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重整计划中管理人应扮演什么角色及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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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重整计划中管理人应扮演什么角色及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法院观点】出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方案应当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与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处于中立的地位,以善意管理人的角色对债务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债务人不认真履行重整计划方案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案情简介】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沙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A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依法成立,2016年12月21日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通过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投资人B公司并未如实出资、恢复生产经营,而是故意变卖公司资产,擅自变更工商登记,A公司管理人更是未履行监督职责。法院认为:三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及上诉状中称,是以A公司原股东和A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如果三上诉人以A公司原股东身份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那么依照规定,三上诉人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为重整方案通过后,A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股东变更手续,三上诉人已经不是A公司的股东,也就不再享有对A公司的相关股东权益。如果三上诉人是以A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通过的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由A公司负责执行,A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如果A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三上诉人认为A公司并没有按照重整计划采取重整行为,可向原审法院请求终止A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律师点评】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普遍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首先,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但必须受管理人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能够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由债务人作为唯一执行主体,会导致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选择性,一旦债务人没有尽到自己的执行义务,只能由法院宣布重整失败,进而宣布公司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本案中的债务人与管理人均未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反而采用变卖公司资产、转移债务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其中固然有债务人的懈怠和管理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的原因,但也有作为债权人的上诉人未充分履行自身监督职权的原因。为此,我们认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作为债权人,可以从以下方面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二是协助人民法院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人,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多为以完善战略布局、延长产业链为目的的同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国有企业;三是充分利用表决权这一筹码,促使战略投资人尽快作出支付清偿资金的承诺,以实现债权清偿这一最终目的;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发挥好监督作用,时刻关注企业的运行状态。总之,债权人应当熟悉了解、善于运用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本身无法履行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监督懈怠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直接向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法院起诉,终止重整程序,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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