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案例分析: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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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简介浦东机场扩建工程是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工程主要包括建设浦东机场第二航站楼、第三跑道、西货运区一级市政配套工程。二期航站区工程是重中之重,07年7月份完成第二航站楼130万平方米的室内装饰工程;10月份完成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的航站楼配套宾馆工程;11月份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41个系统中的航班生产类设备及系统联动调试;年底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共计1.1万台套机电及其他弱电类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年底完成整个65万平方米的二期航站区工程的竣工及初验工作。二期飞行区工程年内将完成面积达266余万平方米混凝土道面工程,浇筑的混凝土共达85万立方米。07年6月份完成84万平方米的第二航站楼站坪工程;9月份完成110万平方米的第三跑道场道主体工程;年底完成第三跑道工程和72万平方米的西货运机坪工程的竣工及初验。西货运区工程是浦东机场打造货运枢纽的重要货运设施。8月份完成国内最大的全自动集装货物处理系统工艺设备到货及安装;年底基本完成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年处理能力120万吨的西货运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配套工程量大面广,主要包括两座35KV变电站工程、机场南进场市政道路工程、机场西围场河工程、第二能源中心工程等,也都相应制定了建设节点计划,确保年底完成竣工及初验。根据民航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计划于2007年底完工,并于2008年3月底投入运行的指示和要求,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实施全面地动态控制与跟踪,达到建设预期的目的。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本文结合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2.案例某业主通过公开招标与一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的施工合同,地下一层,地上16层,钻孔灌注桩基础。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标准合同文本。中标合同价为42585600元,工期24个月。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其施工进度计划也已得到批准。但在施工合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事件1:在土方开挖时,由于现场附近的一条主干道修路,车辆都集中到工地边上的一条路上行驶,造成交通堵塞,施工受交通影响很大。因此,挖土机和运土的汽车均达不到投标计算时的工效,每天只能完成计划挖运土方量的一半。由于工效降低,造成机械费增加和施工进度计划远远落后于原计划事件2:当土方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商就向工程师递交了需要尽快拿到桩基础施工图纸的通知。桩基础施工由于图纸延迟一周提供,现场停工待图,使桩位迟迟难以确定,造成桩基础施工开始时间拖后一周。事件3:桩基础施工中,由于钻孔机出现故障停工1天。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出了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其中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第4.12款,事件1要求顺延工期10天和补偿增加的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因为这属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为工地边上的这条路并不是主要交通道路。根据合同第1.9款,事件2要求顺延工期7天,并补偿窝工费,机械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资本利润损失。工程师反驳索赔理由的情况:事件1的索赔理由不成立。工程师驳回对事件1的索赔要求,认为承包商无索赔权。根据是承包商所依据的合同第4.12款不适用这样的情况,交通情况不能列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根据合同条款第4.10款承包商应该在投标报价时对现场的状况和周围的环境都已经清楚,当然包括交通情况,根据4.11款,承包商也应该被认为已将其影响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事件2的索赔理由成立。3.案例(关键词:FIDIC,金融危机,承包商终止合同,索赔)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业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应。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终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4.案例某房建项目,系由世界银行贷款,合同在技术规范中写明承包商必须使用进口钢材并且承担全部费用,但是在合同特殊条款第73款(税收)中又规定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进口材料的免税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在进口施工用钢材时,根据合同特殊条款要求业主支付当地海关税,但业主认为进口钢材的工作属于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履约,应该承担相关费用。咨询工程师最后裁决由业主支付当地的海关税。5.案例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车道宽6.5米,两侧路肩个1.5米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项目工期33个月,期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项目采用了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1)放线数据错误。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应该在6月15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直到8月10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据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发出了所索赔通知,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实验设备也未到场,不具备主体开工条件”为由,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对此,承包商进行了反驳,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初始延误作用其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此类的责任。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诗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在多次谈判中,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款,6.3款,17.1款,44.1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69天的工期延长。6.案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国家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实施、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小浪底工程总概算为347.24亿元,国外贷款11.09亿美元。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三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1标-黄河承包商;2标-中德意联营体;3标-小浪底联营体),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小浪底工程水力发电设备也采用了国际招标采购的方式。业主还使用部分世界银行贷款,与国际承包商共同组建了争议评审团。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师单位”,承担小浪底工程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业主在小浪底工程国际招标工作开始时,就编制了项目建设中各阶段、各年度资金需求量及资金筹措计划,尤其是外资需求情况,并得到世界银行的确认,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历年资金流量及其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为资金融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世界银行评估文件要求,业主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还委托环境监测、地震预报预测专业机构协助业主做好移民安置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聘请环境咨询专家组、环境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环境建设和治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小浪底工程环境管理体系。2002年6月,小浪底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顺利通过国家组织的专项验收;2002年9月,小浪底工程环境保护通过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境专项验收;20万移民搬迁安置通过初步验收。探索小浪底特色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丰富了FIDIC合同的内涵。小浪底工程主体工程开工以后,曾因地质条件引起塌方和承包商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工期最长的部位达11个月。当时承包商提出推迟截流,以便得到大量索赔。在这关键时刻,水利部党组果断作出了引进中国成建制水电施工队伍、实行劳务承包(后来形成OTFF联营体)的决策。OTFF进点以后,分别承包了3条导流洞,用22个月完成了33个月的施工任务,抢回了延误的工期,保证了按期截流,给国家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通过包括世界银行在内各方的共同努力,小浪底工程取得了工期提前、投资节约、质量优良的业绩,被世界银行誉为该行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项目的典范,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赞誉。7.上海金茂大厦工程简介上海金茂大厦建于20世纪90年代,有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金茂大厦总共88层高,是超大、超高、多功能、综合性的民用公共建筑。金茂大厦于1992年12月17日被批准立项,1994年5月10日动工,1997年8月28日结构封顶,至1999年3月18日开张营业,当年8月28日全面营业。金茂大厦占地2.3公顷,塔楼高420.5米,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金茂大厦是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由下辖的数十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金茂集团而建造而成的。建造期间除了筹集14家股东单位已经承诺的投资款,还要向金融机构筹措2亿多美元的缺额资金,时逢亚洲金融风暴,市场低迷,房地产市场更加堪忧,大大增加了融资工作的难度,贷款合同的谈判需要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可是工程用款时不待我,若不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会给承包商拖延工期以口实,为此,曾先后三次向银行争取到“过桥贷款”以解燃眉之急。金茂工程发包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经过咨询与比较,金茂业主选择了1992年版菲迪克(FIDIC)条款作为合同蓝本。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上海金茂大厦在施工过程中应用了很多最新的结构技术、材料等,也在施工过程中首创了一些先进的施工技术方法。其建设时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FIDIC合同的应用必然进行了摩擦到磨合的过程。本文结合上海金茂大厦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8.案例简述: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9.案例某项目开工日期定为9月28日,竣工日期定为10月18日,工期20d。B方于9月10日在没有得到工程师允许下进行土方工程,9月15日夜至10月3日夜的异常暴雨导致B方所做的工程全部返工。现场清理于10月4日开始,10月10日结束,并于10月23日完成土方工程。10.案例:原告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房产开发项目的定向议标双方。被告于当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五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由原告中标。经有关部门见证,被告当年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平方米,中标造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当年12月25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2月28日开工,然后双方均未按中标通知书实施,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要求原告先敞开工准备,后签施工合同:原告同意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平整施工场地,将打桩机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当年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尚未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因为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争议。几经交涉,次年3月1日,被告明确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原告便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中标通知书,与原告签订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原告投标已经提出厂要约,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被承诺,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条件签订施工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在认识到自己已经违约的前提下,提出要求调解。在法院支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思。,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96万元,原告撤诉并不再要求继续履行中标通知书中的规定。11案例:3月20日某建设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状告建设单位的某生产企业拖欠工程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601万元及逾期付款罚金。被告答辩只承认尚欠351.02万元-双方为何在工程造价计算上有250万元的巨额差距呢?原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被告的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无法作出工程预算、于是合同对造价作了一个毫无操作性的朦胧表述:“双方一致同意按工程的全部设计预算实行总承包。但材料差价不包括在内,由甲、乙双方(指原、被告)与各分包单位在发包时协调解决。合同对如何计算、确认预贷没有规定,对合同造价的种种费用的计取没有规定,对材料差价的计取和调整也没有规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对总造价进行过多次协商;一直无法确定-工程竣工后,原告认为造价至少有l650万元,被告则认为根本没有这么多。双方发生的争议,惊动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过反复曲折的协调和工作,主管部门作出“关于某生产厂工程价款结算调解意见的决定”,裁定最终造价为l400万元,根据已经支付的款项,被告认为自己只欠351.02万元。但被告没有按调解意见的付款时间付款,原告则认为若执行裁定,损失太大,因此双方均未执行这个裁定。于是原告将争议起诉到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无法认定原、被告孰是孰非,便于5月25日委托建设银行某支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进程缓慢,直到次年7月6日,才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确认的工程款为1329.了7万元,比主管部门裁定的还少70.23万元《鉴定报告》作了一系列的说明,要点是:①工程是否属于投资包下:没有一致意见,合同没有明确承包金额;②工程保险费、保安费、运输费、人工调整费、设计预算编制费、总承包费、工程拖欠款利息汁算,合同中都没有约定,难以确定准确数;③技术措施费在合同中没有提及,提前竣工奖在合同中未提到,也无法认定,次年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务人在签订合同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均无明确的约定。后双方当仉人虽曾达成一致,但原告反悔,故应以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据此法院以被告已付款冲抵,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80.78万元,并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至判决日十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的其他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12案例:在某公司实施的广西桥巩水电站枢纽项目中,施工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了下列要求给予的索赔:①一期工程施工排水费用要求索赔;对此,承包人提出的理由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尾水渠右侧边坡、厂房进口左侧基岩不可预见的地质涌水和多次洪水漫堰使其额外增加了排水工程量”,即地下水水位与合同条件提供的数据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费用索赔。②施工供电变更电费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文件”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网络变更为在变压器输入端计量电费,使该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电损费用,因此,要求费用索赔;③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发包人从2002年1月开始,就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索赔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利息。④项目暂停施工合同延误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由于发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问题,没有按规定时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其于2002年4月31日至2003年5月19日期间窝工147天;2003年5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暂停施工73天,根据该工程合同文件所涉及到条款规定,要求索赔。13案例二:承包商在南亚某国执行矿山冶炼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其勘察测量分包商在当地雇佣的工人罢工,停工一个月,无法按时完成勘察测量任务,造成承包商的基本设计启动延误,工程整体拖期。分包商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向承包商请求延长工期,并免除其拖期延误责任。承包商以不可抗力为依据,向业主请求延长工期,并免于承包商因此交工延误责任。业主认为,分包商当地雇佣的工人罢工影响其提交成果资料,不属于合同关于不可抗力事件范畴,因此拒绝承包商延长工期并免除责任的申请。14案例三:总承包商承揽业主机场扩建和机库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把机场扩建施工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业主另外一个机场修建没有按期完成,该拟扩建机场暂时不能开工。业主指令停工,并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关于“停工”条款的规定遣返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总承包商接到业主指令后即致函业主,表示遵守业主指令,并遣返不需要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同时表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要求业主补偿。由于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主要是分包商提供,但总承包商在处理完与业主关系后,没有要求分包商及时遣返现场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由于停工时间长,而分包商方面没有及时遣返设备和人员,项目结束后,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一一由于停工造成设备和人员窝工等发生的费用。总承包商于是将分包商的索赔请求转给业主,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认为总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遣返设备和人员,并且,总承包商在接到业主停工指令后随即致函业主,表示同意遣返人员和设备,因此拒绝总承包商提起的人员和设备窝工索赔请求,并认为只能给予遣返人员和设备的动迁费用。15案例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DIC合同条款。项目管理者联盟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我方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我方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而且,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享受免税待遇,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其次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发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也作为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油料的数量和关税税率。如前所述,我方将每一个月项目施工实际使用的油料种类和数量清单都已上报监理工程师,这个数量监理工程师是认可的。关税税率则是按照毛里求斯政府颁布的关税税率计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后,正式来函说明了他们的意见,并将该函抄送业主。他们认为免税进口材料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材料必须用于该项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当地生产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油料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因而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免税进口油料。业主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后,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认为油料是当地材料,拒绝支付索赔的油料关税金额。我方在2001年2月26日致函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要求就油料免税事宜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裁决。2001年5月16日,我方收到了监理工程师的裁决结果。工程师得出了以下四点结论:1、柴油、润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当地生产的,因此,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只要是用于该项目施工的油料,在进口时就应该免除关税。2、免除关税只适用于在进口之前明确标明专为承包商进口的油料,承包商在当地采购的已经进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免除关税。3、毛里求斯财政部的免税规定与合同有冲突,承包商应该得到关税补偿,补偿金额从承包商应该得到免税证明之日算起。4、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部已经有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的先例。监理工程师做出了如下的裁决: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安排免税进口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润滑油,因此,承包商应该得到进口油料的关税补偿。补偿期限从2000年十月22日开始(我方申请后应该得到免税证明的时间,业主及财政部的批复期限按2个月计算)到该项目施工结束。业主仍然致函监理工程师,表示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决不满意。鉴于这种结果,经过项目经理部内部讨论并请示公司总部,考虑到该项目的油料用量不大,索赔金额有限(约15万美元),如果提请法庭仲裁,不但会影响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开展,而且开庭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就是打赢这场官司,索赔回来的钱扣除律师费用后也所剩无几,因此决定不提出法庭仲裁,但争取能够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我们多方面地做了业主的工作,业主友好地表示可以增加一些额外工程,但是就该项索赔他们也无能为力,毛里求斯财政部不同意签发免税证明。16案例: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17案例:某建设单位有一宾馆大楼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了由某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为2600万元,工期230天。合同规定:业主与承包商“每提前或延误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罚”,“石材及主要设备由业主提供,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施工方与石材厂商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业主经与设计方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制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施工进行到22天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天,施工方8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36天时,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使部分工程停工累计达16天(位于关键路线上),施工方10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52天,业主方挑选确定的石材送达现场,进场验收时发现该批石材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石材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因此延误工期5天。石材厂商要求承包商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拒绝。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方要求索赔;施工进行到73天时,该地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天,施工方5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237天时,施工方因人员调配原因,延误工期三天;最后,工程在252天后竣工。18案例: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4.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乙方在发现山洪暴发后第10天将损害情况和暴雨期间不能继续工程的情况向甲方进行了详细说明。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在察觉该事件后在第24天发出了索赔通知,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5.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6.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0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0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并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19案例:某一工程基层修补面积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的50%,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等如下:(1)基层修补在施工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增加基层修补的数量延长了合同施工工期,故应延长工期;(2)由于基层工期延长,延长了总工期,而路面、边沟等项目的数量未与延长工期同步增长,造成工作效率降低,因此应索赔减低效率造成的额外费用;(3)由于工程延长,使承包商承受了更高的通货膨胀,所以应索赔额外的通货膨涨费用;(4)就基层修补的原合同价低于正常单价与业主发生争端,由于其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其超出部分数量改变了原合同总价的平恒(不平恒单价、平恒总价),使单价变得不合理,承包商要求用合理单价,计价超出部分的工程量。20案例:某一工程计划,分包合同和技术方案根据主合同、技术条款和现场情况等定义分包项目的总体计划,同时将计划纳入整个标段的总体计划。外方的区段工程师负责编制月计划和季度计划并配合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整个标段月、季度计划的形式反映出来。为及时、准确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双方现场人员将被要求做出日报、周报,并由外方现场工程师签字后报送区段工程师。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各分包项目都会配署有现场工程师和工长等受区段工程师领导,具体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通过如实填报各种纪录表格和会谈等手段,反映分包商现场实际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状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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