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与污水处理综合技术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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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甲方(托付方):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同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干法规,就甲方托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1.服务概况1.1.甲方托付乙方为指定项目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1.1.1.指定项目名称:项目1.1.2.指定项目地点:1.1.3.指定项目范畴:。1.2.服务目标包括:1.2.1.分析研究指定项目的建设对自然环境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水土流失猜测结果提出相应水保措施与建议。对该项目保持动态检测。1.2.2.核实指定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形,对周边环境造成的环境影响,针对落实的水土保持措施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对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补救措施或建议,编制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3.服务内容包括:1.3.1.依照合同约定提交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的成果资料,配合做好现场施工的一切与水土保持监测有关的工作。1.3.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在对工程沿线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详细复核及现状踏勘后,完成该项目的现场调查工作;1.3.3.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调查报告;1.3.4.配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展开其它相干的工作(会议费用由乙方负责)。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指定项目通过特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之日止,特定行政主管部门指部门,具体服务期为已施工的个月以及剩余的个月施工期(具体期限以实际为准)。3.费用及支付3.1.监测费用3.1.1.鉴于服务期的不肯定,双方一致同意指定项目的监测费用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具体见附件:报价根据),终究费用以实际服务期计取。3.1.2.上述监测费用同时根据《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司局函保监[2005]22号)肯定。3.1.3.上述监测费用为包干价,已包括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所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费、技术评审费、人工、材料、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3.2.付款方式3.2.1.首笔款:乙方完成指定项目全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向甲方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纸质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监测费用的80%(百分之八十)。3.2.2.尾款:指定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审查合格后可申请进行结算,结算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监测费用余款。3.2.3.特别说明:3.2.3.1.终究的实际监测费用以指定项目主体部分结束时间为根据,按实际服务期进行结算。3.2.3.2.结算前,乙方应先按甲方要求提供结算书及附属材料,乙方应当对提交的结算书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3.2.3.3.结算审核由甲方托付有资质的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进行,乙方承当全部中介审核服务费用。3.2.3.4.如第三方终究审定费用不超过监测费用暂定价的,按终究审定的费用进行结算;如终究审定费用超过监测费用暂定价,则按监测费用暂定价结算,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当。3.3.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优先扣除乙方应承当的违约金、赔偿金,扣除的金额视为甲方已支付相应的监测费用给乙方。3.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缺失的,乙方不承当负何责任。3.5.发票3.5.1.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以下:名称:纳税人辨认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3.5.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4.具体监测要求4.1.监测内容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指定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服务内容:4.1.1.对建设区水土流失因子进行监测,包括:4.1.1.1.地势、地貌和水系的变化;4.1.1.2.建设项目占用地面积、扰动地表面积;4.1.1.3.挖方、填方数量及面积、弃土弃渣量及堆放面积;4.1.1.4.林草覆盖度。4.1.2.对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畴内的水土流失状态进行监测,包括:4.1.2.1.水土流失面积;4.1.2.2.水土流失量;4.1.2.3.水土流失程度;4.1.2.4.水土流失危害等。4.1.3.对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进行监测,包括:4.1.3.1.水土保持措施实行的数量、质量;4.1.3.2.林草成活率、生长情形及覆盖率等;4.1.3.3.防护工程的稳固性、完好程度及运行情形;4.1.3.4.各项防护措施的拦渣保土成效。4.2.监测根据4.2.1.指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4.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X]161号);4.2.3.甲方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料和其他基本资料。4.2.4.主要技术标准包括:4.2.4.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4.2.4.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2X)4.2.4.3.《土壤腐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4.3.质量要求4.3.1.满足水土保持行业技术规程规定。4.3.2.按时、保质完成现场调查任务,并及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报告工作。4.3.3.乙方应提交完全的监测成果配合水土保持验收。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测,乙方应承当相应后果及缺失。5.监测人员安排5.1.乙方应依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实行监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相干专业人员进驻项目所在地,确保所获得的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完全、有效。5.2.乙方应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编制进程中和通过相干部门审查期间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固。5.3.如乙方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甲方有权以书面情势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立刻委派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替换。5.4.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度没有到达甲方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提出要求增加水土检查文件编制人员,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其费用已包含在监测费用内。5.5.乙方应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及时组织评审会并派出相干人员参加审查会议。6.甲方配合义务6.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清单,列明乙方完本钱合同任务需要甲方提交的资料。6.2.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乙方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完全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协商,以不影响项目水土保持进度为条件。6.3.甲方按乙方的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的,乙方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内提出意见或建议,若乙方没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或者甲方按乙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连续提交完毕材料后,乙方未连续提出建议的,视为甲方已及时向乙方提供展开咨询业务所需的工作资料(详见资料清单)并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6.4.如甲方没法提供资料的,则由乙方自行收集资料。6.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实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供的资料退回给甲方,甲方资料如有丢失或破坏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缺失。7.监测成果及验收7.1.监测成果监测成果通过监测报告体现,因指定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指定项目工程同步进行,乙方应按时提交的报告包括:7.1.1.已施工月份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具体报告数量应按需提供。7.1.2.剩余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具体报告数量应按需提供。7.2.项目验收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指定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协助甲方完成验收相干工作。7.2.1.验收标准: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7.2.2.验收方法:编制的监测报告通过特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特定行政主管部门指部门)。7.2.3.验收时间及地点:7.2.3.1.现场验收时间根据特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而定。7.2.3.2.验收地点为项目所在地。7.3.验收未通过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监测报告质量低劣,未能满足项目验收要求的:7.3.1.乙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需要重新编制报告文件及组织验收的费用由乙方承当;7.3.2.如修改两次后报告文件仍未满足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8.双方其他权益义务8.1.甲方有权询问乙方有关水土保持工作进展及内容,甲方有权论述对具体内容的意见和建议。8.2.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施和成果,未经乙方同意,不能将乙方的成果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9.合同解除与终止9.1.服务期内,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9.1.1.若乙方未违约且尚未开始工作的,甲方不支付费用;9.1.2.若乙方已开始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监测报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的50%(百分之五十)费用。9.2.服务期内,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10.违约责任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实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2.乙方逾期提交监测成果的,如未按时向甲方提交验收技术调查报告等其他监测资料的,甲方将扣除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违约金。10.3.因乙方提交的报告、进程文件等监测资料罅漏或显现错误,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季监测费用,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监测费用的30%(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10.4.乙方违约提早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当以下责任:10.4.1.对于乙方已经提供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且没法退还的服务,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前的服务费用;10.4.2.要求乙方依照剩余未实行部分监测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缺失。本合同中的全部缺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缺失、可得利益缺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公道费用。11.其他约定11.1.不可抗力11.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产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产生与后果是没法避免或克服的、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样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实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断实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产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产生及其连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刻相互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公道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实行期间产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率。11.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实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本钱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实行性。11.3.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12.合同联系方式12.1.为更好的实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以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投递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投递。12.3.通过快递等方式投递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投递;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投递地址。1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情势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发的相干责任。1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率影响,始终有效。13.项目负责人13.1.双方肯定以下项目负责人:(1)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2)乙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2.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代表所属方接收/交付资料、物料;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3.3.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情势至少提早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14.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发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5.附则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5.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许诺,签署行动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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