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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陕西省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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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陕西省2022版)


('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总则(一)本团体的名称为(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英文名称为(可选,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起英文名。应包括英文译名、缩写)(二)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三)本团体的宗旨(宗旨要紧密结合社团实际,具有社团特色。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四)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厅级单位,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团无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可以有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六)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X市,不用写明具体地址)第二条业务范围(七)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2.;3.;4.;(根据需要起草,必须具体、明确,有本社团特色,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第三条会员(八)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九)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增加其他条件);(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十)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加其他程序);()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十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以增加其他权利)。(十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可以增加其他义务)。(十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十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十五)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5.决定终止事宜;();(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职权);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十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人数较多时,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否则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十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除政治、外交、宗教、意识形态等特殊属性或特殊行业的社会团体可以5年/届之外,其余社团每届不超过4年)(十八)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为保证社团民主性,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十九)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职能)()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二十二)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以不设立,确因理事人数较多,召开不便需要设立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二十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四)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则删除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以及本章程范本其他涉及常务理事会的内容)(二十五)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实际增加条件)(二十六)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二十七)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与会员大会年份保持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二十八)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十九)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职权)(三十)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职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三十一)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三十二)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5.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三十三)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三十四)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三十五)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三十六)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十七)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三十八)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三十九)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四十)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四十一)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章程的修改程序(四十二)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十三)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四十四)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四十五)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十六)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四十七)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四十八)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条附则(四十九)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五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五十一)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上述内容中:(1)所有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或选择性内容,各社团起草的章程草案中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各项内容进行明确,不应有括号;(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需删除所有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关的表述;(3)本《示范文本》各条款无特殊情况不得删除,各社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条款,审查时如发现增加条款与相关规定相违背,则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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