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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持股计划(有限公司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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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持股计划(有限公司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特别提示1、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2、本持股计划主要内容公司总体股权数量合计为万股。本持股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该激励股权来源于公司原有股东赠予或转让。每位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激励对象(持股员工)享有在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有偿购买或无偿受赠公司相应股权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在该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万股;预留万股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予公司新进员工及第一期授予激励对象中业绩较突出者。激励对象可行权的公司股权分为%干股及%期权。首次授予日,在完成年公司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及个人考核合格后即可授予干股(具体额度,根据《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确定),于年月日行权;剩余%干股及%期权股权在此后三年中按比例逐年行权。自行权之日起行权等待期不少于年,行权等待期内不得行权。行权等待期满之后的年中,若满足行权条件时,按照::比例逐年获得其余股权的行权权利,即每年可获得可行权股权数量为剩余%干股及%期权股权的%、%及%。3、本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的资金筹集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担保。4、本持股计划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本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合格或以上;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经董事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以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第一条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股计划中为如下释义:/公司/本公司/:指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指《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公司:指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未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期权:指授予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相应数量股权的权利。干股:指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满足本持股计划规定的股权授予条件时,无偿赠予其相应数量的股权。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持股员工:指被选择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当满足本持股计划股权授予条件时,他们可根据本持股计划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股权。董事会:指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指有限公司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标的股权:指根据本持股计划,无偿赠予激励对象的干股和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有权购买的股权。授权日:指远特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日期。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持股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无偿受赠或有偿购买公司股权的行为。行权条件:指本持股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权时所必需满足的必要、充分条件。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认购期:指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应到公司或股东指定银行账户的日期或期间。等待期:指股权授予后至激励对象再次行权之间的期间。行权价格:指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时,每一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元:指人民币元。《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指远特科技公司章程。《考核办法》:指《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1、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2、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确保公司效益稳健发展;3、帮助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4、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及业务骨干;5、鼓励业务创新与变革精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激励和制约相结合;3、股东、公司及员工利益共赢、风险共担。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和范围1、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1)持股计划的激励力度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与公司的经营成果相匹配;(2)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岗位价值对公司的相对重要性;(3)激励股权的获得与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相绑定。2、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应为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名单见附件一)。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具体比例等须由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规则1、激励股权的来源(1)公司目前控股股东为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自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拟提供%的股权进行员工持股激励,该激励股权由原股东等比例提供。本持股计划启动后,此%股权由有限公司代持,代持期间的股权损益归激励对象所有。若引进投资机构融资进入并进行公司股权调整时,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与原股东同比例稀释。(2)持股计划认购期届满后,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确定,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将设立一家员工持股公司,由有限公司将此%的股权转让给该员工持股公司。股权转让事宜须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3)现阶段,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与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在员工持股公司设立后,由该员工持股公司自有限公司受让激励对象依本持股计划已行权之激励股权。(4)持股计划激励对象需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承担股权转让的所有相关税费。2、激励股权的数量公司总体股权数量总计亿股,初始公司估值为人民币亿元。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之激励股权授予比例为公司股权的%,其中预留%股权,首期授予%的股权。3、激励股权的授予对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部门中层及研发、运营、生产及销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4、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第一期股权激励授予比例为公司股权的%,分为干股和期权股权两部分,其中每人干股部分占其个人可被授予股权的%,首次授予每人干股部分不超过其可被授予股权的%,后期%的干股及%的期权股权授予部分与公司、部门及个人绩效挂钩,分三年完成授予。第一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按照激励对象在公司岗位的重要性、岗位业绩,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由董事会确定授予对象的具体比例。预留%股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适时授予后续加入的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前期参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具有突出表现和业绩卓著的公司管理层员工。5、激励股权的授予时间及方式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完成当年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业绩目标,董事会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行权;若经董事会考核,公司未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或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不可行权,相应激励股权处置办法由股东大会决定。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且经董事会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首期赠予不超过股权授予额%的干股(授予额度按照《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实施办法》执行)。自年起,如果公司经营团队按时完成当年经营目标,且激励对象经董事会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其余%干股及%期权股权分年按::的比例,每年次,分次授予完毕。其中干股为公司赠予,期权股权部分由激励对象有偿受让,行权价格以初始公司估值为基准确定。当期可行权最终实际数量与考核分值挂钩,最高不超过当期授予额度。授予日为当年会计年度的月日,行权等待期为个月,即年度股权授予日为年的月日;年度股权的授予日为年的月日;年度股权的授予日为年的月日。如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员工至年月日在公司服务期不足三个月的,其将被列入当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时间相应顺延一年。预留股的股权激励分配由董事会另行确定。6、激励股权的认购原则(1)上述行权资金须为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自有资金或公司对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的奖励资金,当年行权资金须在行权日(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月日)前到董事会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行权。(2)上述认购均为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自愿认购,可以少于股权激励额度认购,但不可转给他人认购,也不得通过代持等形式超额度认购。(3)员工实际取得的股权与公司业绩、部门业绩及个人业绩考核成绩相绑定。(具体见《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第六条计划的变更、管理、终止及其他权利义务1、公司股权变动因为提前上市、重组、并购或其他原因发生公司控制权变更或公司合并、分立时,对于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即未将激励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公司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终止此计划或加速本计划的实施。2、持股计划的终止或取消(1)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包括子公司)的服务年限自年1月日起,不得低于个月;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服务年限未满个月即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取消其未行权部分的激励股权。对于其出资受让的股权,应按认购股权时的受让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让给有限公司;对于已授予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干股,根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自年月日起,每满一年(十二个月),仅给予并保留其上年及以往年度已行权之干股份额。其已行权的干股可由公司全部回购、继续持有或按上市后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转让,具体细则及未明事项由董事会另行规定。股权转让及回购手续应在持股计划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2)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a、受贿、索贿、职务侵占或盗窃公司财物;b、泄漏公司及或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和技术秘密;c、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或下属子公司的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及或下属子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d、其他任何行为给公司及或下属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人民币元及以上者);e、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f、因不能胜任公司岗位、考核不合格、严重违纪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g、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情形。本持股计划即刻终止,已行权的全部期权股权按行权时原认购价格和额度在赔偿公司损失后,剩余部分按原受让价格和额度全部转让给有限公司;公司已授予的干股,由公司无偿收回。(3)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出现前述1、2条情形时,其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公司也无需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3、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1)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的,其已受让的股权不作变更。(2)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受聘于公司期间,因执行公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获授的持股计划不作变更。(3)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其他情形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其已受让的股权可不作变更。4、其他权利和义务(1)公司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数额和时间授予股权,但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未在规定的认购期内进行认购的除外。(2)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不可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偿还个人债务等。激励对象自年月日起在公司(包括子公司)服务年限超过三十六个月,可以按照本持股计划规定,对于其已行权的干股、期权股权可由公司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始受让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继续持有或上市后按相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规定转让,具体细则及未明事项由董事会另行规定。(3)公司和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而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及其它税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七条其他1、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本持股计划的所有附件,均视为本持股计划的组成部分。3、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年月日起实施。附件:1、激励对象名单2、确认函3、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实施办法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1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持股比例',)


  • 编号:17008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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