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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内部工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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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DX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3、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股东会决议;4、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5、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前款规定的交易;(2)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3)购买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6、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8、业绩预告和业绩预测的修正;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10、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澄清事项;11、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1)遭受重大损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或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12、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13、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15、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化;1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1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2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仅额应当累计计算。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送达致董事会秘书。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或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给与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规则》、《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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