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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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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docx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简称《规范》)?邮轮旅游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重要业态,上海邮轮港口已成为全球重要的邮轮母港.2015年上海口岸出入境(港)国际邮轮688艘次,邮轮旅客163万余人次.国家也非常重视邮轮旅游发展,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沿海各省市政府,都在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文件中,对邮轮旅游给予了重点关注和专门论述。但邮轮旅游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国外邮轮企业运营规则与我国法律、旅游消费习惯有所不同、冲突;邮轮消费纠纷频发,屡有滞留邮轮事件出现;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复杂,突发事件处置难度、成本都很大。因为缺乏邮轮旅游相应规范,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不清,导致上述问题难以厘清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已严重制约了邮轮旅游的发展,也损害了各方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面对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等各方面均希望予以规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邮轮旅游纳入法治监管范畴,解决邮轮旅游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多年来,面对出现的问题,业界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由相关研究机构出版的邮轮产业发展报告,每年都有专门篇幅论述邮轮旅游的规范问题。院校、司法机关等也形成了一批专门研究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成果。上海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近年来在邮轮旅游规范方面也调研、制定了一批文件,初步积累了管理规范的实践经验。2013年,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联合进行了“上海市处置邮轮旅客滞船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的专项调研。2014年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设置了专章“发生在本市邮轮滞留事件处置基本程序”.2015年9月,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通过上述调研和文件制定的积累,加上历年来市旅游局、市交通委作为处置邮轮旅游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单位参与处置了大量突发事件,对邮轮旅游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规制难点等都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以上工作积累都为制定邮轮旅游专门规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规范》如何对邮轮旅游产品进行管理?本《规范》对邮轮旅游产品实施分类规范,将邮轮旅游产品区分为两大类:包价旅游产品、船票销售。本规范既允许就邮轮船票进行单独销售,也允许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但两种模式的管理要求不同.单船票销售作为委托代理进行管理,而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按照《旅游法》包价旅游产品进行规范.三、经营邮轮旅游产品有资质要求吗?无论是包价旅游产品还是单船票销售,本规范都设置了资质要求。单船票销售允许邮轮公司在国内设立的船务公司直接销售邮轮船票,也可以委托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的有资质的经营主体销售邮轮船票。经营出境包价邮轮旅游业务或者代理销售包价邮轮旅游产品的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四、《规范》对邮轮旅游管理做了哪些主要制度设计?本规范的核心制度设计是“两个功能、三个合同"。“两个功能”指邮轮兼具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两种功能.“三个合同"指本规范用三种合同关系梳理、界定了邮轮旅游的主要法律关系。1、邮轮船票—-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邮轮公司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以船票为体现形式。用船票来明确、体现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得到绝大多数意见征求单位的认可,也符合邮轮业和船舶客运业的长期惯例。旅行社代理邮轮公司进行船票销售,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2、邮轮船票销售、代理合同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应当就邮轮船票销售、代理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质是商事合同,但因其与另两个合同关系有密切联系,故本规范亦对此加以规范。船票销售代理模式无论是单卖船票还是“切舱”、“包舱”,只是船票销售数量、付款方式的差别,只要不将船票打包成一价式的包价旅游产品,均不改变船票销售的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3、邮轮旅游合同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的,构成《旅游法》所称的包价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邮轮旅游合同。可以参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五、《规范》对旅游者权益保障做了哪些制度设计?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本规范做了多方面的制度设计.1、按照中国旅游者消费要求和习惯,对邮轮设施、设备的设置做出要求。如第六条:邮轮上与旅游者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安全标识、使用说明等有文字说明的,应当配置中文说明。2、针对长期以来邮轮公司不提供中文文本的弊端,要求邮轮旅游中的各类文本应提供中文文本。3、对三种合同的条款内容做了规定,强化对旅游者权益保护。4、维护司法主权,对以司法管辖方式限制中国旅游者合法维权渠道的做法加以调整。如第十一条规定:船票应从有利于解决邮轮消费纠纷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连结点的关联性,按照便利中国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司法管辖地和适用的法律。5、要求以重要合同条款说明、行前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履行特殊告知义务,使旅游者正确认识、理解邮轮旅游,减少纠纷产生。6、明确了邮轮旅游纠纷处置的企业责任主体。本规范明确了旅行社代理销售、购买邮轮船票产生纠纷的处置主体,明确了包价邮轮旅游产品产生纠纷的处置主体。特别是包价邮轮旅游产品,第一次明确了处置机制,即:邮轮旅游合同服务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六、《规范》对邮轮旅游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经长期调研和反复听取各方意见,本规范认为就目前邮轮旅游发展现状看,邮轮兼具交通工具和旅游目的地性质,邮轮合同兼具旅游合同和承运合同性质。在邮轮旅游规范中,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共同承担相应职责.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一价式旅游产品情况下,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即旅行社将邮轮旅游打包成包价邮轮旅游产品,则岸上观光、船上服务由旅行社承担责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的承运义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销售船票,无论销售方式是单售船票还是旅行社包船、切舱,如不包含岸上观光内容,则其法律关系应为委托代理关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承运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基础法律关系界定原则贯穿本规范全文.七、《规范》如何对“邮轮旅游”定义?目前的邮轮旅游基本是出境旅游,将来可能会有“公海游"、“沿海挂靠”等更多形式.因此,本规范的“邮轮旅游”定义仍界定为出境旅游,这是目前规范的需要.无陆上目的地、中转地及沿海挂靠的邮轮旅游可参照本规范。本规范认为以船舶的豪华程度进行法律属性的区分欠缺科学性,而应以船舶的功能进行区分。邮轮与客轮的主要区别应在于邮轮必须具备船上的游览休闲设施、住宿、餐饮、娱乐和到岸观光安排.故本规范中所称的“邮轮旅游”不包括仅以运输为目的而不提供船上旅游服务的海上旅客运输行为。八、《规范》适用范围如何确定?目前上海的邮轮旅游有母港,也有停靠港.停靠港问题较少,不是本规范规制的重点。因此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以上海港为母港的邮轮所属的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等经营主体也是以上海为基础,但考虑到外省市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规模已很庞大,出现问题也不少。因此,在适用范围设置上本规范落脚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邮轮旅游经营的行为”。即依“行为地”原则来确定管辖范围,将外省市旅行社经营行为有条件的纳入监管范围,为本市有效监管邮轮旅游发展提供必要空间。九、关于邮轮航线变更的决定权归属?海上航行专业性极高,国际海事规则已建立有成熟规则,该权限国际公认应由船长掌控。同时针对有关滞留事件中个别游客对航线变更决策的质疑,吸取相关船难事件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认为在旅游安全问题上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故本规范明确了船长的独立决定权,其他主体均应配合.十、《规范》对邮轮旅游的领队人员有哪些要求?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旅行社组织邮轮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具备领队证(含临时领队证)。二是针对此前发现的相当多的领队人员不熟悉邮轮旅游的情况,《规范》要求邮轮旅游带团的领队人员应当参加邮轮旅游业务培训.培训可以是旅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也可以是企业自己组织的。但无论何种培训形式,都应当使承担邮轮旅游带团任务的领队人员具备邮轮旅游基本知识,掌握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技能。三是《规范》对领队人员在邮轮旅游中应承担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领队人员在邮轮旅游过程中应协同邮轮公司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旅游者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 编号:1700848213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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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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