同书(简单)劳务合同书甲方:地址: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地址)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年。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1、本协议期满;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3、乙方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六:案例习题案例1要约邀请、合同订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考点集成]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案例2赠与合同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问题](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点集成]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赠与合同的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案例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视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参考答案:(1)双方当视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视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视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案例4.20XX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XX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参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案例5.20XX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XX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6.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XX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视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否合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不合理。本案当视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视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虽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案例7.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视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视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视责任。牛3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视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案例8.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交付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交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篇七:简单劳务合同篇一:简易劳动合同书简易劳动合同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第三条劳动报酬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目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工资。甲方实行的工资形式的为______;工资为___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元/月。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的工作制为____________。甲方应排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五条社会保险甲方应按国家和地力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万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万出具终止解陈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台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万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第十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篇二:简单劳务合同协议书劳务合同甲方: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职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完成甲方布置的工作任务。二、聘用期限从日起至日止。三、乙方工资:月薪元/月。主要工作内容:。四、甲、乙双方都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规定,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六、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关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甲方代表: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篇三:劳务合同书(简单)劳务合同书甲方:地址: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与乙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第二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需要,也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上岗前须向甲方交元的风险保证金,解除合同时退还保证金,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自定的各项法律条款。第三条: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每月所付工资为元。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乙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条: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乙方:签定时间:年月日劳务合同书甲方:地址: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与乙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每天所付工资为元。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加班每小时元。甲方应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其余工资到年底停工后一次性结清。第三条:误工因停电、下雨、材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应照常支付乙方工资。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乙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条: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签定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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