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私募基金必须由托管人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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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二章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三)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七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取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即可认定基金托管人满足本章规定的托管人基本条件。第三章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与标准第九条公司应当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对首次合作的托管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持续评价现有基金托管人的综合服务能力。遴选委员会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高管人员等两人以上人员组成。第十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基金托管人必须是在证监会网站公布的经过法定程序经过法定机构审批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二)独立性原则。遴选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地评估、选择合适的基金托管人,如遴选委员会成员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在遴选工作中适时回避。(三)全面性原则。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结合公司现有投资组合的投资架构、未来投资规划、战略发展目标对托管人的客观资质进行全面性评估,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及时交割、安全保管。(四)效益性原则。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及营运支持能力,在选择托管人时,应当评估托管人综合运营能力,以达到提供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控制基金营运成本的效果。(五)适时性原则。遴选委员会应当持续评估托管业务的有效性、及时性、合规性、安全性,并随着法规法律的调整和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的变化,适时调整托管人的遴选标准。第十一条公司运营部门根据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标准(以下简称遴选标准)。运营部门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运营部门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第十二条遴选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应当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评估标准是否符合现实条件、是否存在缺陷,及时予以修订,以达到其应有的效用。第十三条公司运营部门制定的遴选标准,应当报送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四章基金托管人遴选程序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书面提交遴选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及不限于以下文件:(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概述(二)基金资产保管制度说明(三)托管业务隔离及风险防范制度说明(四)信息保密制度说明(五)交易清算结算制度说明(六)针对托管业务需求的可行性方案(七)提供外包服务能力的可行性方案(八)对最近一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的说明(九)其他必要文件或说明第十五条遴选委员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召集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限于遴选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成员应当充分审阅申请材料,按照遴选标准进行评分,遴选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统计,达到“入选”标准的,遴选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并决议该基金托管人的准入。第十七条遴选委员会可以根据评选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组织托管人进行现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第十八条遴选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召开对现有合作的基金托管人评价会议,根据现实状况,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从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性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持续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综合评估,以决议现有基金托管人合作的可持续性。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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