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酒店特色礼品合作专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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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酒店特色礼物专柜合作合同甲方(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通过酒店电子商务系统代理销售乙方所售特色礼品,包括但不限于“礼物”(以下统称“特色礼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订立本合同。1.总则1.1.甲方通过境内所有连锁酒店电子商务系统(含酒店电子平台系统)以代理销售方式销售乙方提供的特色礼品,对于甲方所做的有关特色礼品的推广宣传,乙方应给予甲方必要的支持和协助。1.2.甲乙双方除销售代理合作外,还将在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礼物”的图片、文字、视频资料等)共享、物流、客户服务和退换货政策等方面合作。由乙方提供的宣传材料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随意用于宣传。1.3.乙方必须保证乙方提供商品来源的合法和资质齐全。乙方不得隐瞒任何对甲方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等,否则发生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4.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保护乙方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为、言论损害乙方的名誉。同时,乙方亦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为、言论损害甲方的名誉。2.酒店电子商务系统销售展示区2.1.根据酒店电子商务系统实际情况,甲方为乙方提供“特色礼品”电子商务系统销售展示区;甲方需在电子商务系统销售展示区明显位置布置“礼物”宣传海报及二维码;电子商务系统内安排1名工作人员与乙方对接。3.相关产品3.1.乙方应将其委托甲方代理销售的特色礼品的相关目录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样式、单价等明细以表格形式发邮件给甲方,以便甲方选择所需展示销售的商品。3.2.质量: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特色礼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各个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较严者为准。3.3.包装和包装物的处理:乙方应为甲方所订购的商品采取适当方式的独立包装,使其不因在运输途中正常装卸而遭到损坏,在运输及正常装卸过程中由于包装出现问题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灭失等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发货造成的退款、投诉、赔偿等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交付后引起的货物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因此而额外增加的费用。4.订货4.1.合同生效后,甲方以邮件形式发送经销商品订货单(详见附件三)给乙方,乙方收到经销商品订货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方式同经销商品订货单方式一致。双方核实确认后,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配送商品。4.2.甲方再次需要备货的,应于每月第一周内,甲方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经销商品订货单。经销商品订货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编号、计量单位、数4.3甲乙双方确定经销商品订货单内容后,甲方应当在经销商品订货单上签字盖章,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扫描件给乙方,作为乙方供货依据。5.交货5.1.交货期限:乙方按照双方一致确认的经销商品订货单,在每月最后一周内为甲方配送商品。5.2.交货地点:乙方按照经销商品订货单约定的地点交货,每一个经销商品订货单的交货地点应该是唯一的。5.3.运输:乙方委托承运人运输商品并承担与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如甲方选择自行提货的,运费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5.4.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及目的地、变更运输方式或提前交货的,应在至少交货期提前10个工作日征求乙方的意见,并支付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6.验收6.1.交货时,甲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按照本合同(包括订单)内容或另行协商约定的标准对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和质量等进行验收,若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商品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交货现场发现商品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商品符合约定。6.2.甲方发现已经验收的商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食品类应当在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无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在收货后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6.3.甲方在书面异议中应注明收到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方案,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6.4.若发货时乙方多发、错(串)发商品,甲方应协助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并于收到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将多发、错(串)发的商品退还给乙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商品风险全部由乙方负担。7.结算7.1.本合同约定商品结算价格以订单价格为准。7.2.除非甲方有事先声明或双方另有协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经销商品,自甲方收到之日起半年内,甲方可以对其进行退换(但甲方退换的商品及包装必须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视为甲方已销售了该商品,则不予退换),如超过半年未退换的,则视为该商品已出售完成,该商品则自动计入自甲方收到后的经销对账单内,甲方需与乙方对此进行结算。7.3.每月第5个工作日,甲方将上月销售报表对账单(对账单应包括甲方应结算的货款及依据本合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费用)提交乙方,乙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付款给乙方。7.4.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7.5.甲乙双方每半年对在甲方未销售的剩余货品进行报表核对及实物盘点,双方确认签字;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在甲方销售中有产品缺失、损坏情况,则视为销售,甲方应在最近一个结算周期,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结算。7.6.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人民币元保证金,如合同到期甲方无违约行为,乙方将退回全额保证金,如甲方出现违约行为将按照违约行为的影响程度以及合同约定比例(参考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扣除,剩余部分退回甲方。7.7.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元的经销信用额度,即甲方应付款加上乙方在甲方未售出商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元。若超过人民币元的,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经销商品订货单供货的,则由甲方先以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根据后续实际结算商品清单开票,预付款金额直接转为货款结算不再退给甲方。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提供相应货物。如甲方未支付预付款,则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供货。7.8.乙方收到甲方订单需求后,会根据甲方需求情况和乙方库存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订单所需的商品品种及数量。7.9.如双方合同终止时,双方商议结算事宜,乙方接收甲方的退货时,甲方需保证退回的商品包装无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如保质期、有效期剩余不足1/3期限的,不接受退货);若退回商品影响二次销售,则乙方可拒绝退货;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完成结算工作,且甲方将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8.合同期限8.1.本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合同商品经销期到期前1个月,双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约,如合作条款无异议,可签订续约合作时间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签署合作协议,继续延续双方合作关系。8.2.如合同商品经销期满,双方不再续约,需在合同商品经销期满时所在的结算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对未实现销售商品进行处理,并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如货品有损坏、丢失,甲方需按本合同第六条款情况与乙方结算。9.保密9.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9.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0.违约责任10.1.甲方违约责任10.1.1.甲方无合理理由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款项金额的%每天支付,直至逾期款项全部支付完毕。10.1.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10.1.3.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10.2.乙方的违约责任10.2.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退货、换货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0.2.2.乙方提供的货物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冒伪劣等,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选择退换货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11.不可抗力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11.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十日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立即生效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12.特别约定12.1.甲方作为本合同标的特许商品的零售商,应遵守乙方和授权方关于特许商品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授权方已经制定或者将要制定的相关规则等)。乙方应将相关规则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12.2.甲方承诺完全遵守关于特许商品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对乙方和授权方产生任何的侵权行为。12.3.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或授权方制定的所有同特许商品有关的价格政策。合作开始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拥有酒店电子商务系统的店面明细进行报备,未经乙方和授权方事先书面批准,甲方不得在其它没有报备的区域销售特许商品。12.4.甲方酒店如需策划实施重大节日活动,乙方应根据甲方活动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支持。12.5.甲方在酒店电子商务系统设立的“特色礼品”销售展示区内不得展示或销售乙方指定商品之外的商品。13.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和其他14.1.本合同设有下列附件,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1.1.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等资料14.1.2.附件二:乙方营业执照等资料14.1.3.附件三:经销商品订货单模板14.2.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附件一:甲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附件二: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附件三:经销商品订货单合同编号:甲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乙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商品名称、编号、单位、数量、供货单价及金额合计(单位:元人民币)序号名称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元(¥)二、交货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三、验收1.交货时,甲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按照本合同(包括订单)内容或另行协商约定的标准对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和质量等进行验收,若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商品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交货现场发现商品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商品符合约定。2.内在质量的异议:甲方发现已经验收的商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无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在收货后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3.甲方在书面异议中应注明收到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方案,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若发货时乙方多发、错(串)发商品,甲方应协助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并于收到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将多发、错(串)发的商品退还给乙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商品风险全部由乙方负担。5.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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