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造服务合同模板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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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项目单位〔甲方〕:监造单位〔乙方]:签订日期I:签订地点:此处的签订H期应与合同协议书中的最迟签订H期保持一致。及时通知甲方。3.2.3付款控制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付款节点和监造有关要求,核查制造单位在设备材料或该节点的主要组配件工作完成情况,满足要求的,由项目总监签字确认。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与协调(1)催促制造单位履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的制造质量责任;(2)对制造单位的分包合同进行检查,确认分包合同的内容与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3)当发现监造设备材料不符合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要求〔如原材料的型号、规格、供货商、设备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主要外购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供货商、原产地等)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指出,并同时通知甲方。3.2.5监造信息管理〔1)确保及时获得并传递监造信息;〔2)确保信息沟通方式得当,定期以、、电子邮件、集中监造工作网站、工作简报、工作联系单、专题报告、工作总结等方式,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通报设备材料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制造单位的动态情况;(3)确保信息沟通内容准确,使甲方或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了解监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情况;(4)妥善并完整保管监造信息。3.3乙方应依据监造大纲,针对监造设备材料制订监造实施细则,提交甲方确认并与制造单位议定后实施。4.1甲方的权利有权对监造设备材料设计变更、工作变更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乙方。有权参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材料出厂验收并签署意见。4.1.3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有权要求更换。4.1.4乙方调换项目总监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有权要求乙方汇报监造工作并提交监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4.1.7检查、评价、考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的人员配备、监造实务、监造有关制度执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协调能力、有否存在渎职失责行为、有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4.2甲方的义务4.2.1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设备材料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甲方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假设更换代表,应提前通知乙方。应支持乙方的工作,协助乙方协调与制造单位的关系。4.2.3应向乙方免费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有关监造设备材料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4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需甲方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形式决定,并及时送达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参加设计联络会,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及时确认监造实施细则。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4.2.7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监造费。5.1乙方的权利有权对制造单位选择的分包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查;有权对与监造设备材料有关方案、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进行审查;5.1.3有权协调与监造设备材料有关的参与单位的关系;5.1.4征得甲方同意后,签发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做出书面形式报告;对在监造设备材料上使用的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的质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标准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对监造设备材料实施过程中制造单位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下达整改令;对与监造设备材料相关的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5.1.8根据甲方的决定签发变更令;5.1.9对监造设备材料完工资料进行审核。5.2乙方的义务5.2.1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能力,认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乙方与制造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5.2.2根据监造项目的需要,组建驻厂监造组。为保证监造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对驻厂监造组做出合理调整,但项目总监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应熟悉设备材料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联络会,了解设计意图,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制定监造实施细则;5.2.5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造文件;5.2.6通知甲方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材料出厂验收;5.2.7对于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甲方;5.2.8及时向甲方报送监造信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定期提交监造工作报告:〔1)每周四中午12时前向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造周报;(2)遇重大事故,编写《设备监造急报》当日由监造负责人直接上报甲方〔建设管理单位);(3)监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造工作总结;(4)抽样试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正式的试验报告及监造工作总结。5.2.9如进行监造货物的型式或例行试验失败,乙方应继续进行监造工作,不得增加费用。5.2.10乙方应委派自己的人员实施合同规定的监造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包第三方。在监造过程中,乙方如采用了阶段性检查方式,应对其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潜在风险及其结果负责并承担责任。5.2.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甲方及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2.13按照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监造大纲及相关标准、规定,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审查制造单位有关制造设备的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成品等的质量,监督、跟踪设备制造质量、进度等。对设备完工资料进行审核。5.2.14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造单位有关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制止、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令或停工令,并在发生上述情况的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5.2.15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关键点、出厂试验等时间节点。5.2.16指派专人负责与项目单位联系。驻厂监造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5.3.1组织机构:驻厂监造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设项目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5.3.2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制造单位派驻驻厂监造组,驻厂监造实行驻厂组总监负责制,设驻厂组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信息员。5.3.3乙方应将驻厂监造组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配置情况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5.3.4职责权限(1)项目总监是驻厂监造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和领导驻厂监造组的工作:a.确定驻厂监造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主持驻厂监造组的日常工作;b.组织编写并审核本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及各类上报监造信息;c.负责向驻厂监造工程师进行设备材料监造有关内容的技术交底和培训;d.检查监造工程师的工作,根据监造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e.审核驻厂监造工程师提交的监造日志、报告;f.负责与甲方、制造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工作协调。〔2)驻厂监造工程师在项目总监的领导下,负责监造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a.熟悉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标准、监造设备材料的设计文件,掌握设备材料制造标准及设备材料制造进度;b.负责具体监造内容的实施;c.收集监造信息,填写监造工作日志,编写设备材料监造工作简报、设备材料监造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6.1工作程序提交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甲方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计文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制订监造计划: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监造计划。6.1.3参加设计联络会:乙方应派员参加甲方主持的设计联络会。6.1.4组织三方见面会:乙方组织甲方、制造单位召开三方见面会,确认监造实施细则及有关会议纪要。6.1.5开展监造工作:驻厂监造组开展监造工作。6.1.6召开协调会:乙方根据监造工作需要召开季、月协调会、监造组周例会。6.1.7信息报送:乙方进行信息收集、汇总,报甲方:(1)每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监造工作周报,发现质量、进度问题即时报送。〔2)审核制造单位对设备的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7日报送甲方。〔3)根据制造进度,监造组提前7天通知甲方关键点见证的时间。〔4)乙方对制造单位运输信息及时向甲方通报。6.1.8出厂试验见证:乙方组织出厂试验见证,制造单位应于试验前10日向乙方报送出厂试验计划,由乙方通知甲方参加。6.1.9形成监造总结:乙方在监造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形成监造总结,报送甲方。乙方建立监造工作总结档案,并对制造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报甲方。乙方应采用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以及停工见证(H点)等方式,对监造设备材料制造和生产全过程的原材料验收、工艺流程、制造加工、检验、试验、包装等进行跟踪监督。具体见证项目在监造实施细则中明确,并由甲方确认后实施。6.2.1现场见证(W点):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工程师在场见证。乙方应按照制造单位通知的时间按期参加。6.2.2文件见证(R点):文件见证项目由监造工程师查阅制造单位的有关检验、试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证明文件,可以不现场见证。6.2.3停工见证〔H点):乙方应要求制造单位等待监造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场时进行。6.3监造场所监造在规定的场所〔材料制造厂房及实验室)进行,假设某项特定任务的场所没有明确,则场所应事先征得甲方批准。7.1监造费的计列乙方的设备、材料监造费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监造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监造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费用、所需缴纳的有关国家及地方税费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设备监造费:按照监造设备购置费乘以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费率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2007]1808号文件批复的《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规定确定,费率系数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单台设备监造费=设备购置费X《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费率X费率系数,单台设备监造费累计构成合同总价。如果设备材料购置费超过概算,以概算计列额为准确定设备材料购置费,费率不变。7.1.3线路材料监造费:当线路材料购置费已确定时,线路材料监造费=线路材料购置费X监造费率,监造费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当线路材料购置费未确定时,线路材料监造费=线路材料总量X监造费单价,监造费单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确定。以上线路材料分类计算,累计构成合同总价。7.1.4设备监造监督检测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造监督检测试验项目,确定主设备分类监造监督检测单价,累计构成合同总价。7.1.5线路材料监造监督检测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造监督检测试验项目,确定线路材料分类监造监督检测单价,累计构成合同总价。7.1.6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动。〔1)总价承包部分:总价承包为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价,原则上在合同执行期间不管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工程结算时合同总价不再做任何调整,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2)综合单价承包部分:综合单价〔为完成工作量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并考虑风险因素)固定不变,在合同执行期间不管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综合单价承包部分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计算。7.2监造费的结算及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监造费结算通知、完工设备材料明细表及监造报告,并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计算监造费少于计列监造费时,按计算监造费确认监造费;计算监造费大于计列监造费时,按计列监造费确认监造费。7.2.3甲方应在收到监造费结算通知、完工设备材料明细表及监造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需支付的监造费,并回复乙方;假设甲方对完工设备材料明细表及监造报告有异议,应书面回复乙方并指明异议处,双方尽快商议确认。7.2.4甲方确认监造费且无其他异议后,应通知乙方提供发票并在收到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监造费。8.1乙方及其参与监造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8.1.2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8.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8.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责任9.1乙方向甲方递交总结报告迟延的,每迟延一周需支付违约金为—元,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9.2乙方应催促制造单位于开始制造日期前_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执行驻厂质量监控工作。如乙方人员未能及时到达制造单位检查生产现场,每迟延一天需支付违约金—元。9.3乙方未执行《监造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监造设备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甲方的,对监造项目有遗漏的,甲方有权扣除该设备监造费用的20-50%,具体扣款比例由甲方视过失情节轻重而定。9.4乙方人员队伍不稳定导致监造组工作失职,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5因乙方原因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除了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对于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与制造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应与制造单位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以设备采购合同下制造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为限。9.7乙方对所监造设备的交货期负有监督责任,乙方应催促设备制造单位按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进行排产、交货,由于制造单位的原因造成延期交货,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汇报的,甲方有权扣减监造费用,并按每迟延一天扣减监造费的0.5%计算。9.8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笔监造费中扣除。9.9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监造服务项目,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监造费。9.10甲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9.1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监造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部监造费的1%。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10.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退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10.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1.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老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1.2假设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使用说明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设备、材料类监造服务委托合同。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方式处理。11.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12.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12.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乙方履约保证金提交甲方之日起至监造资料移交甲方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12.3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12.4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13.1合同双方应及时回复对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所发出的通知,任何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需要确认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其他时间内回复。13.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符合以下条件的递送则应被认为已经送达:将通知送交注明的对方授权代表,或以挂号信递送,以邮戳上的发送日期为准,或发后24小时。任何一方地址和人员更改应事先通知另一方,因更改方未及时将地址和人员的更改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更改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1.3甲方:地址::c:C•C1.4乙方:£地址::C:C:C1.7建设管理单位:本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为1.11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名称及编号如下:C3.服务范围和内容3.1服务范围: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监造报告的具体要求:4.2.1甲方代表:地址:4.2.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需甲方决定的事宜的相关资料后日内做出书面形式决定。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5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造文件:(1)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交监造大纲、监造细则(规划),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监造大纲、监造细则(规划)、监造合同履行监造义务,对制造厂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交货进度进行监督控制。〔2)合同签订后日内,上报的监造相关人员名单、简历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变动,需报甲方审批,待甲方批准后派驻进厂。〔3)合同签订后日内,监造工程师做好进驻监造现场的准备,并根据工程进度随时准备进驻现场。(4)合同签订后周内,在图纸技术资料交付正常的情况下,监造单位及监造工程师催促工厂编制生产进度计划、检验计划、售后服务计划、产品质量计划报甲方,并对被监造单位履行供货合同能力提出评估意见。(5)无论在监造的任何阶段,假设发现任何数据、材料等的缺陷或错误,乙方应在日内更正这些错误或缺陷,确保应提供的报告及评价符合合同要求。⑹O5.2.8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定期提交监造工作报告:5.3驻厂监造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5.3.2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制造单位派驻驻厂监造组:6.工作程序及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交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计文件等相关技术文件的时间:设备监造费费率系数:;线路材料监造费费率或监造费单价:;7.1.4设备监造监督检测项目及检测费:;7.1.5线路材料监造监督检测项目及检测费:o11.争议解决11.2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建议依量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爵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本合同,选择第ii.1款中的协商解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另行约定。附件1:监造设备材料明细表序号工程名称招标批次设备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供给商交货日期设备材料购置费〔万元)监造费〔万元)监造总结交付日期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致:鉴于(监造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造单位)与贵方就工程(设备/材料)于—年_月_日签订了编号为的监造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监造合同),由监造单位负责上述设备/材料的监造服务;贵方在监造合同中要求监造单位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监造单位履行监造合同的担保。为此,根据监造单位的申请,本银行〔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2.本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3.如果由于监造单位在履行监造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监造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监造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监造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6.本履约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监造资料移交贵方期间内有效。银行名称:〔盖章)负责人:日期:年月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1.定义32.监造依据43.服务范围和内容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6.工作程序及方式107.结算及支付128.保密139.违约责任1410.不可抗力1511.争议解决1512.履约保证金1513.其他1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目单位(甲方):监造单位[乙方):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货物名称)的监造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二、合同组成文件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假设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三、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监造费)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监造材料明细表》〔附件1)。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自中标(签约)通知书和监造任务单下达之日起至设备发运日或生产包装完后30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止。五、保证1.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材料监造服务。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六、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o⑵七、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八、份数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2必要时,双方可在此约定其他生效条件。如无其他生效条件,则合同在具备第一项条件时即发生效力。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地址:联系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地址:.联系人:Email: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行联行号:执行单位:执行人:..物资调配中心受理:需求单位: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以下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Email: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行联行号:执行单位:执行人:客服:1.1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1.3项目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材料的采购方,具体信息见专用合同条款。1.4监造单位是指组织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合同条款。1.5驻厂监造组是指监造单位派驻到制造单位具体负责监造服务的组织。1.6制造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材料的制造商。1.7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本工程现场建设管理的单位,具体见专用合同条款。1.8监造设备材料具体名称及数量见《监造设备材料明细表》(附件1)。1.9项目总监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材料监造任务的负责人。1.10监造工程师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材料监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11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是指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材料供货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具体名称及编号见专用合同条款。1.12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标准性文件。1.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元是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150(天)是指公历日。1.1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X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X日前”“X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2.1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2.2标准:与监造设备材料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单位企业标准,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2.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甲方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含技术协议等附件);2.4技术文件: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和监造设备材料的设计联络会纪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监造设备材料技术条件、技术服务方案等。3.1服务范围:专用合同条款所列的设备材料监造服务。3.2服务内容:乙方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材料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审核监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协助甲方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具体服务内容如下:3.2.1质量控制〔1)对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建议制造单位澄清或纠正,以预防根本性的质量缺陷;〔2)确认制造单位各制造阶段检验及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3)审核监造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4)查验监造设备材料主要原材料、外购组配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厂验收报告;〔5)查验监造设备材料主要部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6)在制造现场对监造设备材料主要及关键组配件的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7)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材料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8)检查监造设备材料包装质量并监督装车情况;〔9)监督制造单位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缺陷进行处理。(10)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应及时查明情况,向制造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甲方;要求制造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给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11)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造组应向制造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甲方;按照甲方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要求制造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监造组审核方案并报甲方确认,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3.2.2进度控制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的设备材料交货期要求,随时掌握监造设备材料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催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当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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