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第25条根本违约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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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第25条根本违约认定标准【摘要】根本违约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并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所采纳,已成为现代合同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各国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却并不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平衡了两大法系的规定,对根本违约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被国际贸易合同广泛参考,其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又限制了其适用。我国《合同法》中也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内容,为我国合同解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定解除事由。但其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借鉴《公约》对其加以修改或解释。【关键词】根本违约;合同法;认定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虽然协调了两大法系的观点,但也正是因为《公约》是一种协调性的产物,在认定根本违约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有意的模糊性。我国《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贸易、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仍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丰富和充实我国的合同法制,还可以实现与国际法制的接轨。一、根本违约制度概述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所谓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一方违约的结果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一)英美法系对根本违约的认定1.英国法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根本违约起源于英国法,英国法将合同条款按它们的重要性不同分为两类,一类称为“条件”,另一类称为“担保”。条件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条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担保属于合同的次要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可以事先明确地知道对方违约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其弊端也不容忽视。首先,当事人违反的合同义务是属于条件还是担保并不容易区分;其次,假如任何违反条件的行为都能认定为根本违反合同,即便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失很小,会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后来在实务中出现了介于条件和担保之间的“中间条款”,违反这类条款并不当然使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要根据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来判定。中间条款的出现,使得英国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由条款主义走向结果主义。2.美国法对根本违约的认定美国法中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是采取了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的分类。对于判定重大违约的标准,《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1条列举了五种情形:(1)受损害方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他从合同中合理预期的应得的利益;(2)受损害一方的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适当弥补的;(3)如果受损害一方终止履行,有过失一方在多大程度上会遭受损害;(4)有过失一方弥补的过失的可信度;(5)有过失一方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善意”与“公平交易”准则。由这五种情形可看出,美国采取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这一标准,实质上是结果主义。(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这一概念,一般将违约行为分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等形态。在这几种情形中,合同解除权以违约后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为前提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受害方可因不履行而要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在部分给付、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以合同的履行对于对方无利益为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选择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法国将根本违约的评判标准仅限定在一方不履行的情形,并且规定合同解除应向法院提出,限制了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法国法和德国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合同的解除条件,大陆法系是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为依据的,并且结合具体违约形态加以分析。二、CISG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公约》第25条对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这一规定,根本违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主观上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一)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公约》对于判定违约后果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采取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反合同的结果,不仅包括违反某些重要条款也包括某些一般条款。不仅包含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和商业惯例中的义务,还包括双方交易习惯、履行中表明应承担的义务。2.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对“有权”的判断,应根据合同规定、商业惯例以及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此外,此种利益应严格限制在根据合同本身评估出来的期待利益,而不能偏听非违约方对自己所遭受损害的主张。3.实质上剥夺对于“实质上”一词,应理解为大量地、严重地,即只有严重损失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公约》对实质上剥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未给予解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这一概念作出评注:“损害是否重大,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的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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