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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浅谈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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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浅谈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基于《民法典》浅谈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颁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成为当下的重点。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人与用电人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法律文书,是规范供用电行为,履行供用电义务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水平,对构建和谐社会,树立供电企业良好形象有着重要意义。关键词:民法典;供用电合同管理;正当权益“”——近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正式出台,这不仅仅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保障,丰富了人类法律文明宝库“”的思想资源和知识资源。《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明确了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作为供电企业,在准确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的同时,更要顺应时代发展,捋清工作思路,特别是供用电合同(这里仅以高压供用电合同为例)作为规范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怎样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效力,切实提升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水平,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一、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供用电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根据供电企业相关规定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的是非标准格式文本,需根据用电方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内容,合同期限是三至五年,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供用电合同数量大、会签及审批环节多、合同版本更新较频繁、用电方对续签合同不够重视等原因,造成供用电合同到期后续签不及时,合同效力是否能够延续有待考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业务变更后供用电合同未及时修签。由于供电企业管辖用户数量大、签订程序复杂,缺少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再加上用电方存在法人不在本地办公、无授权委托人等情况,用电方特别是老旧用户,已享受用电服务,对合同修签重视不够,造成供用电合同修签不及时、用电方签字难的问题。二、结合《民法典》维护供电企业正当权益,规避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结合用电实际对供用电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虽然供电企业采用的合同模板是相对固定的,共包括了46项条款,由国网公司统一制定,再由各供电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空,但是笔者认为在明确主要“条款的基础上,合同内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合同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以有效运用合同模板中的第46条特别约定,结合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特别是针对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因此,供电企业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并告知用电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及时续签,若未能及时续签,供电人继续履行了供电义务,用电人继续接受了用电权利,则视为供用电合同关系继续成立。这样不仅规避了因续签不及时造成的法律风险,也保证了合同执行效力,减少了重复性的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2、不折不扣履行供电义务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合同编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可见,只要供电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用电方也享受了用电服务,正常的供用电关系已经建立了,合同是成立的。对于新报装、增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把好源头关,保证供用电合同的有效签订。对于老旧用户,供电企业更应该找准站位,关键是继续保质保量的提供供电服务,展现国网企业的责任与担当,这样用电方也不能因无书面合同而故意拖欠电费、不履行用电人义务,供电企业便可以改被动为主动,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3、吃透法律精神增强供电优质服务“”“”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相关规定中,与以往相比,第“六百四十八条增加了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增加了一般二字、第六百五十四条增加了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增加了节约和计”划用电。不难看出,该规定明确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也赋予了用电人更多“”的自我保护的权利。对此,供电企业应该时刻从用户角度出发,做好电保姆,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电,指导用户合理、经济用电,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更好的服务人民美好生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电力法及配套规定汇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统一书号155083.310[3]《供电服务典型案例汇编2017版》中国电力出版社ISBM978-7-5198-1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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