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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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日期】1988-11-23【生效日期】1988-11-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一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调整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和经营好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承包合同系指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双方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分别是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组织的成员。对剩余土地,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引进外地农业劳动力承包。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使其不断完善。已失去职能的原生产队为发包方的,发包方自然变更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发包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土地承包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计划或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以及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的;(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的;(五)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税收、价格或其他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而无社会保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承包的土地被调整或依法征用的;(五)承包方严重破坏地形、地貌、进行掠夺性经营的;(六)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全部迁移到外地的;(七)承包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八)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九)因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过错而造成一方或双方严重损失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生产周期前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向对方通报理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文书手续。原合同解除而承包方继续承包原土地的,需签订新的合同书。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承包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土地。由于人口变动使各户占有土地严重不均衡;或地块过于分散,不利于生产;或承包户拖欠、拒交集体提留,影响集体进行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的,须经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无效合同、违反合同、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除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过错的一方赔偿。若合同双方或相关的第三方均有过失,应分别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城市和乡镇企业合同工、临时工,凡原来承包了土地,其家庭坚持按合同经营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不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转包土地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转出户和转入户本着自愿互利原则议定转包方法和条件后,向发包方办理转包手续。转入户享受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出户可向转入户收取土地投资补偿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应允许。转出户转营他业的,除根据经营项目照章纳税外,还应上交乡村统筹款和集体提留。跨村转包承包土地不同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应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外来承包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政府的证明信,并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承包云所承包的土地被合法征用,发包方应补偿其经济损失,并调给承包地,或采取其他办法为其以后经济收入来源提供条件。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县(市、区)、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指导签订和修订合同;(三)负责合同的鉴证,审计监督合同的履行;(四)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五)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咨询服务;(二)检查指导乡(镇)合同管理工作;(三)调解或仲裁乡(镇)调解无效的合同纠纷;(四)调查研究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合同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承包合同,调解、仲裁纠纷,均可收取少量手续费。其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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