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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佛山市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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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佛山市2022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制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顺德市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第1页/共13页行办法》(顺府发〔2002〕59号)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二)出让人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出让人所有。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三)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该宗地地上、地下如有管线、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涵洞、道路、人防设施、树木及需挖填土石方等均由受让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受让人自行委托评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受让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的缴纳(四)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通过挂牌流转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详见附件1《宗地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六)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照“四通一平”(即通路、通排水排污、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的建设标准配套该地块的基础设施并交付土地,具体如下:(1)场地平整:已平整。(2)道路:已通路至宗地外围。第2页/共13页(3)给水:临时施工用水接入点位于(具体接入点位置由受让人向供水部门申请审批确认)。(4)供电:临时施工用电接入点位于(具体接入点位置由受让人向供电部门申请审批确认)。(5)排水排污:接入点。受让人在项目用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雨水及其他设施同该地块外主管网接驳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受让人支付。受让人在地块开发时,应做好对地块周边现状道路及管线的保护工作,方案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如造成破坏,出让人有权要求修复。(七)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八)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计收以“年地价款基数”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计收基数,按以下方式计收各年地价款:1.第1-3年各年按“年地价款基数”的100%计收;2.第4-40年各年以“年地价款基数”作为计收基数,从第1年开始的每3年递增8%,即第4、5、6年各年的地价款均为“年地价款基数”×(1+8%),第7、8、9年各年的地价款均为“年地价款基数”×(1+8%)²,往后各年的年地价款金额均按上述标准计算。(九)受让人应在年月日(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前向出让人一次性付清第1-5年地价款,第1-5年的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6-40年采取逐年支付地价款方式,第6年的地价款应在第5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此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地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十)出让双方同意办理本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由受让人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注:按成交的年地价款标准以及约定的第3页/共13页支付方式,相应折算为流转年一次性支付的成交金额,下同)的7%向政府一次性支付。(十一)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第1-5年土地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受让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十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下列第(二)项执行: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受让人同意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等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文要求。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2.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宗地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经发改部门备案或批文确认的标准。(十三)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建设,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见附件2)。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高于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十四)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下列第项执行: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第4页/共13页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2.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3.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商服项目建设,按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建设。(十五)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建设下列工程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1./;2./;3./。(十六)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自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之前开工,在年月日(自交地之日起48个月内)之前全部工程竣工。受让人主张无法按土地合同约定开工、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应于届满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第5页/共13页本条开工以是指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依法取得其他审批手续)并进场施工,其中进场施工是指施工现场围闭,且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以及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或打桩等;竣工是指受让人依法取得整宗地或地块最后一期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十七)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给予合理补偿。(十八)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项规定办理:1.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2.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向出让人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九)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二十)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为了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剩余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和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第6页/共13页因国家建设或政府实施规划需要征收土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出让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款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归受让人。出让人应按照征收收回土地时剩余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给予受让人补偿。(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年租金或其他费用(含土地租赁税、企业所得税等)。受让人逾期不足额缴上述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应缴未缴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一年则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该地块收回处理,地块内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无偿归出让人所有。2.受让人应根据出让人已缴纳的税项凭证,每年向出让人支付金额一致的费用。3.受让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变土地使用功能,不得违法违规建设。4.受让人在使用期限内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进行抵押、转让或出让等。5.受让人出现上述第(二)、(三)、(四)点情形时,经出让人通知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流转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6.受让人未能足额缴付第1-5年土地价款、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和相关税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7.本宗地周边已覆盖市政污水管网,受让人负责做好地块雨污分流工作,雨水、污水采用分流制,雨水收集后就近排入周边雨水管网或河涌,生活污水集中后排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市政管网的管道由受让人负责出资建设。8.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教学、办公的教育类建筑须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除教学、办公以外的教育类建筑,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第7页/共13页(二十二)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条件:1.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包含地价款)。2.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条件。(二十三)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应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二十四)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二十五)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二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出让人依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同意由受让人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人享有优先权。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国家税费。(二十七)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准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第8页/共13页使用权注销登记。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下列第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经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二十八)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二十九)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三十)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三十一)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包括一次性地价款和逐年支付地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第9页/共13页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三十二)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不退还已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价款,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三十三)本合同项下宗地构成闲置的,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理)。(三十四)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每逾期3个月,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逾期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前款开、竣工违约责任自受让人违约之日起至消除违约情形之日止为一个整体债权,约定的每3个月0.5%只是违约金计算方法,并不表示按每3个月形成个别债权。受让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利息。受让人逾期缴纳出让价款,但已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滞纳金的,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间不再计算开工违约金。若本宗地同时存在逾期开工和竣工情形,受让人已根据本合同足额缴纳开工违约金的,应计收竣工违约金的天数为地块逾期竣工天数扣除逾期开工天数。对于受让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开、竣工违约金的计收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19〕73号)执行。第10页/共13页(三十五)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三十六)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出让人并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三十七)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按时交付出让土地。出让人未按时交付致使受让人延期占有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三十八)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三十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四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1页/共13页第九章附则(四十一)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报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四十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四十三)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四十四)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四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十六)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另报一份给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备案(章):合同备案日期:年月日第12页/共13页附件1《宗地图》附件2《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13页/共13页',)


  • 编号:1700562678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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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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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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