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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程监理合同条款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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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通用)


('合同名称合同委托方(甲方):我方签约主体受托方(乙方):相对方签约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合同名称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费:监理费: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补充合同(或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标准条件;5.本合同附件;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8.招标过程中双方澄清的文件与会议纪要。第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预计所监理工程中交日期为年月日,所监理工程年月日投料试车(或具备投用条件),保修期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中的约定同步。如施工工期延期,则监理工期顺延,但监理费用不予增加。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1页共10页(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2页共10页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本条款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本条款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执行)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第3页共10页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24小时内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并通报委托人。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共同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第4页共10页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5页共10页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6页共10页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规范、标准和条例。2.国家、行业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3.第二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人员1.监理范围:合同名称工程2.监理工作内容:从项目施工开始至项目完工的全过程监理,即控制本工程的建设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HSE管理、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或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提供工程保修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协助、配合工作,参与工程决算等。3.监理人员:(1)监理人委派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进驻建设工程现场。(2)监理人要按委托人批准的人员派遣计划及时派驻合格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派遣计划,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提出调整要求后日内调整人员派遣计划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3)派驻建设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身体素质,做到“科学、预防、公平、公正、公开、廉洁、守法”。(4)监理人必须针对工程的情况,组建驻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业配套,即工程涉及到的所有专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人员数量要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本工程施工高峰时监理人员不少于人。(5)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或相似规模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或相似规模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二年以上或相似规模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各专业责任(监理)工程师年龄低于55岁,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低于60岁。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1.委托人负责办理开工前的征地、水源、电源、消防、运输道路、施工许可证等申请手续。2.质监、安监、环保、消防等均由委托人协调解决。3.委托人应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接受监理人的监理。4.其他:。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经批准的基础设计文件套。第7页共10页2.详细设计图纸套。3.工程承包及相关的其他合同复印件各份。4.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等实施监理业务必须的资料。5.其他:。上述工程资料应在本合同生效、监理机构进场和工程开工前陆续提供。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监理人对紧急事务注明答复时间的,委托人应在注明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如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监理人的处理意见(必须委托人签署的书面意见除外)。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通用条件第十四条内容不提供。第八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满足施工管理要求的现场办公室场所,但包括办公家具、空调器、电话机等在内的所有室内布置及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由监理人自理且必须满足向委托人上传信息的需要。监测计量器具、监理人员工地住房、通讯工具等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对监理人自备(自理)的设施、费用,监理人已在报价中包括其使用费,委托人不再另行给予补偿。监理人必须在现场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脑以满足项目信息管理要求。第九条委托人无需向监理人说明任何理由,有权辞退监理人派遣的不称职的任何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当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必须在日内提供替换人员的有关资料,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日内进驻现场。第十条在工程保修期内,如需监理人提供有关协助、配合工作,监理人应及时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服务。第十一条监理人在服务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1.监理人未对进场设备、材料进行检验的;未对应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等质量检验点进行检验和报验的,委托人出具不符合项通知单一次,处以元的违约金,同时监理人还需按实承担对因检验困难而增加的检验费用。2.验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在小时内报委托人,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委托人出具不符合项通知单一次,处以元的违约金。3.监理人未按行业规范、监理细则,或未执行委托人质量计划要求而导致项目单体或专业出现质量事故,造成一级进度计划调整或施工、材料、检测费用超支,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的违约金。4.因监理人原因不能按时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项目周报的,对监理人处以元的违约金;不能按时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项目月报的,对监理人处以元的违约金。5.因监理人(未向委托人及时反映进度滞后情况,协调后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计划调整后的检查执行情况)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三级进度计划主要控制点未能按期实现的,每一控制点对监理人处以监理报酬%的违约金。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二级进度计划主要控制点未能按期实现的,每一控制点对监理人处以监理报酬的%的违约金。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一级进度计划主要控制点未能按期实现的,每一控制点对监理人处以监理报第8页共10页酬%的违约金。6.对施工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合格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的,监理人承担管理责任,委托人对其处以监理报酬%的违约金。7.对委托人确认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进度控制经理、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及HSE经理等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前,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这些关键人员。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更换,委托人按每更换一人次处以监理报酬%的违约金。8.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从事非委托人投资工程的监理服务。一经发现,委托人按每人次处以监理报酬%的违约金。9.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监理责任,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的违约金;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监理责任,处以监理报酬%的违约金。10.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监理人负责组织质量事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1.其他:。第十二条报酬及其支付一、本标段的监理报酬约定如下:1.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元。计算方法:。2.监理酬金依据为基础设计批复的概算监理费,如基础设计原批复部门对概算工程费调整,则监理酬金相应调整。3.监理酬金包含监理人与履行监理合同有关的除委托人提供的条件以外的所有费用、风险、各种税、利润以及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所有杂费,即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等所有费用。4.如果委托人要求的监理范围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但监理人酬金下浮率(%)不变。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酬金:1.本合同生效且监理机构进驻工地日内委托人支付合同监理报酬的%,计人民币(大写)元。2.质量保证金按监理报酬的%计算,计人民币(大写)元。3.监理报酬进度款按以下方法支付:____。4.本标段所有工程投料试车成功(或具备投用条件)后日内委托人一次性结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余款。5.工程投料试车成功(或具备投用条件)一年后未出现任何施工质量问题且完成交工资料验收合格并归档,双方结清质量保证金本金。6.不执行标准条件的第八条。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项处理:1.由仲裁。第9页共10页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廉政条款双方应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履行廉洁从业义务。委托人单位名称(章):我方签约主体住所:我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电话:我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我方开户银行账号:我方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我方邮政编码签订时间:年月日监理人单位名称(章):相对方签约主体住所:相对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相对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相对方开户银行账号:相对方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相对方邮政编码签订地点:河南省濮阳市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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