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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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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最新)


('全县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县政府参照省、市做法,设立X县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作为县财政资金参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在X县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X县重点扶持产业。一、基金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0.5亿元。资金根据基金投资安排和运作情况逐步到位。二、基金组织形式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三、资金来源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扶持产业发展的县财政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三)其他资金来源。四、投资对象引导基金投资于在X县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基金投资于X县具有发展前景、市场潜力、竞争优势的相关产业、项目或平台,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消费升级、新兴产业项目、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力促创新与产业对接、制造与服务结合、技术与市场融合,加快推动X县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转型升级。五、管理机制(一)参照《X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X政办〔X〕102号),成立X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副县长任理事长,由县财政局局长任秘书长,县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负责审议《X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规定》、《X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出资成立X县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暂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或“引导基金”),作为引导基金业务的运营载体,并由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六、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筛选(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公司是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原则上管理公司已经及正在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或社会影响力或行业龙头地位;3、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4、管理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5、管理公司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X县落地的能力;6、管理公司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7、管理公司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8、管理公司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三)专家评审成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七、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股权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产业投资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引导基金对单只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只产业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X县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X县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X县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①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X县的企业;②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X县的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X县企业的投资总额;③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X县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X县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X县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X县企业的投资金额;产业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产业子基金投资产权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产业子基金的存续期不得超过产业引导基金的存续期。八、基金托管由理事会选择X县辖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由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引导基金合伙企业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为引导基金开立托管账户,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履行保管职责,监督资金支付和划转,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九、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X县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X县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上述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十、退出方式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产业子基金终止或清算后,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其中归属于政府出资部分和投资收益,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 编号:1700845868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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