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际商务合同》经典案例
本作品内容为《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格式为 doc ,大小 194560 KB ,页数为 22页
('《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我方有无失误?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7日的还盘已失效。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①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1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7.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够降到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2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9.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张,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答: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10.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000公吨的货品。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向出口商A订购6000公吨的货品。出口商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了纠纷。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2)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8000公吨的货品,多出来的1000公吨性质如何?答:(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因为B商向A商订购的6000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2)如果是订购8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000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对方未予答复。我方便着手备货。.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原合同成立。当A回复:“你方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时,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原先我方的要约中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是:“适合海运包装”。只要是适合海运包装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我方后来因为没有麻袋,对A进行的回复实际上变成了另一项要约了。只要A不接受,这个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所以,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原合同是成立的。1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o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答:A商人应该承担该义务。首先B商人对原A商的发盘的更改实际上属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A商没有表示拒绝,则该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经按着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从行为的角度3来看,该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B商胜诉。13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此合同不能成立。原因如下:这个案例主要需要明确的是受盘人做的是接受还是还盘的问题。根据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受盘人所做的是还盘而不是接受,因为他对原发盘人的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在这里受盘人更改的仲裁条款应该属于解决争端的范围。所以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变更发盘条件,因此受盘人做出的行为是一种还盘而不是接受。14.中国某外贸企业于2004年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复到。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传真称:“接受。我方须收5%佣金”。在我外贸企业对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美商于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或者做出行为同意美商关于“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的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其实在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事实上一个还盘,即反发盘。这是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反发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在这里美商的传真改变了价格,因此这个传真实质上是一项反发盘。此时,原来的发盘对中国的出口商来说就已经失效了。此时美商在10月9日又发来了一份传真表示完全无条件的接受10月7日的发盘,此时没有超过中国出口商原来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间,但已经对原来的发盘不产生任何的效力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发盘,此时中国的外贸出口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此时就必须明确的答复或者采取行动表示接受,沉默或者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接受。15.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的装修投标。为更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B公司询价购买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B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消要约的通知。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消要约。8月25日开标时,A公司中标,A公司于8月26日对B公司8月1日的要约做出承诺。B公司回电称要约已撤消,合同不成立,而A公司坚持合同成立。问A公司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理由如下:4根据《公约》的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发盘撤销。如果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在本案中,中国的A公司已经本着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依照该发盘的报价进行了投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B公司是没有理由认为该合同无效的。16.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原因如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了。在这里B收到原来A的发盘后,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实际上已经改变了交货时间了,构成了根本性更改原发盘的条件,已经构成了还盘了。而此时,A没有作任何的答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所以A没有作任何的答复,不能视为A已经接受了B的反要约了。综上所述,A与B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17.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答: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18.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的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5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19.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可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这种做法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2)依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更改,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发货并退回信用证。20.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答:我方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21.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o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请依据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答:该包装条款已经达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超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6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2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2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答: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7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4.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3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1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o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答:A公司做法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B公司的回电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一项新的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条件属于实质性要件,一旦对实质性要件发生了更改,除非A公司毫不犹豫的表示接受,否则该要约是不成立的。A公司的沉默表明了它没有接受这项更改,故合同并不存在。25.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做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2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我国出口商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答:我国出口商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这是因为采用CIF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出口商只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只并向进口商提交全套货运单据即可,装船后的所有风险由买方负担。因此,尽管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已全部损失,出口商仍然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向进口商索汇。27某出口公司按照CIF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并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则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答:该合同属于到达合同。这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该合同已经不是传统的装运合同了,改变了CIF贸易术语的性质。.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即可,而无须保证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在该合同中,卖方必须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其次,该合同货款的收付不以单据为标准,而是以货物实际运抵目的港为标准。在传统的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即可有权获得货款,而在本例中,则卖方不仅要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而且还要将货物运抵目的港。828.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提问:(1)A公司是否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A公司对上述损失不负责任,因为FOB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的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2)如果合同以CIF术语或者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仍然由买方负担,因为这三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而非实际交货,出口商的风险划分仍然以船舷为界。29.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30.我方从泰国出口方A处进口一批香米,签订"CFR上海”合同。货物离港后不久沉没,因A方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谁应承担责任?答:在该案例中,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虽然采用了CFR术语,但由于是出口商装船备货的,进口商不能控制装船的确切时间,这就要求出口商必须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的时间,以便进口商能够及时投保,如果因为出口商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没能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时间,从而导致进口商没能对货物进行投保,其损失应由出口商负责。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31.1997年1月1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国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是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印尼公司积极准备货源,到6月9日货源全部准备妥当。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装运港接受货物。而是于6月30日到达装运港。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1)印尼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1)印尼公司不应赔偿,因为货物风险划分的界限是合同约定的交货期97年6月10日24点,在此之后,损失应由非洲某国某公司承担。(2)根据FOB的规定,应由买方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果卖方一直到6月19日才备妥货物,则损失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3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9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答: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几项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33.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l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答:我内陆出口公司应采用FCA内陆的方式进行出口,而不是FOB天津新港。因为FCA内陆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于内陆指定地点风险即转给买方;货物在天津港码头被烧的损失此时应由进口商负责。但是在FOB天津新港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则以船舷为界,货物不越过船舷,风险就不能转移给进口商。34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由于该商品是供应圣诞节的。故对方坚持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这份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卖方应如何对待对方要求?答:不属于CIF合同。这是因为: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须保证按时交货,合同中只规定装船时间,而不规定到货时间。②卖方应明白一旦接受对方要求即增加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必须重新考虑贸易术语及价格。对待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如不能保证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则不能接受买方的条件。若能保证,由于买方实际上向卖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且CIF术语要求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那么卖方可适当提高货品价格。35.德国公司A向中国公司B发出要约:“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此A公司没有回音。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合同没有成立B.B公司的回电是承诺C.A公司应立即装船D.该合同已经成立36.甲公司于1月7日用书信向乙公司发盘,并规定在1月17目前复到有效。但甲公司又于1月10日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该通知于1月12日上午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1月12日下午收到甲公司用信件寄来的发盘。乙公司接到发盘和撤回通知后,于13日用电报向甲公司表示接受。甲公司于15日收到乙公司的接受通知。10问:乙公司的接受是否有效?答:乙公司的接受无效,甲公司已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37.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甲要价10万元。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没有足够的钱买新车,想买一辆二手桑塔那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甲得知乙想买轿车,乙知道甲想卖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要约交错。38.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月份交货,但卖方没有按时交付,所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认为合同因甲公司违约而终止的观点不正确,因为乙公司虽然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但是在买方催告后,于8月10日交运,不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合同并未因此而终止。(3)本案货物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双方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风险转移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是卖方有义务在某一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根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的时候起,风险就转移于买方承担。本案中合同规定,卖方将货物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因此当卖方将货物在吉林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所以在海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3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0/o\'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11答:(1)预期违约。(2)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40.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12月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1月5日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问:在上述情况下,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波兰公司如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否适当?答: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成立。因为合同明确规定了“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这一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本案中波兰公司不能交付货物正是由于政府禁令,属于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所以其抗辩理由成立。波兰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政府禁令一直到次年的7月仍然有效,意味着波兰公司在此期间都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41.有一合同中,A出售一批原料给B,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的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B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价格资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时价与合同价格接近,此后市场价格逐步上涨,到了7月1日,市场价格比合同价格上涨40%。问:B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赔偿损失?此项损失应包括哪些项目?答:B可以要求A赔偿损失。因为A交付的是种类物,火灾发生在5月,交付时间是6月,不能因火灾而免除交付义务,并且A在失火后也并未及时通知B,所以A不能免责。损失包括补进替代品的40%的差价损失。42.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0000。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事后卖方只能交货12台,余下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0000。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0000而了案,但买方不同意。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卖方应赔偿买方实际损失80000元。因为卖方不能完全交付货物,构成违约,由于市场价格上涨,使买方每台仪器损失差价为l0000元,总计800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43.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问:A是否应当承担向B交付的义务?答:A认为卖给B的1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是不正确的,因为其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是没有特定化的,就不能认为给B的小麦全部灭失。但根据CFR合同,风险于货物装船后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应由买方向承运人索赔。128.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大陆法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英美法规定: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违约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解除,意思是()。A.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义务B.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结束C.合同因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结束D.合同将因双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结束7.两大法系对合同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答:德国、美国等国家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仅凭转让双方的合意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法国、日本等国家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义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转让。8.导致二.简答题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简述合同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合同是合同当事人间就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2.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买卖合同为有偿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买卖的是某种具体的标的物,一般是指财产;买卖的价款,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确定。3.简述国际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的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特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订立合同的发价和接受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完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适用国际贸易条约或惯例所规定的规则。4.简述合同订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起源于意思自治原则,现以发展为合同法和国际贸易交易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下述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或交易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和确立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解释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5.试述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起源于意思自治原则,现以发展为合同法和国际贸易交易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下述主要内容:13(1)合同当事人或交易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和确立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解释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和国际贸易交易中又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合法,正当的利益。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行为,不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应当在事实上诚实,应当遵守同行中的商业交易准则;(2)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力求正确解释合同,不得隐瞒事实,故意曲解合同条款。(3)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与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联系的又一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要求当事人遵守以下事项:(1)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2)当事人承担的合同责任或者是履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应当是合理的。(4)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则原则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则的原则是合同法又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强制性规则,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书面形式的要求,无效合同,法律上的其他禁止性的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改变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也被普遍认可。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简述法人的含义及其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依法设立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律上来说,法人具有法律的独立人格,即法律承认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靠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认可而成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并以此来清偿自己的债务;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并能够以自己的饿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2.试述代理的含义、特点及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本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代理至少要有三个关系人参加;(2)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3)代理人在本人(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本人(委托人)具有约束力;(4)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实施法律行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签约授权进行认真审查。3.简述发价的含义及构成发价的要件。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意思表达。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一个发价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十分确定;142)表明如果被发价人接受,发价人就要受其约束的意旨;3)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价撤消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当发价到达被发价人而生效后,公约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合同订立前,即在被发价人接受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第二种情况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价不能撤消:⑴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达发价是不可撤消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5.试述接受的含义及其有效的要件。接受是指被发价人在发价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接受要价的人,必须由被发价人向发价人作出;2)接受作出的方式,必须以声明(书面的或口头的或电子记录)或其他行为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接受;3)接受必须在发价有效期限内作出;4)接受作出的内容必须是无条件的,且必须是对发价的实质性内容的同意。6.什么是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接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接受的通知或行为的表示都应在接受的有效期间内。超过有效期间而送达的,视为逾期接受。关于逾期接受,公约区分了两种情况并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下的逾期接受,作出了以下规定:1)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愿意“接受”逾期接受时,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2)因传递延误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该逾期接受无效。7.试试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公约规定,合同有效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订约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参加;(2)合同订立的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2)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显失公平。(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诈,错误,胁迫等瑕疵。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1.根据通情达理人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时,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如果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图仍不能解释合同时,则可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处于相同情况下时,对该合同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具体适用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为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应为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共同的商务经验和技能。(2)为通情达理的人;关于通情达理的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的解释,应是具有从事该职业的人一般应具有的才智、知识、谨慎、明智、公平而且符合道德标准。(3)要按这个人在处于相同情况下来解释合同。这些相关的情况,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应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作法;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述的含15义。2.什么是合同的补缺?为什么会产生合同的补缺问题?(1)对合同的补缺则是当合同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缺漏时,法院或仲裁庭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则补足缺漏的合同内容。(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将来顺利地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会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并把能预料到的风险也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加以平衡,最后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但是,当事人不可能对实现合同的每一细节或风险都能预见到,结果就出现了空缺或遗漏。此外,当事人由于磋商交易时间仓促,未能就某一事项详加讨论,就订立了合同;或有意留待将来再解决;或虽经协商,一时难以达成协议就先订立了合同,也留下了空缺。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这些情况是不少见的。这就产生了补充空缺条款的问题。3.简述合同的补缺方式。关于采取什么方式对合同进行补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补缺;另一种是由法院或仲裁庭根据某些标准补缺。(一)依法律规定补缺由于多种原因合同中出现空缺条款或遗漏,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贸易条约或商事通则为了补充空缺或遗漏,使合同得以履行和使争议合理解决,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一般都对补充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如对货物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等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适用该规定补充合同遗漏或空缺。上述法律规则一般被称为补缺性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只是在合同中有空缺或遗漏时才被适用。在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律规则属于这类补缺性的规则。补缺性的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而法律中的另一类强制性规则则是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取代的,双方当事人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争议,必须根据强制性法律规则加以解决。如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只能根据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则加以解决。(二)依当事人意图和其他推定标准补缺当合同出现空缺或遗漏时,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据适用法所规定的上述一般性法律补缺规则补缺或填补遗漏。但是,一般性的规则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具体情况。这时,法律允许法院依据一定的推定标准补缺。对合同补充空缺条款,首先必须推断当事人的意图。这和该通则确定的解释合同的标准是一致的,因为“主观”的标准更为重要。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考虑的因素还有: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初期谈判的情况;合同订立后的任何行为。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图时,则可根据“客观”标准,如合同的性质与目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合理性等来决定应予补充的条款。4.简述违约金的两种性质和作用。(P78――80)违约金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以作为赔偿或履约的担保。但是,各国法律对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但总的说来,违约金有两种性质和作用:一种是赔偿性质,作为事先预估的损失;另一种是惩罚性质,作为履约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只强调后者就是一般所指的罚金。(一)关于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作为债务人违约时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其金额根据事先预估的损失来确定,称为预定赔偿额。目前,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都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的。所以,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并不能因其支付违约金而免除他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他仍须履行16交货或开立信用证。(二)关于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质的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债务人就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而不问债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此外,还有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既可请求履行,也可请求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上述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违约金制度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性质,是预定赔偿金,还是带有惩罚性质的罚金。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都有法院判例认定违约金条款规定的是违约罚金,而不是约定赔偿金时,不予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5.试述定金的含义、性质与作用。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额或其他有价代替物。关于定金的性质与作用,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定金是订立合同的证据,同时又是解除合同的一种方法2.定金作为履约的一种担保手段3.定金既作为债权的担保,又可抵作价款从以上规定可见,定金一般被视为合同订立的标志,是债权的一种担保。6.区分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和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通常是在设备或成套设备的交易中,双方约定买方将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在合同生效后×天内预付给卖方,这即预付款(AdvancePayment)。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与作用不同。预付款是预先付给对方的款项,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它的作用不是为了对合同履行设立的担保,通常是为了对方(卖方)顺利履行义务(交货)而所花费用的分担,或说是给对方的融资。因此,一旦接受方不履行合同,也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只能将原数额退回。7.区分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与作用定金具有证约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不起这样的作用,它主要是作为合同违约的一种责任形式,起赔偿损失的作用。它们在支付的时间上也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有预先给付的功能,而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支付的。此外,定金的金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并不加以限制,而违约金的数额尽管也是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但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其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过大,可通过法院或仲裁庭减少或增加。8.什么是保证?它涉及哪些关系人?具有哪些特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涉及三方关系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是由三个不同性质的合同联结起来的一种保证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一般民事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等,通常把这种合同称为主合同。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为保证合同,通常把这种合同称为从合同。保证具有以下特点和作法:(一)保证是由第三人保证人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而不是物的担保(物权担保)(二)保证是依约定而提供的,不得推定(三)保证是一种债,而且是一种从属的债债权人在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不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同时,保证合同又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债权人也不对保证人作任何给付。由于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不能独立存在,随着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17(四)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当被保证的当事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承担其保证义务。当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根据所谓代位权保证人就成为主债务人的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或可诉请返还。(五)保证依约定的范围担保(六)保证的方式可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又称普通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就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负连带责任。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此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已无先后之别,债权人享有了选择其一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我国《担保法>第16条也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并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9.银行保函又称为银行保证书。它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这种银行保函是由三种人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定的担保关系,即由保证人(银行)和债权人(受益人)约定,当债务人(申请开立保函的人)不履行债务(不付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支付款额)。按照保函的法律特征可区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它从属于基础合同,保证人(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附条件的保函属于这类保函。独立性保函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它虽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但它一旦由银行出具而被受益人接受,即独立于基础交易全同,银行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根据保函规定的要求,提交合适的文件和单据,就可收到保证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基本上属这一类。10.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担保承担某项责任的凭证。其特点有以下几点:1.它是类似于银行保函的一种信用证一旦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开证行保证的某项责任时,开证行对受益人就要履行该项责任。例如,向受益人(债权人)支付货款等等。此时,银行并不去过问或调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违约或损失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因为这种信用证本来就是因为美、日等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而采用备用信用证代替保函而发展起来的。2.备用信用证较一般跟单信用证使用的范围更广、更灵活备用信用证随附的单据相对比较简单,除可附商业单据外,其他任何单据都可随附,即使只有受益人签发的一张汇票或本票也可。因此,它可使用在多种交易中,除货物买卖中的履约保证外,也可在投标、赊销、借贷中使用。3.从银行必须支付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来说,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点尽管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将备用信用证纳入适用范围,但并不是该统一惯例的所有条文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此外,虽然备用信用证在其性质上类似于见索即付保函,但它们在使用范围和作用上也有很大的不同,银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不同。因此,也不能把备用信用证简单地理解为它就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种形式。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181.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的一般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所谓格式条款(合适合同)或标准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而不是有双方或有关当事人制定的,具有不变性的特征;2)在订立合同时或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是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制定的,因此他是向公众或某一类人作出的意思表示;4)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具有很强的特定性质和专业性。2.构成不可抗力的三个基本要素P117第五章国际贸易术语对合同的影响1.贸易术语的定义贸易术语是指用一种简短的概念,或者用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2、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定义为了避免因对贸易术语解释不同而产生的纷争,国际上一些商业团体、法律机构就流行于各国、各地区的贸易术语加以收集、编纂,并作出统一解释。这些编撰成册的贸易术语规则逐渐被更多的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悉和认可,从而形成了目前这种系统的、内容规范的贸易术语规则,人们称之为国际贸易术语惯例。3、贸易术语惯例规则在国际上,有三个影响较大的贸易术语惯例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贸易术语惯例规则的特点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文件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十分重要的规则。它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文件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惯例文件;(2)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文件已被许多国家的国际贸易当事人所采用。5.贸易术语对货物买卖合同的作用贸易术语和贸易术语惯例的适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贸易术语的采用和贸易术语惯例的适用,简化了磋商的内容,加速了交易的进行,促进了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序进行;2、贸易术语的采用和贸易术语惯例的适用,也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创造了条件;3、贸易术语的采用一般情况下决定了合同的性质;4、贸易术语惯例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6.FOB合同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履行地是出口国的装运港,它是一种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合同;(2)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点是以装运港装货船的船舷为界,但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买方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自负费用办理保险。7.CIF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91)合同的履行地是出口国,是一种只适用于水运的合同。2)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点是以装运港装载货物船舶的船舷为界。3)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凭单交货和凭单付款是CIF合同交易的一大特点,因此,采用CIF合同成交时,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8.CFR合同的特征是:(1)它是装运合同,出口国的装运港为履行地,一旦卖方在装运港装运,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2)风险是以船舷为界划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3)只有卖方作为一项义务订立的一份从属合同-海运合同,保险合同则是由买方自行订立的;CFR合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CFR合同项下,卖方在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办理保险。9.FCA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FCA也属于装运合同,其履行地是出口国的指定地点;(2)双方风险的划分点一般情况下是以指定地的交货点来划分,即交货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由卖方承担;(3)在FCA合同项下,一般情况下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时效1.什么是合同的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两种作法是什么?5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究竟需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即究竟是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外国法,或者是适用某个公约等情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合同适用本国法,或他所熟悉的法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货物交易中通常有两种作法:第一种作法是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第二种作法是,当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的适用性,而当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某国法律,或者根据争议案件的有关情况直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或者根据争议案件适用的规则,通常称其为法律适用法。2.诉讼(仲裁)时效概述诉讼(仲裁)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权利人(如买方或卖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机构)依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国内立法对诉讼(仲裁)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区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并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1.简述合同的变更的定义及其特点。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由于订约时的情况变化,致合同的履行遇到意外困难,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某些修改或补充。20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的局部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原合同主体及其相互的合同关系并未变更。(2)有关合同变更的时间问题,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有效存续的时期内进行的,即合同有效。2.试述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合同变更的条件许多国家对合同变更的条件在有关的法律中作出了规定,不过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一般要求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必然应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2)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善意的和公平的,否则对合同的修改是无效的;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第2—209条)最为典型。美国法院也可因合同的变更不符合善意标准,存在胁迫和不公平的因素为由,否认这一变更的有效性。(3)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合同的变更符合以上的条件,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变更后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以往的双方责任仍按原合同的规定。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通常视为合同未变更。3.合同转让的一般含义及其特点合同转让的一般含义合同的转让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托、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合同转让的特点(1)合同的转让原则上不改变合同内容,即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变,否则不得转让。因此,合同的性质也不发生变化。(2)合同的转让是由第三人代替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产生了更替。4.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的含义及其基本特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该当事人的地位,承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以有人又把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称为概括承受。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予认可或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的基本特点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完全由第三人所取代,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全部享有和承担。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通常因约定产生,但有的则因法律规定产生。因法律规定产生的转让主要是在企业合并或分立等特定情形下。不过,在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主要还是因约定而产生。5.合同终止的一般含义.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条件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它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事实)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目前,国际上对合同的终止并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则,如上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是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则作了规定。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对“合同的终21止”作了规定。各国法律对合同终止的规则规定的差异甚大。根据各国法律及国际上有关规则的规定,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因法律规定的条件产生;合同的债权人免除债务;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等等。6.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合同解除,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这种消灭作用具有溯及力,即溯及至合同成立时起消灭,双方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债务需恢复原状,应相互返还财产。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则不一致。英国法认为因违约导致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仅指向将来,使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已履行的不产生返还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国际上一般都规定既指向将来,又溯及既往的规则。7.合同债务转移后,发生以下法律效果:1.当合同债务有效转移后,第三人(新债务人)通常应当承担合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如果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则不能转移。此外,美国法院的判例规则认为,只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过程发生了合同的更新,债务人才可解除对原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否则,债务人仍要承担第二位的履行转移义务的责任。所说合同的更新是指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取代债务人,从而债权人与第三人建立起直接的合同关系。2.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可以享有对抗债权人的权利o8.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概念,不应混用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或说一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消灭。但由于合同终止后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其终止后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当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结算条款等并不随着合同的解除而无效。如果因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仍有权请求赔偿。其次,合同解除也应与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区分开。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其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并不一定溯及既往,对此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究竟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要根据被解除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合同的性质来确定。22',)
提供解析《国际商务合同》经典案例会员下载,编号:1700563517,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22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