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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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XXXX小区20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于XXXX年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第六条本规则不从事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1第七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一、业主大会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路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计套,非住宅平方米,计套,投票权票,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2(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继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后补委员,选举、罢免业主监事会监事;(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七)审议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的工作权限;(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十)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计业主沟通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3(三)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每幢楼或每个单元产生一名业主代表;(2)业主代表可以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3)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筹备组成员。第十一条业主代表的职责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大会会议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大会会议。第十二条大会表决形式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流动投票箱,上门投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投票箱由4居委会负责封箱,由筹委员会制定专人保管,居委会、筹委会共同当面开箱验票为准。第十三条召开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第十四条(召开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三)征询意见5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的大会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种计算方式确定:(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二)按自愿投票或弃权,最后业主票数过半有效。业主在大会会议上投票权,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确认。第十六条业主的代理(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6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本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九)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7(十)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大会决定;(十四)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大会决定;(十五)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十六)为保持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力,不利用公共物业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8(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入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1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提出书面辞呈的;(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八)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业主代表票数的多少替补,转正为正式委员。第二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10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2)费用;(3)费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三)经费收支账目由专人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定时公示,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11物业管理区域附图:议事规则补充规定: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XXXX年X月XX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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