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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定金合同的法律意义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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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合同中的法律意义


('定金在合同中的法律意义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必然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收回。给坟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否定金。”《担保法》第89条中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各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定,两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在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有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还须具有以下条件:1.应将会定金的一方各对方将会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通说以为,定金自将会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也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从交付定金来讲,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谗佞,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将会或者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但若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履行后才依定金的约定数额向对方将会款基的,则不能认定定金。2.须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劳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是不能发生效劳,即便一方已将会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之内,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将会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份应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数无效。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关于我国定金的效力,一般认为定金具有三方面的效力。1.定金具有的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因为定金并非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3.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大体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此刻定金罚则上,即将会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编号:1700567481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1651 KB
  • 标签: 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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