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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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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2016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2016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修订目录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2.签订本合同文本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8.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9.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非住宅的输出此页】特别提示:您购买的该商品房规划性质为【商业】【办公】【酒店】【配套】【地下车库】【】,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地类)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配套】【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交付商品房,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和内部结构作为住宅出售。非住宅在配套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年限、贷款期限、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于住宅,同时,其水、电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住宅,并且非住宅一般不能办理户籍手续。因此,特别提示,请勿购买出卖人擅自改变规划性质和结构的房屋。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特别提示您购买的该商品房规划性质为【商业】【办公】【酒店】【配套】【地下车库】【】,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地类)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配套】【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交付商品房,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和内部结构作为住宅出售。非住宅在配套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年限、贷款期限、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于住宅,同时,其水、电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住宅,并且非住宅一般不能办理户籍手续。因此,特别提示,请勿购买出卖人擅自改变规划性质和结构的房屋。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净高:是指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5.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6.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9.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10.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所籍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办公】【商业】【】。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等见附件一。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净高】为有个阳台,其中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米。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5.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抵押人::【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类型抵押人::【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六条计价方式和价款该商品房为除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位)以外的房屋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为【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车位】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和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优先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专用账户名称为,专用账户账号为。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该比率不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3、、、、1、2、、、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3.满足第十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出卖人已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6.商品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7.;8.。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五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3.规划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7.学校:年月日达到;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月日达到;9.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年月日达到;10.;11.。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于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6)。3.该商品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一)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一)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二)。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房屋面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一)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二)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100%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三)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下:。并约定误差范双方约定如(四)双方自行约定:。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规划变更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2.买受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4.;5.。(二)买受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4.。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号:;类型:【设计】【运行】星级:,标准文;(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供暖单位:;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供暖空调】:;【发电或其他】:;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标准。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七。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七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二)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至少为5年。。(三)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房屋销售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可以参照执行。。(四)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五)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可通过协商处理。。第十八条质量担保出卖人未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九。第八章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1.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2.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一)预告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登记失效。预告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二)转移登记1.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买受人。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还应当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买受人。2.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2)。3.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2.物业服务期限自至。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3.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商品房的“业主一卡通”。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出卖人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出卖人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6个月。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元/月,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5.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6.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日(不超过15日)内,向买受人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2.。第二十四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五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6.。7.。第二十六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中国】地产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北京】房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3.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九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或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三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总平面图。附件二: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详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绘)》)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等。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2.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注: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内容)3.其他约定。附件六: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建筑节能指标:(1)采暖能耗设计指标:kg标煤/m2或kWh/m2;(2)其他节能设备与设施:。2.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供热单位】;【采暖计量收费方式】;(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3)采暖设备品牌及能效:。3.保温方式与材料:(1)外墙保温方式:【外保温】【内保温】,保温材料:【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氨酯】【】,保温厚度:mm,外墙传热系数:W/m2K;【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屋顶保温方式:【外保温】【内保温】,保温材料:【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氨酯】【】,保温厚度:mm,屋顶传热系数:W/m2K,【涂料】【壁纸】【】。4.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2)开启方式为:;(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4)外窗传热系数W/m2K;(5)综合遮阳系数W/m2K。5.内墙:【涂料】【壁纸】【】。6.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7.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8.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9.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11.电梯:(1)电梯品牌名称:;(2)型号:;(2)电梯速度:米/秒;(3)电梯载重量:千克;(4)。12.其他:。附件七: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以下空白处未按要求填写时均默认为同类标准中最严格限值,“有/无”“是/否”未选择时,均默认“无”或“否”超,“过/优于”未选择时,均默认“优于”。)1.建筑隔声情况该商品房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最低要求标准】【高要求住宅标准】。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dB(A),夜间dB(A),监测时间为年月日;(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间dB(A),夜间dB(A);类区,执行标准为昼(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飞行航道、工业企业(含实验设备)等声源,分别是;(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飞行航道、工业企业(含实验设备)等声源,分别是;(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dB(A)~dB(A),夜间dB(A)~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dB(A),(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夜间将会达到dB(A),(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3.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1)该商品房是否可能受到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是/否)。具体为:(如:已建或规划设于本楼地下室、地上设备层、楼顶或临近建筑/区域的各类供排水系统、变配电设施、空调系统、电梯设备、供热系统、通风系统、冷却塔、供气系统、机动车辆进出设备等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设备、设施、系统)(2)该商品房的卧室或起居室是否临近电梯井(是/否)。(3)该商品房符合《住宅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1级限值】【2级限值】。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当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住宅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应当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2.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限);。(应当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5.装饰装修工程中,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有专门规定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当遵从其规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其中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6.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10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当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7.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10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当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8.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10.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11.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3年);12.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二)非住宅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6.;7.;8.。(三)其他约定。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等明确的住宅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要求,履行保修责任。附件十: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其他约定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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