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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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前言第一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第二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虚拟股份是指本公司的创始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付出任何资金,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第三条:“被激励者”一旦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第四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仅适用于本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方案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确保本公司战略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实现,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为“本方案”)。第五条:本方案由本公司创始股东倡议,经公司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本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和科学的发展;(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第七条:制定本方案的目的:(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四)。吸引与保留卓越管理人才和公司优秀员工;(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第八条:本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一)。创始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负责审批本方案的实施、变更和终止;(二).创始股东同时成为本方案的执行管理小组的当然负责人,由创始股东指定人员(要经公司管理会议批准)组成薪酬评议小组(由绩效考核小组替代),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方案;(三)。创始股东还是本方案的监督人,负责审核“被激励者”名单,并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第二章:定义第九条:除非本方案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股权:指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二)。虚拟股权:指本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1(完整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三).分红:指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虚拟股权持有股东按所持虚拟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四)。分红股:是指“激励对象”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份只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和所有权,也不可以转让、买卖、继承和赠与,离开公司即取消。(五)。税后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计算公式为:税后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第三章: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第十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第十一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为:(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重要的中层管理人员;(三)。由各分管领导提名,经总经理、董事长(创始股东)签字认可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四).在本公司发展过程中与公司同甘共苦的开拓者式的普通员工。以上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二)。本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第十二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由公司创始股东综合考虑“激励对象"的学历、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参考公司绩效评估后制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1:序号姓名工作部门担任职位拟配持虚拟股份比例备注1总经办总经理一般参考比例25%如由创始股东兼则不配持2总经办常务副总经理一般参考比例10%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运营3总经办副总经理(1)一般参考比例8%4总经办副总经理(2)一般参考比例8%5综合办办公室主任一般参考比例5%6营销部营销总监一般参考比例15%7财务部财务总监一般参考比例8%8生产部部长(1)一般参考比例3%9供应部部长(2)一般参考比例3%10技术部部长(3)一般参考比例3%11质量部部长(4)一般参考比例3%12132(完整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14151617181920第四章: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模式第十三条:公司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的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第十四条:本方案的资金来源: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10—15%左右换算成公司股权形式奖励给激励对象.第十五条:本方案激励资金的分配模式为:将当年奖励资金总额分为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的比例一般为90:10左右:(一)。即期基金是指当年可使用的激励资金,分配到“激励对象”的具体金额根据“激励对象"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综合平衡确定;(二).预留基金是指当年可用于奖励的基金总额扣除即期基金后的奖励基金,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和岗位职务升迁员工认购和对后进入的经营人员进行期股激励的需要.第十六条:本方案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权数额得到确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薪酬评议小组统一办理激励股权确权事宜。第五章: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条件第十七条:本公司每一年度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需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三)。公司当年如采用向银行融/筹资,资金到位时间较短时,应进行相应调整。第十八条:本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经股东会议同意后立即实施。第六章:虚拟股权激励股权的归属方式第十九条:本方案有效期为3年,自本方案经董事会及董事长(创始股东)同意实施之日起计.第二十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董事长(创始股东)正式确认后,核算股权激励资金,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确定“激励对象”和具体金额,给予发放。第二十一条:本方案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第二十二条:当出现“激励对象”职务提升、重大贡献或人才引进等情形时,可依据第二十条的原则对最终的激励股权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十三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由薪酬评议小组收回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第二十四条:“激励对象”严重过失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薪酬评议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其所持股权全3(完整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部或部分没收。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激励对象"在本方案有效期内一直与本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按照本方案获授激励股权。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如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应将从本方案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第八章: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规定第二十八条:“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被辞退或死亡的,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由薪酬评议小组收回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第二十九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权的转换比例确认相应股权数量.第三十条:“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第三十一条:“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第九章:股权激励方案的终止第三十二条:本方案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业绩未达股权激励实施条件;(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公司出现无法预料的事件.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案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董事长(创始股东)同意.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长(创始股东)负责解释,并保留最终解释权。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生效后,“激励对象”愿意享有本方案下的权利,同时接受本方案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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